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大修百年公司法 为国外企业提供哪些机遇

编辑:财新网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17-12-26 09:16:57 共1205人阅读
文章导读 缅甸大修百年公司法 为国外企业提供哪些机遇

2017年11月23日,缅甸联邦议会通过新版缅甸公司法(下称“新法”),缅甸总统于12月06日签署,尚未公布生效日期。外界预计,新法可能会配合会计年度从2018年4月开始施行;又或者考量准备相关配套所需时间,如建立电子化申报系统,另择他日施行。

现行缅甸公司法(下称“旧法”)自1914年开始实施,缅甸当时是英属印度的一个省,旧法虽在1955年、1959年、1989年、1991年有过几次修订,但修改幅度不足以应对现代商业需求,导致缅甸商业环境犹如被封冻在一世纪前。2014年,亚洲开发银行在日本政府资助下,开始协助缅甸制订新法,引入最新的治理理念。

中国在缅有皎漂港、中缅油气管道、水电、采矿等战略性投资,也有来自中国各地的不动产开发及施工企业、转移自江浙的纺织厂。截至2016年年末,缅甸累计获得中国直接投资46.2亿美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位列第9。

新法共8篇31章476条,本文择要分析新法对包括中企在内的外商投资影响。

一、放宽“本地企业”定义,松绑外商并购障碍

新法为外资公司快速进入本地市场、购并本地企业提供法律基础,便于外企通过收购缅企取得本地品牌、渠道,以降低进入市场初期的障碍。

在旧法的框架下,公司只要有任何外资成分,即使仅有1股,也被视为外资公司,就不得从事零售、进出口等贸易,也不得买卖不动产,不得租用不动产超过1年。

新法则规定,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不超过35%权益的公司,即可享受缅资公司的待遇,不受上述限制。外资持股超过35%的公司,则适用上述限制及其例外。

旧法对外资公司的二个限制均有例外。2015年至2017年间,缅甸商务部陆续松绑参与贸易的限制,开放外资独资公司从事化肥、种子、杀虫剂、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贸易,准许缅外合资公司从事农业机械贸易,符合法定条件下可销售汽车。

关于租售不动产的限制,外资公司若依《缅甸投资法》或《特别经济区法》取得投资准证,可享受50年长租的权利。此外,缅甸建设部在2017年12月7日公布《公寓法施行细则》,该法和细则生效后,外资公司及外国人亦可购买公寓。

二、降低外企承包单次工程障碍

新法放宽外国公司在缅甸开展业务的规定,有利大量出海找项目的中资企业快速进出缅甸市场。

依据旧法,外企即使仅施作单次工程、推广业务、维持有限的运营,都需在当地设立公司或分公司,需按年开股东会、交审计财报、缴纳税费,且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漫长。

新法允许在境外已有运营的公司注册为“海外公司”(Overseas Corporations),无须另行成立公司,即可开展业务。但海外公司在缅仍需有注册地址、设立代表收送文件、缴交年报。

为降低企业营运负担,新法规定,海外公司或其他法人若仅进行以下行为,不需要在缅甸设立公司或注册为海外公司。这些行为包括:1. 做为诉讼或法定程序一方之一;2. 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或其他内部事务之管理;3. 持有银行帐户;4. 透过第三方销售财产;5. 在缅推广业务,取得订单,在境外接受该订单;6. 贷出款项、创设债务、取得担保;7. 确保、收取、执行债务;8. 30日内完成之单次交易;9. 投资或持有财产。

三、纳入新型公司概念、降低注册门槛

新法大幅裁减原本繁复的公司规范,让公司不再是“奢侈品”,成为一般商业活动就能采用的工具。

在旧法框架中,公司需有二名以上股东、二名以上董事,每年须召开股东会、缴交财报,且有严格营业范围之限制,外资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金为50,000美元,具投资准证之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金为150,000美元,纯缅资公司则无资本金限制。

新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公司设立后,该董事每年须在缅甸居住至少183天。

新法还创设“小型公司”的概念,此类公司不需每年召开股东会和缴交审计财报。小型公司指公众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总数不超过30人,且上个会计年度的合计收入不超过5000万缅币(约合37000美元)。

新法未规范法定最低资本金,将由缅甸政府以施行细则或通知公布。本人任职的事务所曾提出立法建议,参酌世界上较先进立法,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金要求,降低营商门槛。

此外,新法呼应世界立法潮流,废除“运营范围”的限制,除法律对特定商业行为另有限制外,公司原则上允许自由开展商务活动。

四、引进最新治理理念、明确处罚规则

在新法全文476条中,共有约100处关于违法处罚规定,有6处涉及有期徒刑,其中并不乏提高旧法处罚力度的改变。例如:新法按照现代物价水平调升旧法中的罚款金额;在公司解算清算中,伪造或毁损公司帐册等者,旧法仅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为7年以下。规范明确,符合处罚法定原则,显示缅甸政府“开放、但不随便”的态度。

新法还引进旧法中没有的公司治理理念,包括董事的“忠实义务”、“公司最佳利益原则”、“揭露利益冲突”。除对公司处罚外,也对董事、高管等负责人进行处罚,公司监管单位"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可向法院申请解任违法的董事。

有意进入缅甸和在缅中企应重视新规要求,尤其应注意新法所新增的规定,避免依循旧规,误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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