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安全】余潇枫 陈佳:核正义理论与”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
学人简介
作者分系余潇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佳,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访问研究员
【关键词】安全;核正义;核安全;核利用;国际核机制
内容提要
核正义是人类面临核危机所呼吁和寻求的价值尺度。在以“类生存”作为人类活动基本状态的全球化时代,若要审视人类核利用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超越核危机所带来的现实困境,必须要以“类安全”为前提来反思和探究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核正义。“类安全”是全球化世界中维护人类安全的价值依据,而核正义恰恰是“类安全”维护不可或缺的内容。核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应然性的价值理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其基本内容包括过程导向的“三大要件”和结果导向的“六大标准”。从价值维度看,以和合主义的中国范式作为核正义的价值坐标较好地体现了共享特点和共治优势。从历史维度看,核利用的双重性作用需要核正义理论的正确指导。从现实维度看,核正义面临的现实困境需要被重新反思与合理超越,中国已经提出了“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想。再从未来维度看,“核正义世界”的构建仍具有多种可能性途径,中国的选择与示范极具价值导引性。审视人类的核利用境况,核安全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交织的特殊领域,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将会是成也“核”,败也“核”,关键取决于核正义共同认知的提升与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程度。
一、引言
核利用是人类能源发展史进入高级阶段的标志,在当下已经广泛深入到人类的军事武器、电力、生物科技和医疗照射等多个领域。自1942年年底芝加哥大学建成人类第一座可控核反应堆至今,核利用已经为人类在军事、政治、经济、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受益。但是,随着核事业的发展,核威胁却似悬在人类头顶上挥之不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论是传统安全意义上的核战争与核扩散,还是非传统安全意义上的核安全事故与核废料污染,或者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交织意义上的核恐怖主义威胁与核安保,可能发生的核危机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人类危机之一。
在国际关系与国际安全研究中,与核相关的理论包括核战略与核威慑理论、核军控理论、核不扩散理论等几个主要领域。其中有关核问题研究较早的代表性成果是加尔·阿尔佩罗维茨的《原子外交》以及基辛格“改变美国战略思想”的代表性著作《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和《美国对外政策》。各种观点概括如下:(1)主张进行彻底的核裁军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最终实现“去核化”。(2)认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决定核扩散难以避免。(3)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促进合作与协商,从而阻止核扩散的发生和核战略威慑的升级。(4)核威慑战略的发展与核扩散等主要在于核观念的根植。
传统派核伦理学与国际关系理论关于核武器运用和核战略发展控制的反思,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核军备控制与核不扩散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且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代派核伦理学重要理论贡献是将关注点拓展到非军事领域,从技术、环境和安全等方面关注核利用的伦理原则,同时核利用的代际正义问题也被给予充分考虑,使人类对核利用反思的广度得到延伸。然而以上关于核利用的理论反思,虽然对核开发利用的善恶与作用等进行了伦理评判,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理论阐述和建构层面,且实践指导作用不明确甚至有些还略有偏颇,理论视角着眼于特定的国家战略或安全领域。全球核利用的迅速发展使当前人类共同面临着重大的核威胁风险,但如何评估、如何防控、又如何共治,目前仍缺乏共同的话语与行动。因此需要从核正义理论的视角进行反思和重新探究。
核正义概念可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核正义,指核利用活动符合国际与国内法律、规则、章程和条约的内容要求,更多强调形式正义性。广义核正义,指核利用活动达到广泛安全从而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发展,更多侧重实质正义性。核正义理论的提出,是基于核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对现实核开发利用事态做出的理论解释,更是探索一种指导核开发利用实践的理论路径和可能性愿景。可以说,核正义不仅着眼于理论,还强调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体现西方国家的传统视角,还应该体现非西方国家的价值取向与智慧。本文认为,核正义理论的图景是:“类安全”成为核利用行为体的价值坐标,各行为体在通过公正、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推动自身核利用的同时,应超越狭隘国家利益的桎梏,造福于人类。
二、价值维度:核正义理论的价值向度
(一)核正义理论的价值基点
要从核正义理论反思与讨论,必须要从人类的“类性”上寻找其正义价值尺度的基点。人类进化发展经历了不同形态的“类群”存在状态,起初是以群体为本位的自然血缘型的类群存在状态,一起进行采集和狩猎活动以维持生存和对抗自然与其他物种的伤害。随着进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进,人类开始独立思考和开展维持生存的活动,财产的私人占有成为普遍的社会基础,人类便进入了以个体为本位的财产私有型的类群存在状态。为了保有私有财产,个体让渡权利于更大的群体单位——国家,国家本位成为个体本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随着人类社会和生产生活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类相互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整个世界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逐步成为一个“地球村”“绿色温室”甚至是“太空救生艇”。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成为世界发展的现实,人类必须超越国家主权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展自身。
