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总统权力:历史演变与现状
李楠
1947年,巴基斯坦独立后采取了议会民主制政体。然而,从英国殖民者手中直接承袭过来的联邦制和议会制无法很好地适应当时环境的需要。家族政治、激烈的族群冲突及不成熟的政党政治等又使其政治组织及程序缺乏自主性、内聚力和复杂性,军事政变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独立后巴基斯坦的政治制度化程度长期都处在相当低的水平。目前巴基斯坦实行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历史上第一个议会内阁制产生于1721年的英国,18世纪末,英国的议会内阁已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陆续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目前,巴基斯坦巴基斯坦议会内阁制的主要结构包括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三个部分。其中,总统作为权力核心,在巴基斯坦政治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总统是巴基斯坦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宪法还规定,担任总统的条件必须是穆斯林、年龄在45岁以上、可不是两院议员但必须具备参选议员的基本条件。在选举过程中,总统首先需得到政党提名成为总统候选人,其后总统由上下两院及各省议会组成的选举人团产生。通常情况下,在两院拥有多数席位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将大概率胜选成为总统。总统在身心状况无法达到履职要求、违宪、存在不端行为或职权使用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将被免职。
总统的权力在历史上有过较大的变化。军人执政时期,总统权力巨大。1997年4月,谢里夫政府在议会通过宪法第13修正案,取消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和联邦内阁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省内阁、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联会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随后,巴议会通过旨在严禁议员叛党的宪法第14修正案"反跳槽法"。1999年穆沙拉夫执政后颁布临时宪法1号令,宣布暂停实施宪法。2002年8月,穆颁布“法律框架令(LFO)”,宣布恢复1973年宪法和哈克时代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任命参联会主席和三军参谋长。2003年12月,巴议会通过宪法第17修正案,规定总统经最高法院批准后有权解散议会,与总理协商后有权任免三军领导人。2010年4月,巴议会通过宪法第18修正案,同意废除前总统穆沙拉夫颁布的宪法第17修正案,取消总统解散议会的特权,同时宣布解除总理不能担任三届的禁令。4月19日,巴基斯坦总统扎尔达里正式签署这项宪法修正案,总统的诸多权力将被转移至总理和议会。
尽管权力受到削弱,但目前总统依旧掌握涉及军事、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多项权力。第一,总统可以在总理建议下,任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以及巴三军参谋长。同时还拥有任命首席大法官在内的巴基斯坦司法系统要员的权力。第二,总统拥有代表巴基斯坦宣战和议和权力,但是此项权力必须经总理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三,总统有权派遣巴基斯坦军队赴海外和联合国执行任务。第四,总统能够在总理建议下,解散国民议会。在国民议会解散期间,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可组织、监督大选。第五,任何法案或修正案均需总统签署后生效。如果总统拒绝签署法案,议会将对该法案重新表决。若该法案得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案即可生效。如果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票,则法案自动废止。第六,总统负责任命巴基斯坦驻外大使。第七,总统对任何法院、法庭或其他机构作出的判决具有缓、减、免、改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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