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刘建平:中国对日外交的 “国际法转向” 探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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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中日关系、日本问题、东亚地区政治。
[关键词]中日关系 战后历史遗留问题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国际法转向
内容提要
日本首相安倍设想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恢复中日首脑互访,使两国关系重回正常轨道;但历史证明,不处理导致中日关系周期性恶化的具体问题,互访难免流于形式。既然中日双方表示回到缔约的历史原点,就存在着解决问题、寻求国际法归宿的可能性。当前,中国出现了强调条约作为战后处理法律规范的新思考;由此重新认识缔约在战后处理国际法进程中的意义,把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台湾问题的底线共识明文化,这是对日外交“国际法转向”的题中之义。
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2018年初国会施政演说中表达访华意愿,经过中日外长互访而促成中国领导人5月访日,再到8月12日两国总理互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约纪念贺电并确认安倍“年内访华”,“中日关系重回正常轨道”之说形成气候。
然而,学术界的反应并不乐观,甚至有尖锐的问题提起。日本著名学者毛里和子先生发表专栏文章,分析中日关系的历史和最新动向指出:参拜靖国神社、钓鱼岛问题等冲突化事件表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四个基本文件”所维持的“谢罪与宽恕”“援助与被援助”的关系结构发生变动,两国正在进入“新对抗时代”,因此,在解决纠纷、相互合作的方向上制定“约束”关系的“第五个文件”乃当务之急。这种正视反复恶性发作的“问题”、为中日关系寻求国际法归宿的主张,对安倍政权承认存在“问题”却无意解决、仅强调“适当管控”的外交形式主义构成了批判。
中国的对日外交舆论肯定安倍改善中日关系、确认“条约精神”的积极姿态,但比较于过去纪念缔约一贯重复原则、憧憬未来的老生常谈,今年出现了特别强调“国际法规范”的新动向,甚至直言批评日本忽视中日条约而把1951年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处理中日关系问题”的依据。这表明中国国内对有“历史修正主义”定评的安倍首相此番转圜中日关系能否“行稳致远”的忧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从“友好”精神信仰、“友好”政治家崇拜转而产生条约规范意识和中日关系问题意识,意味着作为对日外交新思考的“国际法转向”维度。
一般说来,从1972年发表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到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当初所设想的中日战后处理外交“两步走”实现了。岂料,缔约之后40年间中日关系并未保持所期许的“世代友好”局面,总是因为战后的历史遗留问题出现周期性恶化。如今两国政府共同确认了“和平友好”的条约精神原点,这无疑意味着存在设置外交议程交涉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因此,重新认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展望中日关系的国际法归宿,无论作为外交政策的思想前提,抑或作为国际传播意义的知识对话、舆论互动,都是紧要的课题。
一、首脑互访能终结中日关系的“安倍冰川期”吗
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的历史节点恢复首脑互访,象征中日关系回到了“和平友好”的“正常”状态,但是,如果不解决导致首脑互访断绝的结构性问题,恢复“正常”就不过是关系创伤的“假性愈合”而已。
既希望改善中日关系、恢复首脑互访,又挑动结构性问题冲突,这种对华政策的矛盾性和两面性在安倍政府身上表现得极具戏剧性。2006年安倍第一次执政曾以轰动的“破冰之旅”访华,终结其前任小泉纯一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导致首脑互访断绝的“冰川期”。但2012年底安倍胜选再任首相,不仅继承民主党政权末期以“国有化”名义制造的“钓鱼岛事变”遗产,还丢掉自己“参拜与否就是不说”的暧昧化承诺,于二次执政一周年之际复活了首相任中参拜靖国神社。当时中国政府作出超过“小泉冰川期”的最激烈谴责和“不可能同这样的日本领导人对话”这种极其罕见的愤慨表示,有官方媒体甚至称之为与安倍“绝交”。由此,中日关系陷入了看起来比小泉时代更难料所终的“安倍冰川期”。
2018年10月安倍首相访华意味着恢复首脑互访,结束了作为狭义外交进程的“安倍冰川期”。过去20年的历史表明,日方一再挑衅中方底线导致首脑互访中断。中日首脑互访机制设定于1998年11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20年之际,中国领导人首次访日并发表联合宣言,在日方表示“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重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而“深刻反省”之“正确认识”前提下,约定“两国领导人每年交替互访”。但是,虽然共同文件字面上出现了承认“侵略”的历史认识进步,2001年日本竟产生了公开宣示将参拜靖国神社的小泉首相,并且每年厉行参拜,为“首脑互访”制造了障碍。