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经 违法宣誓议员须被取消资格

编辑:香港镜报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16-11-08 16:51:49 共1637人阅读
文章导读 港澳政经 违法宣誓议员须被取消资格


  来源:香港镜报  作者:顾敏康

    在香港现有法律体制下如果不能正确平衡宣誓权利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时,就不能排除人大释法的可能性。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明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条规定是有特别含义的,就是因为考虑到香港永久居民成分复杂,有些持外国身份者也可以参选立法会议员;有些当选议员可能破坏「一国两制」。因此,宣誓就成为其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程序。否则,《基本法》第79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议员违反誓言的情况)就形同虚设。既然立法会议员有责任维护《基本法》,就不可以鼓吹「港独」或以「港独」为宗旨而组织有关活动。《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这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底线,也是立法会议员必须维护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没有资格成为议员。所谓维护,当然既包含自己要遵守,也包含要敦促他人遵守,并不容许自己和他人宣扬或推动「港独」。

一,违法宣誓「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基本法》第104条中的关键词是「依法宣誓」,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誓词宣誓,也就是《宣誓及声明条例》为立法会议员规定的誓词:「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不可以故意加词、漏词,也不可以故意展示与誓词不符的标语、口号等。违反誓词的法律后果也有法律规定的。《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规定:「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虽然法律本身没有进一步界定什么是「拒绝或忽略」,但有一点是可以用来做判断标准的,就是看宣誓人是否无心之失、技术之失,还是故意所为。

游蕙祯、梁颂恒(以下为游梁)二人明知宣誓的严肃性和庄严性、明知违法宣誓的后果,但他们不仅刻意改变誓词、展示违反《基本法》的标语,还公然侮辱国家,侮辱中国人。游梁二人以英语宣誓,除了违法在誓词中加入效忠「香港XX」的英文字句外,更将「China」一字读成日本侵略中国时用来侮辱中国的词语「支X」,游蕙祯更将「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Republic」故意读成英语粗口。他们这种故意违法宣誓的行为,理应被视为「拒绝」法律规定的誓词,理应被取消议员就任资格。

    二,违法宣誓构成发假誓罪

    游梁二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不仅不会遵守《基本法》,而且是铁了心宣扬「港独」。这也表明,他们两人从报名参选立法会议员开始,填报的声明是违心的失实声明,目的只是企图「入闸」,参选立法会议员,享受高薪厚禄,更借助立法会的平台,利用公帑,大肆宣扬「港独」。即使立法会主席给予他们第三次宣誓机会,即使游梁完全按照法定誓词宣誓,那也不可能是真心所为。从签署确认书、到违法宣誓那一刻宣扬「港独」和侮辱国人、到随后的言行,可以认定他们已经构成发假誓。对于这种发假誓的行为,政府应该启动有关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发假誓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及罚款。

    三,给第三次宣誓机会是纵容「港独」

    游梁二人违法宣誓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不仅不愿意做中国人,而且执意走「港独」之路,他们也不可能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遵守法律的。当他们的两次宣誓均被裁定无效后,立法会主席依然在咨询外判律师的建议后决定给二人第三次宣誓机会。这样的决定显然是置国家安全利益于不顾,为「港独」者大开绿灯,是纵容违法。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行政长官梁振英指示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阻止梁颂恒和游蕙祯再次宣誓,又要求法院裁定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无权批准议员再宣誓。代表立法会主席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反对禁制令,但其给出的法律意见却值得商榷。他认为「立法会主席有宪制责任保障立法机关及议员,尊重他们的权利,看不到为何要阻止两人宣誓,反对申请复核一方要求,即推翻梁君彦的决定,禁止两人再宣誓」。难道为了保护二人的宣誓权利,就可以置国家主权安危于不顾?难道二人可以无限度地行使他们的宣誓权利?

    如果游梁二人第三次宣誓通过,他们就会充分利用《基本法》第77条规定(免责条款)在立法会内肆意宣扬「港独」。到那时,《基本法》第79条可能是一个处理方法。第79条规定,当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但是,在现有的立法会构成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第二个处理办法就是立法会主席有责任制止宣扬「港独」的言论,不准有关议员发言。但以现有情况看,估计效果甚微。

    四,行政主导下的三权制衡

    行政长官梁振英指示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和司法复核,却被反对派说成是滥用司法复核,破坏所谓的「三权分立」。应该说,香港是行政主导下三权制衡,并不存在「三权分立」。游梁二人故意违法宣誓,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必须被取消议员资格。由于第21条没有规定由谁来取消他们二人的资格,因此应该回归《基本法》的具体规定。《基本法》第48条规定了行政长官的职权,其中的第二项职权是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其他法律(包括《宣誓及声明条例》)。

    可见,当游梁二人违法宣誓后,行政长官完全可以依照《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布其议员资格被取消,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但是,行政长官本?对法院的尊重,本?对立法会的尊重,将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放到法庭上去讨论,希望进一步理清有关法律问题,这是值得支持的。

    本文还认为,由于游梁二人鼓吹「港独」,破坏「一国两制」和违反《基本法》,在香港现有法律体制下如不能正确平衡宣誓权利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时,就不能排除人大释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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