于是国家让渡主权于更大的群体单位(如欧盟)或者让渡部分主权于国际行为体(如联合国、世贸组织等)成为人类发展的新走向。以全球为基点,以人类整体为本位(“类本位”)的“全球命运共同体”的类群存在状态越来越成为各国新的共识与总体的选择。从而,人类进入了具有总体性的人的“类自觉”的时代。从群体本位存在到个体本位存在,再发展到超越国家藩篱的类本位存在,人类不断走向更高层次的生存状态过程,实质上是“类本质”的生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人之为人的根本性质与特征都体现在“类”存在之中,马克思曾将人的类本性概括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人的“类性”的观点与其他有关人性的理论研究相比更加接近人的根本,从“类性”观点出发来认识和考察人的“类意识”“类伦理”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对人的“物”性的观照向人的“类”性观照的转变。马克思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从类存在来观照人的类性,可以认为只有人才可具有“类本质”和“类意识”,所以也只有人的安全才称得上“类安全”。所谓类安全,指“关心和维护作为‘类存在体’的人的安全,即把对人的安全的维护建立在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统一为整体的‘类’的安全”基础上。类安全观的基础是承认人的差异性,并将普遍性和多样性统一起来。类的准则在现实与理想的关系上体现为,“把单纯的现实利益和抽象的价值理想转变为追求现实利益与价值理想相统一的生活态度”;在国家关系上体现为“把狭隘的国家本位和抽象的世界本位转变为民族国家世界性融合的人类共同体”。类安全的基础价值本位是超越个体、地域、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是以人的类存在为出发点,从而推进了全球价值取向的形成。所以,类安全是一种“前景化安全”,类安全的治理是人类“类性”的现实体现,即在全球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的人们能够更好地聚合起来,参与到人类安全问题的治理中。核正义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类在核利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避免或者是应对可能出现的核威胁。核威胁这一全球性问题,对于以类本位为存在状态的人来说,只有以类安全作为价值基点才能真正地寻求解决之道。类安全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安全,它的理论基础是文明的多样性和共生性,它所面临的现实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共同凸显与相互交织。而人类在核利用的过程中所需应对的核威胁正是这样一种安全问题。以类安全观为价值依据,人们的安
全关注不仅仅局限在自身、族群、民族与国家安全范围内,而是整个人类的安全。核正义理论导向以类安全观为价值基点,符合人类对核利用的目标和价值要求。核正义的实现程度也由人类的核利用实践决定,因为作为类存在的人具有高度的自为性和自觉性,“人是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核正义概念的价值内涵
正义是个普适性的范畴,人类自诞生以来一直向往与追求正义,也给予正义以不同的内涵与解释。古今中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前提和视角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正义观。核正义概念的形成与核正义理论的发展离不开对人类社会正义理论研究成果的运用。在《周易》中,正义是一种合乎宇宙自然的秩序或法则,“天尊地卑,乾坤定矣”,这个“定”就是不能变的“秩序”、十分确定的“法则”。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先哲们十分强调道德的正当性与情感的合宜性。中国从春秋时期开始有了关于“正义”的论述,孔子重仁,立足于自然亲情;而孟子重义,通过讲道理阐述这种“情理”;墨子将义和利相对立,并且指出利奠定了义的基础;荀子提出了内容包括“仁、义、礼、利、乐”的较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古代中国关于正义理论更多地强调的是它作为社会制度与规范,坚持正义原则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以达到“礼乐合同”的社会状态。所以,正义是一种共同体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间的“适然”与“和谐”关系,对核正义来说,作为行为体的主权国家不仅要严格遵守国际通行的制度、法规、道德秩序等各种核利用上的规则体系,同时也不应该忽视自身在核利用上的权利与义务,如此才能保障安全有序的国际核利用活动的进行。
西方世界的正义理论源起于希腊对先验的宇宙原则的探讨,后来在政治哲学和其他社会领域中得以丰富,内容上可分为美德正义、政治正义、文化正义、分配正义等,层次上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共同体正义、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等。西方正义概念通常所强调的内涵是“德性”“公共善”与“应得”。柏拉图强调美德正义,将“节制”的美德看作个人的最高追求、城邦的最高价值以及社会和谐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共同体正义,把正义看作政治上的善,是守法与平等。至近现代,在美德正义的传承上,康德把正义看作需要遵循的道德法则和善良意志,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与迈克尔·沃尔泽发展出以美德为主要内容的社群主义正义理论,麦金泰尔提出了美德论的正义思想,沃尔泽提出了正义的关键取决于社会善的分配的观点。在共同体正义的传承上,大卫·休谟强调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源于共同利益之约定的社会规则,亚当·斯密强调正义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与伦理底线,与法律同源,具有社会强制性。在分配正义的传承上,新自由主义都强调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权益的中心。激进派的罗伯特·诺齐克、弗里德里奇·哈耶克等将正义看作个人权利,而温和派的约翰·罗尔斯强调正义即公平。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下,探讨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公平分配和差别原则等问题,在虚拟或理想的状态下论述了正义理论。
