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未来如何有效进行区域宗教问题治理?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19-08-13 23:57:01 共1710人阅读
文章导读 东盟未来如何有效进行区域宗教问题治理?

李楠

东盟作为东南亚最成功、最典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仍处于进一步加深一体化程度的道路上。然而,如果东盟想要建立起一体化程度更高的真正有效的“东盟共同体”,那么在治理宗教族裔问题上,对于自己的角色定位,东盟应有更明确认识,应该有更加积极即作为。而其可进行区域治理的做法,大体分一下几大方面:

1、设立“可随时抽身的适度协调人”角色定位

东盟既有的有限宗教治理行动抑制了东盟在宗教问题上发挥其建设性作用,盲目地推进建立经济共同体而忽视宗教差异,只会造成宗教人口向相近宗教群体跨国界聚集,从而造成宗教族群相互间愈加隔离,因此目前恪守“不干涉主义”的局外人身份亟需加以改变;但由于其自身性质所致,过多过强力的干涉区域内宗教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是干涉了成员国的主权与内政。那么,东盟到底应该担任一个怎样的角色才能实现两者间的平衡呢?

目前,学界在关于角色问题的探讨中越来越倾向于东盟应向“可随时抽身的适度协调人”角色转型。其既为治理的程度设立底线,又较当今的程度提出更高要求,这也就需要东盟作为区域国际机制拥有更完善的运作机制与更为强力的执行力量。在这一方面,欧盟有着较好的作为,其经验则更加值得学习:例如,在欧洲,许多基于宗教分歧而产生的社会事件都可以直接越过国家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由欧盟进行统筹管理。[姜永仁, 傅增有《东南亚宗教与社会》,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2:118。]此外,这种更积极的介入与治理更多的还表现在区域组织治理宗教问题时采取措施的广度与深度上。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上合组织元首理事会就针对宗教与恐怖主义问题提出了“宏观治理”向的新要求,即“只有根除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滋生的温床——贫困、封闭、保守、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宗教问题与恐怖主义才可能消除”。[新华网, 李克强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全文) .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12/c_1112464703.htm.]同样,对于东南亚地区新形势下的区域宗教治理,也有必要考虑到经济的复苏、就业的保障、思想文化的交流开放、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各国的合作共识。在考虑东盟各成员国自身利益以及完整性的同时,采取“可随时抽身的适度协调人”身份对东南亚的宗教问题进行更佳有效的治理。

2、选择“和谐共存”的宗教区域治理模式

在东盟转变好其角色之后,第二件事便是选择最为适当的宗教区域治理模式。所谓模式,即选择一种该区域内宗教理想状态下的存在状况并以此为目标,指导处理相关事务。对于宗教区域治理模式,学者提出了多种治理模式。例如,根据治理性质,芬克概括出扶持与压制的治理模式[张凤梅:《宗教治理:在全球层面展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24曰。];根据治理程度杨凤岗总结出四种宗教治理模式:去宗教模式、单一宗教模式、寡头宗教模式和自由宗教模式[卢云峰:《走向宗教的多元治理模式》,《文化纵横》,2014年6月5日。];根据治理主体差异,卢云峰列出四种宗教治理模式:神权统治模式、国教模式、以国家为中心的选择性管制模式及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张凤梅:《宗教治理:在全球层面展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24曰。]

结合东盟以及东南亚国家宗教问题的现状,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也许是东盟进行宗教治理的最佳选择。目前世界各地区国家与区域组织在宗教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呈现殊途同归的特征,即转向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如美国与台湾地区分别由“国教模式”和“以国家为中心的选择性管制模式”转向“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供经费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强对伊斯兰治理模式”,由传统的“独大排他”国教模式宗教观转向“和谐共存”的多元模式宗教观。[郑春荣:“参与民主在欧盟的兴起及其理论反思”,《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页。]鉴于东南亚地区的多元宗教现象,避免宗教冲突的关键莫过于在宗教之间建立和谐共存的相处模式,加强交流互信,弥合分歧。可以说,这种“和谐共存”的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之力模式,对于亟需弥合多元宗教间冲突的东盟来说,正是其所需要的并要进行改变的方向。