2006年10月,经过反复的秘密外交折冲,继任首相安倍晋三以“参拜与否就是不说”的“暧昧战略”和构筑“战略互惠关系”的新概念“破冰”访华;之后带动起“融冰”“迎春”“暖春”的热烈气氛,使首脑互访回合连续、初成体统。岂料不久又遭遇挫折,从2010年9月渔民在钓鱼岛海域被日本海警抓捕的“撞船事件”,到2012年9月日本政府在否认“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共识的前提下采取“国有化购岛”措施,再到安倍二次执政竟唾弃“暧昧战略”而于2013年12月26日公然参拜靖国神社,“首脑互访”顿失前景。2017年以来,日本向中国表示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共同维护自由贸易体制”的“积极态度”,两国关系转圜并厘定以2018年共同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为契机实现首脑互访的“重回正常轨道”路线图。
但是,广义上的“安倍冰川期”未必结束。作为客观事实,中日关系的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正如毛里和子先生提出“新对抗时代”概念所指,钓鱼岛问题诉诸的“固有领土论”主张对抗、参拜靖国神社象征的历史认识对抗以及因此激化的安全保障政策敌意等等,有着顽固的冷战状态或潜在战争状态指标意义。根据这一理论思想框架和记忆犹新的历史经验,倘若此番中日关系转圜仍然不设置解决“对抗性问题”的外交议程,那么所谓“再正常化”无非是以恢复首脑互访“命题”的形式主义外交作业,是安倍二次“破冰”策略框架内对美国因素、“一带一路”合作、《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纪念等加以政治利用的经济外交、文化外交。由于三大“对抗性问题”———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台湾问题悬而未决,冲突或将再来。
而从主观意愿观察,安倍政府仍缺乏解决问题、建构机制化相互信赖关系的必要性认识。1972年参加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曾任外务次官的栗山尚一先生在晚年曾指出:从1972年的邦交正常化到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形成了“搁置”钓鱼岛问题的“默契共识”,当时日本没表示异议,没要求承认主权,“否则就会失去1972年的邦交正常化与1978年的和平友好条约”。如此“就未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共识”,含义是“不改变现状”。为了避免对抗,双方必须回到“1972年的原点”并构建新的“妥协可能的协议框架”。然而,安倍政府没有改变否认共识、拒绝谈判的立场。在赢得二次执政的选举中他曾表示将考虑向钓鱼岛派出“公务员常驻”以象征日本“实效支配”,并且反复在国会答辩中确认,强调“一直在进行着综合的战略性判断”。在确认恢复首脑互访之后又向媒体宣称:他已经再三向中国领导人传达“不要错误估计”日本守岛的坚定决心。这可能是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预告。所以,恢复首脑互访并非中日关系“重回正常轨道”的诚实“命题”;澄清并正视邦交正常化谈判、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中存在的非正式协议,进而处理、解决导致中日关系恶化的“问题”,才是化解危机的唯一路径。
二、认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战后处理国际法进程中的意义
构建化解“钓鱼岛危机”的新“协议框架”,倡导以全面解决战后历史遗留问题为目标的第五个共同文件,其作为寻求中日关系的国际法归宿理性主张,对强调“恢复首脑互访”的外交形式主义构成批判;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持了从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到新共同文件这种战后处理的国际法进程连续性。
近几年来,随着中日钓鱼岛问题的危机化、日俄和平条约谈判的艰难启动、日韩“慰安妇问题”交涉的曲折进展,日本国内以国际法推进战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呼声空前高涨。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前期,中日关系因为钓鱼岛问题、历史教科书问题、参拜靖国神社问题、台湾问题等初现摩擦时,日本都是在听取邻国批评、照顾邻国国民感情的原则下作出了纠正、中止、道歉、去职等实质性妥协处理,当时的日本如果不反省军国主义历史,中日关系连计划中的首脑访问也不能进行。90年代初,曾有日本学者主张正视侵略历史而对中国明确谢罪、赔偿民间受害者,通过“清算战争责任”摆脱“历史负债”导致的“内疚”“弱势”“被动”外交地位。但日本政府没有采取继续战后处理的国际法交涉步骤解决问题,而是寻求把首脑互访机制化的外交形式主义策略;在“小泉冰川期”首脑互访中断之后,日本政府再也不作实质性妥协,仅以“恢复首脑互访”为交涉目标,甚至为了维系双边首脑会晤而推动设置中日韩三国首脑定期会谈机制。这样,对于中国来说,断绝首脑互访事实上成了抵抗日本“问题挑衅”的最后防线,日本则不作出实质性妥协而只要获得“恢复首脑互访”的机遇即可超越危机。但形式主义策略难以持续,2012年“钓鱼岛危机”以来,栗山尚一、毛里和子等不愿意看到中日关系结构性危机深重化的有识之士就提出了推动解决中日关系问题的国际法进程命题。