随着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的概念开始盛行,人们一直对全球化怀着喜悦与忧虑的双重态度。“全球化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阴暗的一面。”全球化带来的收益毋庸赘言,全球化导致的偏颇值得重视,特别是随着全球性分配不均和国家间发展失衡等促成了逆全球化现象的凸显,值得反思。英国在2016年通过公投“脱欧”,美国则在特朗普上台执政后以“美国优先”为执政理念,退出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巴黎气候协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些事件与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等一系列现象深刻地反映了逆全球化的新趋势。逆全球化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治理失范、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失调、全球治理与全球化不匹配”。虽然逆全球化使得全球化发展的阻力和风险急剧增加,但其也为通过观念、机制和规范的调整等措施实现全球化转型提供了动力,有助于“实现普惠、包容的新型全球化”。无论是全球化深度发展,还是逆全球化现象的出现,都使得对正义的追求必须上升到全球层面,即当前所探讨的正义问题是指涉及对象更为广泛的“全球正义”。所谓全球正义,是指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制度、秩序的正义。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冲突表现形式多样,更加促使人们在全球化背景下寻求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全球正义的内涵得到了延展,在内容上涵盖了美德正义、分配正义、文化正义和政治正义等方面。
无论是从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的内容来讨论全球正义,本质上都是由人类主导。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了对当下生存状态或生活问题的一种忧虑、反思和希冀。人们赋予正义以终极的应然价值意义,虽然是具有理想性的目标,但是却源于现实。核正义理论的内涵从内容上来讲涉及美德、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正义,从对象范围来看应该属于全球正义的范畴,它是正义理论的一个创新性发展,同时也是核利用实践的理论升华。当下核利用已经成为人类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内容,无论是传统安全领域或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核威胁,还是两者相交织的核威胁,都可能影响人类的生死存亡。因而,核正义是全球正义的前提和重要内容,是人类追求长治久安的理想目标。倘若核正义的理念引导和实践指导作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人类生存都将变得岌岌可危,再无可能实现全球正义。
(三)核正义理论的价值坐标
核的“人类性”和自身特性决定了无论是从传统安全层面还是从非传统安全层面来审视,其都关涉整个人类的生死存亡和长治久安。人类历史上经历了5000多次战争,生存共同体不断从部落、部落联盟,到小国家、大国家,再到欧盟等区域一体化组织,走出了一条战争—竞争—竞合—和合的上升抛物线,体现中国传统与中国智慧的和合主义恰是核正义理论所寻求的价值坐标。一直以来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取向是构建一个具有普遍包容主义性质的“和而不同、万国咸宁”的国际社会,从而形成了和合主义理论范式。和合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超越一国之安的以人类为本位、以天下为范围的“类生存”“类伦理”与“类安全”,其理性原则是社会共有、权利共享、和平共处、价值共创,安全共同体的实现途径是行为体间的和合共建。从和合主义的视域看,安全的本质是行为体间的优态共存。在深度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共生、共通、共存与共享性在大大强加,全球命运共同体正在不断地生成,共享安全成为和合主义范式的最佳标示,也成为非传统安全维护方略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安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安全的中心立场,以保护人的生命作为安全的价值基点,以社会的安宁繁荣作为安全的优先目标,以和谐共建与合作共赢作为国家间安全互动的至上原则。
以和合主义为价值坐标来建构核正义理论,其直接关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下的核利用,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合理性和实然性的话题,同时还以核利用的“应然”作为价值遵循和实践指导,是超越一般伦理的一种核利用的价值取向。核正义理论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广泛意义上的核安全,即各国在核利用时既达成安全价值上的共识,又实现安全技术上的共享,以确保不发生核冲突和核事故。核正义要求在一个核世界中实现全方位的安全开发,达到在核利用上的共建、共享、共存、共赢。
(四)核正义判定的要件与标准
核正义理论的价值坐标确定后,我们需要构建针对现实的核正义判定的标准。现实中,有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在核的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不平等,核正义的判定必须考虑“历史获得性”这一“初始值”。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会有不一致性出现,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对称现状我们要从历史事实出发予以承认。这反映的是我们对核利用现状的一种态度,而不是对当前核利用中所出现的不合理价值的认可。今天我们在讨论核正义时,世界日趋一体化是其根本的语境,人类生存于其中的社会是发生了紧密联系、处于深度相互依赖的全球化社会,高于国家的联合国等重要国际组织是考察全球正义包括核正义的价值主体,而主权国家则是参与其中的重要行为体,一国的安全是在“类安全”的语境中得以诠释的。
