神州动态 特赦:开启法治与德政之门

编辑:香港镜报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15-10-30 11:51:32 共210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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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开启法治与德政之门 

来源:香港镜报 懿芳 
    特赦决定自宣布之日起,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前理论界广泛认为,为使特赦更稳定、更规范、更有权威,迫切需要遵照宪法精神和人权理念,参照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特赦法》及实施细则,对特赦的提出、条件、审查、执行、时限和监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使特赦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今年9月8日起,河南、广东等地陆续裁定、释放了首批「特赦」囚犯。这些囚犯多属高龄者,有的参加抗日战争,获得过「全国战斗英雄」嘉誉。如果没有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签署的特赦令,这些服刑人员原本可能被囚至近百岁。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份服刑罪犯的决定》。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决定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此番特赦,标志?中国宪法中沉睡多年的相关条款得以启动,引起公众及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法治范例 体现恕道精神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份的执行,即「免刑不免罪,免罚不免罪」。

    此次拟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自中共建政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1959年首次特赦涉及普通服刑人员之外,其他特赦对象均仅限定于「战犯」。故而,本次特赦既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也是普通服刑人员在时隔半多世纪之后再度受益,从法治、社会和人道层面看,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时间节点上,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并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对正义战争参与者的认可和对爱国者的奖掖,有利于当下增进民族认同感、凝聚社会共识。

    在国际聚焦北京阅兵的时刻宣布特赦,也有外交展示之目的。一方面表明中国有能力、有信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另一方面,展露了中国在维护人权方面主动对接国际的意愿。

    其次,藉由特赦可以向全社会辐射感召效应,启发社会的善性。有法学人士认为,给行差走错的民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中国政治「宽宥之道」的固有传统,也是平和世道人心、和谐社会关系的仁爱政治。

    进而言之,特赦虽由国家管理者和最高立法机构发出,但根源还是社会的慈悲意识。现代政治学和伦理学也多认为,在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时候,适度发挥仁爱、宽恕等德性的力量,有助于召唤服刑者及家庭的感恩与回报,有利于排解社会压力和消极因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此次特赦的全过程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程序来决定、实施、推动,具有强烈的法治示范意义,亦宣示了新时期中央高层的依法治国理念。

    就中国现下国情来说,特赦对特殊时期的重刑(例如「严打」时期)和特定的定罪可以发挥舒缓和救济作用,弥补正常刑罚执行制度的不足,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成熟的体现。

    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近期刊文指出,「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特赦制度严格坚持法治精神,同时也是对法治的细化与完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再起启动宪法中尘封已久的特赦条款,此举无疑传递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法学界学者指出,从法治角度看,特赦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公民权益的社会氛围,亦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国人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为全面推动宪法实施奠定基础。

    从更高层面看,特赦是以法治精神对德政传统进行灌注。依法特赦,可以为刚性的法治赋予柔性和温度,是法律严苛的均衡器。这与习近平上任后提出的「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思路是相承袭的。

    从国家本位主义到「民为邦本」

    放眼而望,特赦在全球60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中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

    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联邦和州二元制的赦免制度。联邦总统根据联邦宪法行使联邦层面的赦免权,各州的宪法和具体法律则对本州岛的赦免作了规定。美国联邦总统可以行使的赦免主要包括特赦、减刑、免除罚金等。各州运用的赦免方式相对更为多样,除特赦、减刑、免除罚金外,还有延期执行、复权等。

    英国的赦免权则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英王的赦免权行使受到王位继承法的规定,在赦免的罪行上有一定限制。此外,国会也可以通过颁布专门的赦免法来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

    2013年,英国女王曾向已故数学家阿兰•图灵(Alan Turing)发布「皇家特赦」,以彰显对该位杰出科学家的纪念和认可。图灵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破解德军密码有功,但却在上世纪50年代因同性恋遭定罪。

    再环顾中国周边,今年亦可谓「特赦年」。4月,俄罗斯为纪念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宣布实施大赦。该决定由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俄罗斯官方消息称,「自大赦法令生效之日起至6月5日,有67131名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已获释。」

    8月13日,为庆祝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宣布对6527人实行特赦,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韩国总统朴槿惠表示,希望通过该次赦免,「全民能团结一致,共同开创大韩民国新未来。」 韩国法务部则特别强调,这是该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政府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