而在中国,今年也出现了可称为“国际法转向”的对日外交新思考,对安倍政府的形式主义外交构成某种回应。《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也特别设置缔约40周年纪念专栏,其中有学者的专题论文回顾周恩来关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先“联合声明”、后“和平友好条约”的两个步骤设想,指出与当时日本方面的主张一致,认为“《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呼吁日本不要以《旧金山和约》取代或置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2018年8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曾主持中日战略对话的前国务委员戴秉国致开幕词提出:双方应该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要求,重温并恪守条约精神,切实把和平友好合作的要义发扬光大。8月12日,中国领导人在纪念条约缔结40周年致安倍晋三首相的贺电中强调条约的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树立了重要里程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贺电强调《中日联合声明》与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国际法进程意义上的继承性、一体性,而没有沿袭以往所突出的规定两国“发展和平友好关系”、规定世代友好“大方向”等阐释。这是符合历史事实和法学原理的,因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作为中日战后处理继续的“和约”是法律文件,而法具有可确认的物质边界和共识概念,不可能对感情性、主观性的“友好”制定规范。长期以来,中国的对日外交政策话语把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98年《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并称为“四个政治文件”。但事实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履行了国家立法机构批准手续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所以学术概念严谨的日本一般称之为“四个基本文件”。从中国学界的讨论和政府的表态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作为中日战后处理的国际法进程得到了从未有过的确认,具有革命性意义。
关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继续战后处理”上的国际法性质,当时中方负责谈判的中国领导人曾经有明确的阐释,这一定义写进了他为交换条约批准书而赴日本访问期间的《人民日报》社论中,即:“《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是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继续和发展。”总之,邦交正常化谈判及其形成的联合声明是中日作为曾经交战国的“初始战后处理”,只有认识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中日战后处理的“继续和发展”意义,才可能真正理解其重要性,即条约前言开宗明义所确认的“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这意味着,从“继续战后处理”意义的和平友好条约而言,如果作为“初始战后处理”的联合声明各项原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中日关系就不存在友好,甚至可能失去和平即复活战争状态。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指“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日本反省战争责任与中国放弃赔偿要求的“人民友好”原则;日本承认处理台湾问题的“一个中国”原则;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和平解决一切争端、不谋求霸权的平等正义原则。由于正常化谈判时口头议定了搁置处理钓鱼岛问题共识并得到缔约谈判再次确认,和平解决争端、不谋求霸权就指双方互不强加单方面主权主张而维持现状、留待将来解决问题。这当然也意味着,中日关系仍未终结战后处理。1979年5月下旬,日本政府曾派员登岛而形成纠纷,事后双方都曾设想过“共同开发”。由于没有正式设置外交议程谈判“共同开发”,也就维持了“共同不开发”的物理现状。但现在,日本政府已经公然否认“搁置共识”而试图通过“国有化购岛”的国内法手续过渡到单方面改变“无人岛现状”;因此,“钓鱼岛问题”的危机化发展到了历史性的岔路口:要么以“最终战后处理”的领土处置条约作出具体结论,使中日关系保持“和平友好”的政治尊严和国际法文明体面;否则,一旦不可逆转地失去谈判确认归属或协商“共同开发”的前景,中日战后处理的国际法进程就事实上被中断,两国就必然陷入新的政治对抗状态。
三、以“条约精神”守护中日关系的三条“生命线”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不能有效发挥功能,中日战后处理的国际法进程被破坏,前日本驻华大使的中江要介称条约“名存实亡”。毫无疑问,中日关系周期性恶化证明了这种忧患是为卓识;而当前中日两国能够确认回到缔约的历史原点,则意味着对“名存实亡”危机的挽救。
1978年8月10日,中国领导人会见来华进行缔约最后谈判的日本外相园田直,就其所担心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问题答称“早就名存实亡了”。双方还谈到了钓鱼岛问题,邓小平表示继续搁置。当时,中江要介作为亚洲局长随行在座,对“名存实亡论”甚感惊心,就以此警戒日本的对华外交。