从核利用的过程导向看,判定是否符合核正义的三个基本要件是:第一,主权国家在核利用时必须符合国际法规和程序的限制要求。有关核武器的处置与民用核的开发利用,一系列国际规约和法律从动机、条件、手段和结果等环节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权国家在进行核利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在符合限制条件下,主权国家在核利用上机会与权利平等。任何主权国家都有进行和平核研究、生产和利用的同等权利,并且受到像《核不扩散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规约和组织的保障。第三,主权国家在核利用上应该具有自我约束性。主权国家在核利用时要不断地从国际规范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出发,对自身的实践进行反思。同时还要意识到在核利用过程中自身的行为会对他国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规范自身的核实践,不对自身和他者造成损害。与核正义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相应,从核利用的结果导向出发,是否符合核正义要求的具体判定标准可分两类:一类是就传统安全领域来说,最高标准是无核武器世界的实现,其次是无核扩散发生,底线是无核战争爆发;另一类是就非传统安全领域来说,首先是确保无核恐怖袭击,其次是无核安全事故伤害,最后是无核辐射废弃物污染。这些基于过程导向的三个基本要件与基于结果导向的六大标准构成了核正义判定的基本内容。核安全关系到人类的生死存亡,如果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证,以当前核利用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来看,核威胁可能使人类面临灭顶之灾。然而,核正义是确保核安全的价值标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呈现“应然”性的伦理理念。从哲学上来说,应然指能够和应该处于的状态,它不代表与“实然”的完全对应,两者间具有逻辑上的区别,但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正因为我们当前处于非正义的核利用场域,核正义理论的价值导向作用就更为重要。核正义实现的关键和根本在于人,人是理解核正义本质与解决其中问题的根本出发点。核正义是依照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基于人类现有的核开发利用的基本准则和法规,源于核利用的现实又高于现实的理想性终极准则。
三、历史维度:人类核利用的伦理反思
从1942年6月美国的“曼哈顿计划”开始,至今人类的核利用已经走过了70余载的历程,既涉及传统安全领域的核武器的研制,又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核能源的开发、生物技术与医疗核照射利用等方面。我们不仅享受着核所带来的各种受益,同时也被笼罩在核安全威胁的阴影下。人们以往较多的是从技术、战略和政策的角度讨论分析核武器不扩散问题和核能源开发问题,较少从价值的角度对核威胁进行深入讨论,也没有更多地从核正义的角度进行彻底的价值反思。
(一)传统安全视域下的核利用反思
1.核武器的历史“合理性”
核武器研制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获取其巨大杀伤力以打击和震慑敌人,从而取得战争的胜利。论及核武器的效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向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下的两枚原子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从核正义理论出发,使用核武器的行为在任何层面上都是非正义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使用核武器具有道德层面的非正义性,然而却具有历史条件下的正义性。搁置人道主义和修正主义的质疑,至少从反法西斯同盟想要尽快胜利结束战争来看,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的行为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况且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代表的是正义战争一方,符合正义战争理论有关诉诸武力和使用武力的标准。
约瑟夫·奈在有关核的道德问题讨论时指出,在判断一个选择或者决定是否道德时,不能够用绝对的道德来衡量,通过结果来衡量是比较可行的办法。从当时的战况来看,法西斯阵营的意大利和德国相继投降,唯有日本坚持顽固抵抗。并且日本军国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战时已经处于全民皆兵的状态。1945年4月20日,日本国防部发布《本土决战公告》,提倡士兵要“身护天皇”“视死如归”,相信报效国家会有金刚不坏之身,并乐于成为不朽帝国的基石。《本土决战公告》发布后,整个日本盛行的口号是“男女老幼人人参战,到死方休”。日本在战争中极尽残暴,所到之处无恶不作,妇女、儿童都难以幸免于难。有学者指出,美国对日本的核轰炸虽然造成了日本平民的大量伤亡,但是远不及双方发生正面战争将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同时也促使日本很快地承认战败投降。
此外,核武器的出现有效地降低了大规模战争爆发的可能性。在“相互确保摧毁”的“交互核威慑”“延伸型核威慑”“最大核威慑”战略下,热战的可能性可以转变成冷战,美苏两大阵营的数十年冷战便是最好的例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局势虽然并不太平,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战争和冲突有数十场,但是都有效地控制在一定区域内,没有演变成大规模战争,这多少与核武器的威慑作用存在着关联。
2.核武器的负面性
虽然核武器最初是以争取和平的目的被研制和使用,但是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又给整个国际安全局势带来了一些负面作用,如肯尼思·沃尔兹所言:“核武器造就和平这一效应给我们所有人带来了好处,好处并非没有代价。”冷战中,美、苏双方虽然因为核武器的威慑作用而保持了克制,但是双方奉行的“相互确保摧毁”战略使美、俄两国至今仍然保留着庞大的核武库。同时,由于核武器在赢得所谓大国地位中被认为具有重要分量,继美苏之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发展核武器。迄今为止,全球共有九个国家拥有核武器,据公开资料统计这些国家一共拥有约14935枚核弹头,其中有4150枚处于战备状态,储存在核武库的有5275枚,准备进行裁军的有5275枚。一旦由于战略误判或者是重大冲突导致核战争的爆发,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冲突中的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相互碰撞,可能引发局势的扩大和先发制人的行为,这些原因使得核战争的可能性极大提升”。同时,核武器的安保形势也愈发严峻,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十分严重。