 

3、加强东盟区域内宗教对话

在确定好角色与模式之后,就需要在具体实际政策上加以改变。相较于东盟在处理紧急恶性宗教事件时的更为“刚性”方面的建设,在平时针对宗教团体进行对话与协调的“软性”制度更为重要。在这一点上,欧盟就极为重视进行此类的沟通,值得借鉴。例如其在《里斯本条约》第17条第3款就专门强调了宗教组织与欧盟之间的对话:“联盟承认教会和非宗教组织的身份和他们的特殊贡献,应跟这些教会和组织保持开放、透明和定期的对话”。[ [德]贝娅特·科勒·科赫、贝特霍尔德·里滕伯格,《欧盟研究中的“治理转向”》,《欧洲研究》,2007年第5期,第32页。]除此之外,欧盟又通过《欧盟运行条约》第17条承认教会的身份和独特贡献,并基于此跟教会开始了基于“开放、透明、定期”的对话。而众多宗教团体对此也纷纷表示会基于这个条款强化他们跟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对话,受天主教社会教义的启发以及他们实际经验的激励,教会将奉行与欧盟决策者就欧盟提出的政策展开批判性和建设性的对话。[ Anatolian Agency, “EU is making Diplomatic Initiatives so the Massacre of Rohingya Muslims in Myanmar Ends,” Anatodian Agency,July 22, 2012,http://www.aa.com.tr/en/headline/66752—s.]可以说,欧盟在跟宗教组织的对话中所采用的这种有组织对话,就是一种新治理模式。

当我们回到东南亚,不难发现其实来自宗教团体的诉求与欧洲是一致的。在东南亚这些宗教机构和宗教团体看来,他们更了解信仰特质,因而可以提供更贴近信徒心理的人性化道路选择,他们希望能够超越主权国家,借用东盟的平台直接与区域宗教领袖接触,由宗教领袖来影响不够理性的、草根年轻信徒,从而达到治理东南亚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问题。印度尼西亚的穆罕默德年轻知识分子网和菲律宾的温和穆斯林中心就是很好的例证。[〔印尼〕里扎尔·苏克玛著,郎宁军译、张振江校:《印尼的伊斯兰教、民族与对外政策》,《东南亚研究》,2009年第6期,第12页。]近些年他们非常重视与东盟内宗教领袖的交往,并尝试通过他们的努力以防止整个地区的温和伊斯兰向伊斯兰极端分子转化。[冯德麦登:《宗教与东南亚现代化》,张世红译,今日中国出版社,2005年,第48页。]这些都证明了,在进行宗教区域治理的时候,一味的镇压与规制是无法取得很好的效果,只有疏通来自宗教团体的意见渠道,加强沟通,才能“标本兼治”,得到问题的最终解决。

东南亚是宗教的万花筒,而宗教的多元性也造就了东南亚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东盟作为东南亚国家普遍认可的、最具代表性、东南亚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区域间国际组织,应然是治理东南亚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然而,东盟向来强调不干涉文化,以和睦共存为主,导致东盟在处理日趋复杂化的东南亚宗教问题时作用有限。可以看到,对“不干涉”原则的坚守需要以早期冲突管理实效难以预防潜在暴力危机为代价。宗教是东南亚人民的精神源泉,然而持续不断的宗教冲突不仅破坏了东南亚地区的和平安宁,而且对于人们的精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破坏。因而,东盟如果继续进行一体化进程,尤其是在安全方面加深一体化程度,必然需要对东南亚地区的宗教问题以及宗教冲突作出更为积极的行动。具体而言,需要转变角色定位,选择“和谐共存”的宗教治理模式,加强与各宗教团体组织的对话,尝试从以上三个层次结合东盟在东南亚区域管理的自身优势,逐步弥合宗教矛盾乃至于解决宗教问题。以上区域治理方案提出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实现了“有所作为”与“不干涉内政”之间的平衡,采取更偏向“怀柔”的政策弥合宗教矛盾,采取更具整体性的“宏观治理”消除极端宗教主义的存在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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