    8月28日,越南政府公布今年将特赦18000多人,其中有中国籍罪犯16人。该次特赦时间选在越南八月革命70周年以及该国9月2日国庆之际,对象是正在服刑、缓刑以及暂停执行刑罚的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特赦条件的犯人。越南国家主席办公厅官员称,特赦再一次肯定了执政党和国家的宽宏政策,体现了越南民族对罪犯的人道传统。

    以上特赦皆有相似的限制性规定,即对犯有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腐败、对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服刑人员不予特赦。

    此次中国的特赦令亦明确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这体现了审慎稳妥的考虑,在启动特赦制度的同时,遵从「宽猛相济」的原则,以争取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之间达到平衡统一。

    有分析认为,对于立有战功的服刑犯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犯、未成年犯施行特赦,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通行制度接轨,体现了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态。

特赦不仅是一种国家恩典,也是《宪法》中明文写有的一种权利,并受到国际人权条约的确认。例如《公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处死刑者应有权要求赦免与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予以大赦、特赦或减刑。」

    从某种意义而言,特赦不仅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的肯定,还反映出当今中国深层次的国家治理逻辑变化:由过去的国家本位主义,逐步向以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执政理念过渡。

    中共建政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是受「斗争哲学」的影响,通过运动式的严厉治理试图彻底遏制甚至消灭犯罪,以国家机器的开动全力「对敌」,追求国家刑罚权的最大化。

    随?社会不断进步,通过特赦对社会优先价值导向予以确认,对营造「依宪治国」的政治氛围,增进保障人权的社会共识,具有积极作用。

    文明社会需要宽容基石

    特赦绝非一「赦」了之,还有大量后续环节将在今后逐一铺开。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特赦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由法院裁定,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日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召开关于特赦工作的专题部署会议。中央政法委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准确把握特赦的总体考虑和适用条件,坚持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不能错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并特别强调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特赦,「绝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上指出,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加强审查把关,并规定所有特赦裁判文书都要公开发布。

    特赦决定自宣布之日起,便受到各界高度关注。从社会的主流舆论看,不仅希望特赦在后续过程中获得公正的执行,也希望特赦能够成为一个契机,促进相关立法和执法层面的完善,让特赦的宽严相济得以被复制,成为常态化和法治化的操作范例。

    目前理论界广泛认为,为使特赦更稳定、更规范、更有权威,迫切需要遵照宪法精神和人权理念,参照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特赦法》及实施细则,对特赦的提出、条件、审查、执行、时限和监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使特赦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除了法律程序以外,还有一些衔接工作,需要具体安排和周密考虑。尤其是年长和青少年罪犯在被准予特赦后,如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福利保障,都需要有通盘设计和妥善执行。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此话提醒人们,不要只见犯罪者,而不见造就犯罪者的社会生态。刑罚之目的,不在于惩戒之后的隔离和排斥,而在于洗刷犯罪的人性和体制肇因,使个人和社会得到健康的修复。

    在现代「社会防卫」思想的影响下,西方国家很早就开始对刑法和刑事政策进行大幅度改革,出现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从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

法之推行,不可或缺民众认同,需要在司法理性和民众认同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以死刑制度改革为例,8月底,中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武器、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九个死刑罪名,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坎。

    由于重刑主义和等价报复观念在中国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因此死刑限用之路很大程度上是要说服民众。其他法治改革也多少面临相似的问题,这对社会管理者提出了更多要求,例如:未来应通过周严的释法,对社会心理进行引导,才可在公共决策上形成良好共振;其次,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判决,用效果来证明部份改革的正当性;第三,在考虑下一次立法时,应最大程度集纳民意,并建立良好的司法民意沟通机制,既要有现代法理的考虑,也应把公认的道德原则、善良的民俗习惯等因素引入到制度建设中。

    高铭暄、赵秉志等内地知名学者近期在《法制日报》上联名刊文指出,面对社会转型时期较为严峻的犯罪态势,推行特赦「无疑有助于社会各界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有助于改变普通民众对于严刑峻罚的过度迷信与依赖。」

    理性、成熟的社会之基石,应以宽容精神为底蕴。如果特赦能够在公民权利意识和宽容精神方面构建出新的公共认知,使得法治能够在社会多元利益主体之间构筑起一个人道而又理性的屏障,则此次国家特赦的全部价值,方可得以切实兑现。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以决策智慧和技巧化解现实冲突之外,当前中国法治之路面临的最大问题,其实是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问题。

    今年3月下旬,中央政治局曾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直言不讳地说,「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还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可见,社会文明的提升、公平正义的实现,既要尊重民意、启发民智,最终又要以民心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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