随着冷战的结束,发生大规模核战争的可能性虽然大大降低了,但是局部核战争的风险并没有消除。美国在核武器使用方面难以做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诺,并且明确提出会使用核武器的情况。另外,美国一直以来为其盟国提供核保护伞,坚持延伸核威慑战略,并且在地区核问题上一直持双重标准。2010年奥巴马在其《核态势评估报告》中明确提出:“只要核武器存在,美国就要保留安全、稳定和有效的核力量用以威慑潜在的敌人和保障世界各地盟友的安全。”朝鲜从2006年第一次核试验以来,对美韩予以强硬回应,局势日渐恶化。2017年9月3日,朝鲜进行了第六次核试验,其核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2017年11月29日朝鲜中央通讯社发布了有关“火星—15”洲际弹道火箭试射成功进行的消息,说明朝鲜的核武器已经在可作战化发展上取得重大进步。朝鲜宣称,“针对美国的核威胁,为自保已拥有了强大的核力量,将毫不迟疑地以全面战争回答全面战争,以朝鲜式核打击战回应核战”,这极大地提高了爆发核战争的风险。
从核武器发展的历史来看,核武器的存在确保了相对和平,即使在出现了九个国家拥有核武器的情况下,也未曾在任何拥核国家间爆发过使用核武器进行互相打击的战争。但是,从传统安全视域出发,核武器开发处于极其恶劣的“非正义场域”。不同的视角看待核武器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拥核国家应遵循核正义理论的规范和指导,最后实现无核武器化,才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最高利益。
(二)非传统安全视域下的核利用反思
1.民用核利用的优势能源供应所需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核能兼而有之,同时利用过程中碳排放极低,这些优势使核能从开始被利用起就吸引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当前民用核能主要用于发电,据英国石油集团公司2017年统计数据,2016年可统计的全球30个国家核电消费总量相当于592100万吨石油当量。核能所具有的优势为应对非传统安全中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项。
人类社会所取得的经济成果建立在能源极大消耗的基础之上,且主要依赖于化石能源的燃烧来获得。数据显示当今人类每年由于使用化石能源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多达300亿吨,预计到2050年将会达到600亿吨,从而使气候发生显著变化。随着《京都议定书》等一批以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国际公约的颁布,核能一直是被考虑的新能源选项。以欧盟为例,目前欧盟共有151个正在运行的核反应堆,为整个欧盟提供超过30%的电力供应,从而使欧盟每年减少了7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些成员国内,核电占本国发电比例已经很高,例如在法国占75%、在斯洛伐克占54%、在比利时占52%。法国正因为发展核电,能源对外依赖度持续降低,目前法国的能源供应已经实现了自给自足,民用核利用为法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从民用核能的发展历程来看,21世纪出现了“核能复兴”,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考虑发展核能,更多国家表达了对发展民用核技术的兴趣。医疗核照射在当今世界各种医学放射诊断人均剂量中已经占据了所有人工照射源的绝大多数,为人类各类健康检查和防病治病做出了卓著贡献。核技术利用在生物科技、环境、勘探等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民用核利用的困境
民用核利用虽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受益,但也夹带着严重的安全风险。第一个问题是核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的影响具有持续性、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对人类的恶劣影响重大而深远。在人类核利用史上,共记录了24起核安全事故,其中有三次影响比较大的5级以上核安全事故,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核泄漏和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事故为5级,有少量放射性气体溢出,造成24亿美元经济损失;1986年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7级重大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和扩散,造成56人直接死亡、4000多人因辐射患癌症,造成经济损失67亿美元;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同样也是7级重大事故,事故中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和扩散,直接死亡3人,因为事故的影响尚未能得到完全统计,经济损失和其他影响目前还没法准确估算。核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影响着人们对核能的利益权衡,福岛核事故之后许多国家在能源计划中对核能进行重新评估,群众反核能运动变得越来越广泛和激烈,这主要是因为核能在多国民众的观念里受到的质疑不断增加。以德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甚至公开宣称将会逐步放弃核能。
第二个是核废弃物的管理问题。按照放射性的强弱,核废弃物可以分为高度、中度和低度辐射废弃物。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放射性废物处理分为放射性气载废物处理、放射性液态废物处理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当前的技术,气态和液态的废弃物可完全处置,但是固态的相对较难处理。深地处置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是一些不确定因素,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甚至是陨石坠落等,都有可能造成核素的迁移,引起辐射的危害和污染。
民用核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带来巨大受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需要承受对等的风险。人们对核反应堆的安全和核废料处置所引发的环境问题高度关注,这使得核能处在了发展的十字路口。出于不同的考量,各国在民用核利用上做出了自己的战略抉择,有的国家准备放弃核能,有的国家却坚持积极发展核能。技术的进步是减小和应对核利用风险的重要途径,核利用的指导理念是关键,而作为核利用主体的“人”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所以,为了更好地应对核利用的双重作用,核正义理念的共识需要得到广泛建立。如此,人类才能够在共享、共建、共创、共赢的图景下正确地开展民用核利用活动。