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后,中日关系反复遭遇着三种危机: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和台湾问题。第一次危机是1979年5月日本政府派员赴钓鱼岛调查资源、修建设施的“确立实效支配”事件,经中国政府交涉,日方撤退人员、拆除设施,恢复了“无人岛现状”。第二次危机是80年代前期出现的“历史教科书事件”和“参拜靖国神社事件”,经中国政府交涉,日方表示纠正历史教科书关于侵华战争的问题叙事,确认首相不再参拜靖国神社。第三次危机是80年代后期发生的“光华寮事件”,日本法院把历史遗留的中国留学生宿舍产权判决为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所有,而政府以“三权分立”“不能干预司法”原则抵制中国交涉,关乎“一中”原则的核心问题迁延下来。经历了这些中日关系摩擦,中江要介先生在1991年出版的著作中提出要避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重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名存实亡”的覆辙,他呼吁日本不必得意于对中国资金技术援助而期望感谢,要使日本成为“被爱、被尊敬的国家”;日本绝不能忘记“作为加害者”的“侵略战争反省”,“应该谢罪的要永远谢罪”;日本必须留心不能采取“被亚洲国家视为霸权主义”的行动。否则,中日关系就将遭遇“天塌”之祸。而经过了小泉纯一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风波之后,中江要介在2008年就特别强调:倘若过分执拗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可能“名存实亡”。也就是说,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和台湾问题的底线共识事实上是中日关系的“生命线”。
毫无疑问,中江要介先生的“名存实亡”联想、“天塌”之祸隐喻与毛里和子先生的“新对抗时代”概念一样,就是表达对战后历史遗留问题反复发作积累可能导致战争状态复活的忧虑。事实上,中日关系的历史问题、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从“小泉冰川期”、民主党政权的“国有化购岛事变”到“安倍冰川期”,不断出现主动挑衅、抗议无效的失控事态;中国舆论批判“军国主义复活”危险、地区安全受到威胁,日本舆论担忧中日关系倒退40年(邦交正常化前)甚至8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都是“战争状态复活”的替代性表达。虽然军事冲突尚未发生,但既然日本领导人列举中国动向而以“忘战必危”自警并伴有实战演习,就至少已经陷入了冷战对抗的“象征战争状态”。安倍二次执政以来,中断多年的首相任中参拜靖国神社得到恢复,日台关系发展到签订渔业协议、民间机构“交流协会”作“日台交流协会”改称、内阁副大臣访台等临界化状态,钓鱼岛海域周边越来越多地布置了军事力量,这种恶化态势不可能被“恢复首脑互访”的形式主义外交所扭转。
关系的“周期性恶化”史验证了“联合声明原则决定和平友好关系”,但为什么“原则”没能保障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通过系统的文献研究可以认识到,中日联合声明存在着暧昧性缺陷:没有明确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没有澄清日本对“一中”原则的立场,没有明文处理钓鱼岛问题。因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就继承了上述暧昧性。研究中国问题和中日关系的日本著名学者竹内实在缔约时就发表评论指出:领土问题给关系留下了祸根,“恐怕十年之后一定再发作”。日本在80年代曾经接受中国根据联合声明、和平友好条约的抗议和交涉,这是因为两个文件的交涉过程中达成了被称为默契、共识、未明文化的非正式协议,包括:一是日方口头承认“侵略战争”并表示“谢罪”,中方照顾其国内政治反应而接受未加“侵略”性质限定的“战争反省”;二是日方承认根据《波茨坦公告》将台湾归还中国,但强调作为战败国只是放弃而应由战胜盟国决定归属,并且仅口头表示与台湾保持民间关系;三是日方接受中方建议对钓鱼岛问题“以后再说”的搁置处理原则,避免发生正式的主权主张冲突。这意味着,日本在历史问题上承担侵略战争责任;在钓鱼岛问题上搁置争议而至少共同不开发;在台湾问题上坚持“一中”原则立场,这些非正式协议底线构成了中日关系的三条“生命线”。但随着中日战后处理的权威当事者离世和全球冷战结束、中国被西方国家制裁等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日本从90年代开始不再接受中国的抗议、交涉,逐渐形成三个问题的冲突化事态,而尤以历史问题和钓鱼岛问题的危机化为多发,日方甚至有“战争边缘论”的暗示。因此,必须尽早设置“继续战后处理”的外交议程而把这三个问题的非正式协议明文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同文件,才能避免关系新的或可能是颠覆性的危机。从战后比较外交史的知识体系来看,日美之间的琉球问题交涉、日俄之间的领土问题交涉、日韩之间的基本条约及其历史遗留问题交涉等战后处理和历史清算都能为中日关系提供借鉴。
当然,推动中日关系在“继续战后处理”的路线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守护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台湾问题三条“生命线”,是艰难的外交议程设置和国际法进程交涉。但也应该看到,双方在此番摸索关系改善的过程中都强调愿以纪念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为契机“牢记原点”“回到原点”。所谓原点,无疑是遵守战后处理和“继续战后处理”各项共识的“和平友好条约精神”,为中日关系寻求国际法归宿的条约化步骤。可以相信,只要坚持这种“条约精神”,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战后历史遗留问题的目标就能够实现,而推进非正式协议的明文化以守护中日关系的“生命线”尤为当务之急。(注释略;责编: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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