(三)交织安全视域下的核利用反思
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的一个安全领域。在核利用安全威胁的应对中,核恐怖主义就是一项重大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的安全威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核恐怖主义袭击主要是由非国家行为体所发起,包括个人、跨国集团公司或者恐怖组织等行为体。在联合国签署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中对核恐怖主义进行了具体阐述,可以总结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利用放射材料或装置发动的犯罪行为,即所谓的“脏弹”袭击;二是直接使用核装置,或是破坏核设施造成放射材料外泄的犯罪行为;三是非法和故意索要核材料、装置或核设施的犯罪,即盗取核材料或者核武器的行为。
然而,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核恐怖主义犯罪形式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第四类,即通过信息技术侵入核电站的操作控制系统,对核电站的运行实施破坏,从而造成核安全事故。九一一事件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进行了重新评估,时任总干事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呼吁“要警惕恐怖主义攻击核设施或者利用放射性物质在平民中引发恐慌、破坏财产甚至是引发伤亡”,同时还披露了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恐怖组织曾经企图获取核材料。2016年《核材料物理保护公约修正案》通过,现任国际原子能总干事天野之弥号召旧公约50个成员国“快速联合起来加强全球核安全和减少核恐怖主义的威胁”。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美国奥巴马政府和以“反建制主义”著称的现任特朗普政府在它们发布的《核态势评估报告》中都将核恐怖主义列为重大安全威胁。
核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当前核利用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重大威胁,并且随着技术手段的更新,核恐怖主义袭击也呈现出新形式,它的应对不是某个国家单独行动足以取得成效。因此,各国政府应该从核正义的高度出发,以人类共同命运为首要,在面对可能的核恐怖主义威胁时要放下本国利益诉求和各国之间的矛盾,联合起来共同行动。
四、现实维度:核正义困境与国别比较
(一)核正义的现实困境
核正义本质上是一个应然性理念,是人类在核利用中需要达成与遵循的一种共同价值要求。一个主权国家的核利用要达到核正义价值要求,在手段和过程上要完全符合三个要件的要求;在结果方面,必须达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六个具体判定标准。由于现实中“核非正义”现象和事态的存在,使核正义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困境。
首先,核正义是跨国、跨地区的全球性正义,但是人类尚没有达到全球正义层次的正确认识,更多的是从国别性正义出发来指导本国的核利用。例如美国、朝鲜等国家的核计划,都只从本国的政治需要、安全形势出发,形成具有国别性的“核正义观”来指导本国的核开发利用。其次,核正义是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绝对性正义”,核安全只能是万无一失,核威胁一旦发生,其结果严重,并且不可逆。而现实中,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利益和战略等方面的需要,用“相对性正义”来看待自身与他国的核利用。如印度和巴基斯坦核扩散都仅仅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有关国家却持有双重标准,分别对两国核扩散的行为报以不同的态度和回应。最后,核正义还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追求的“代际性正义”涉及人类千秋万代长治久安,而由于价值判断和客观条件的局限,人类当前多数情况是在“当代性正义”层面来判定核利用活动的正义性。在核废弃物的处理上,由于技术限制曾经将废弃物倾入大海,现在大部分采取的是深地掩埋,而核废弃物的辐射性能够持续数万年,这让人类后代不得不承受我们遗留的伤害。总而言之,当前核正义的现实困境是源于全球性正义与国别性正义、绝对性正义与相对性正义、代际性正义与当代性正义之间价值层次的背反。以至于2017年3月27日联合国举行的“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会议,有核武器国家中只有中国参加了预备会议,而正式会议上居然没有一个有核武器国家参加。
(二)核正义的国别比较
目前全球拥有核反应堆或者核武器的国家共有33个。每个国家在核利用时的价值追求和具体行为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用核正义来对这些国家的核利用进行评估和比较,从中总结各国核利用的积极经验,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指出存在的问题。
根据核正义理论判定的三个要件和六个结果,依据公开资料对33个国家的核利用活动进行“核正义值”的评估打分。三个要件和六个结果共九项标准,参照约瑟夫·奈提出的“目的—手段—结果”的核伦理原则,以最后结果作为打分的主要依据。如果目的和手段都符合核正义的价值遵循,但是由于客观因素没法完全达到结果要求的视为部分符合。因此,每项赋分规则如下:完全符合记1分;部分符合记0.5分;完全不符合记0分。将核正义值记作Y,则Y的最大值为9,即完全符合核正义价值理念。以X的值作为各个国家在散点图上的横坐标,按国名英文首字母排序从X1到X33分别对应:0.1,0.2,…,3.3;各国的核正义值Yx的值作为纵坐标,所以某国在散点图上的坐标为(X,Yx)。根据各国核利用的相关政策和现实情况进行打分评估,得到各国的核正义值,确定各国在散点图中的坐标,并且做出国家核正义值散点图(如图1),图1中所示结果,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达到核正义价值要求。原因在于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在处理某些核废弃物时不能完全做到消除核辐射污染,与代际性正义价值有背反。其中有几个国家的核正义值很低,发生核安全威胁隐患的可能性较高,需要重点防范。将各国按核正义值进行分类比较,第Ⅰ类(8≤Y<9),第Ⅱ类(6≤Y<8),第Ⅲ类(4≤Y<6),第Ⅳ类(Y<4)。
第Ⅰ类主要是一些无核武器的非北约国家,因为它们按照国际法规和机制进行核能的开发利用,并且在民用核利用上安全记录良好。此外,这些国家不依赖美国的核保护伞,所以从传统安全视域来看完全符合核正义理论的结果要求。这些国家有:阿根廷、亚美尼亚、巴西、白俄罗斯、芬兰、墨西哥和南非。
第Ⅱ类大部分是无核武器国家,它们多数保持着良好的安全记录,这些国家包括: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德国、匈牙利、伊朗,日本、韩国、荷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乌克兰。但是这些国家中除了伊朗、瑞典、瑞士和乌克兰以外,其余国家皆为美国的军事同盟国,享受着美国提供的核保护伞。其中日本的核工业为军工复合体的发展模式,要跨越核门槛易如反掌。在这一类中有三个有核武器国家,分别是中国、英国和法国,其中表现最好的是中国。原因有三方面:首先,中国虽然是核武器国家,但自第一颗原子弹试爆成功起就发表主要内容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声明,并且一直坚持这一原则。中国政府于2006年正式阐明了其核战略是自卫防御型,且沿用至今。其次,中国的民用核开发安全记录良好,并且对核材料与设备管理到位,做到了“一克不少,一件不丢”。最后,中国核安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9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保障安全开展核利用提升到国家立法的层次。
第Ⅲ类是印度、巴基斯坦和俄罗斯三个有核武器国家。印度和巴基斯坦因拒绝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核扩散而成为有核国家。俄罗斯核正义值较低主要因为核安全事故多发且影响恶劣,作为有核武器国家它在不使用核武器上也未做出任何承诺。
第Ⅳ类有美国、朝鲜和以色列。这几个国家的核利用与核正义的价值要求相去甚远,国际社会需要重点关注它们的核行动。从传统安全视域来看,这三个国家都鼓吹核武器在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防中的作用,并且进行了核扩散。美国通过核扩散追求核武器的现代化和小型化,以色列和朝鲜则通过核扩散取得核武器。在核武器的使用上朝鲜和美国都曾明确指出核打击的对象和使用核武器的具体情况。2018年2月初,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了新版《核态势评估报告》,再次提高了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将回应网络攻击等情况包括在内。报告指出美国将会在遭受极端非核武器攻击时使用核武器来保卫美国及其盟国的关键利益。所谓的极端非核武器攻击包括对美国及其盟友的平民或民用设施、核力量、指挥控制及预警攻击评估能力进行攻击。从非传统安全视域来看,以色列和朝鲜拒绝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其安全性尚无数据,安全隐患极大;美国则核安全事故多发。
五、未来维度:“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展望
从核利用的现状可以得知,现在我们所处的核利用世界,实质上是一个未能达到核正义价值要求的场域。用场域安全思维来看待核利用,可以得出核正义是一种具有整体性、交织性、动态性和强弱性的一种持存状态,要清楚地认识当前存在的核非正义事态并且努力超越之,我们需要在核正义理论指导下通过以下五种可能性途径构建一个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正义世界。
第一,倡导构建人类未来和合共享的总体图景,树立核利用世界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观念。这一途径的提出并不是来自观念的臆想,更不是出于理想的虚构,而是核正义追求的内在使然,并且有着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戴维·赫尔德指出,“这是一个‘重叠的命运共同体’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各国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指出在处理国际事务时“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各国合作应对多样化挑战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新道路”。21世纪以来,全球共召开了四次核安全峰会,2016年4月1日中国领导人在华盛顿召开的第四次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理论积淀越来越深厚。2016年3月18日“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在北京建成启用,打造“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第二,倡导高于国家的“普遍核安全”理念,进一步加强专门国际组织的作用。作为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是构建核正义世界的行为主体,在保障核能和平利用、防止核扩散、保障核安全、培育核安全意识和做好核物质的出口管控等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这些组织有权对相关违反核正义价值的行为实行政治命令和各种制裁,但是当前执行效力不够,应该进一步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标准的制定上可与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合组织核能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加强合作,以提升核安全标准,增强对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许多核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也通过宣传教育,让民众知道核的可能威胁和安全应对措施等。国际社会应该要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倡导核安全紧系人类命运的共识,强化国际法律、法规对特定国际核利用行为的约束力和监管力。在传统安全方面,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有《核不扩散条约》为主的一系列条约和法规对核武器的发展和实验做出了严格的控制,同时军控领域还有美苏/美俄双边《反导条约》《削减进攻性战略力量条约》等。但是从各国的核正义值评估得分来看,有不少国家违反核不扩散机制和双边条约进行核扩散。因此有必要增强某些条约规章的实施效力,对有关国家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在非传统安全方面,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核安全公约》等系列法规、公约对核利用的安全保障各个环节提出了严格标准和行动准则,并且所有的核利用国家在自己国内还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需要努力增强这些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效力。在应对传统与非传统相交织的核恐怖主义上,要更好地发挥《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作用,各国加强核武器、核材料和核设施的管控与安保措施,从战略、政策和技术等方面深化合作,提升整体运行的安全性能和安保机制。
第四,倡导核利用国家的国家责任意识,提升核利用国的自我约束力,落实其对核安全的政治承诺,从而通过加强国际间战略交流与互信、政策沟通和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促进核正义世界的构建。核利用国要从技术上提升自己的安全运行能力,从认识上加强自我约束,做到谨言慎行。尤其是有核武器国家更应该加强对自身核计划的约束,并且在核武器上寻求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在地区核问题上要积极寻求国际多边合作,建立核问题有效解决机制,就核计划开展国际合作与对话,创建和平有效的平台与机制。
第五,倡导和合共享的“类安全”理念,实现广泛监督,共同创建核正义世界。核开发利用虽然由每个主权国家自主进行,但其实质上是一个全球公共事件,关涉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实现核正义理论的价值追求,各个主权国家应该遵循国际规则,不秘密地进行核武器扩散活动,在核开发利用上做到公开透明,以人类生存为量度,将除了核心技术机密外的整个核开发利用过程置于广泛监督之下。各种专门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都应该被调动起来,在社会中大力进行核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使人们广泛树立起正确的核安全观,推进核正义价值目标在实践中的落实。在诺贝尔和平奖的历史上,曾经有多个组织或个人因为在裁减与废除核武器以及推动核能的和平与安全利用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获奖,2017年国际废除核武器运动组织因致力推动全球禁止核武器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这对实现广泛监督、推进构建核正义世界有重要意义。
六、结 论
核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存亡的最大公约数,核安全是取得这个公约数的重要内容。核安全属于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安全,具有多维性、复杂性、扩散性、多向性、多样性、综合性和非对称性,并且受政治性和军事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和合主义的价值坐标、核正义判定的三个要件和六个结果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核正义理论的基本价值框架。这个框架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行为体的明确化,主权国家被确定为核利用是否正义的责任主体,更有利于国际社会在应对核威胁时的权责明晰。第二,涵盖内容的多样化,既有传统安全领域的核武器与核战争等问题,又囊括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民用核利用和交织安全的核恐怖主义防范与应对。第三,现状划分的多层化,将所有进行核利用的国家进行分类,明确当前所处状态,更加有利于国际社会在管理中有的放矢。第四,价值取向的合理化,以和合主义为价值坐标,以“类安全”为价值依据,符合国际核安全形势的现状和未来走向,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重要部分。第五,理论引导的可操作化,明确了基本规则,给出了底线标准和理想目标,可分步骤、分层次进行。
从传统安全的“高政治”视角看,核武器因其巨大的杀伤力而具有战略上的威慑作用,在国际社会中一些主权国家将拥有核武器看成是获取和保障大国地位的重要手段。核武器仍然被不少国家当作在战争关键时刻可以使用的武器,所以核战争爆发的风险依然存在。再从非传统安全的“低政治”视角看,随着核能利用技术不断提升,开发利用核能的国家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也将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核放射技术,使得核安全威胁与核废弃物污染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最后,从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交织的视角看,核恐怖主义活动成为当今世界核安全面临的最大敌人。无论是传统安全的核战争与核扩散,还是非传统安全的核事故、核污染,抑或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交织的核恐怖主义,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难以承受之重。
人类世界的联系无论是向着全球化的方向深度发展,还是向着逆全球化的方向扩张,在核利用的世界里,人类已经共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之中。以和合主义为价值坐标的核正义理论的提出,不仅从价值遵循上完全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的要求,同时对于指导核利用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而严峻的核利用现实却与核正义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不小的差距,在核利用的世界中人类命运将会走向何方,取决于核正义的价值目标在核利用观念与实践中的作用发挥情况。可以说,未来人类将是:成也“核”,败也“核”。因而,核正义理论在人类核开发利用活动中,永远是必须坚持遵循的。人类生活在当下,却又与过去和未来紧密联系着。人类过去的历史不断积累奠定了当下的基础,而人类未来的安全则又是人类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前导性取向”。作为一种“前景化安全”的价值导向,核正义理论在现实世界复杂的核利用状况中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只要主权国家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向携手并进,为创建一个核正义世界切实行动起来,“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应然性”理想就能够成为现实。(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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