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报:「占中」案裁决意义重大
文/柳苏
在2014年发动「占中」的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连同其余六名「占中」搞手,因涉嫌串谋、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而被起诉。案件经过近半年审讯,区域法院4月9日作出裁决,九名被告均至少有一项罪名成立。5名被告完成向法庭陈情,法官陈仲衡准许9名被告继续保释,押后至4月24日判刑。本文完成时尚未判刑,但不影响对「占中」裁决的评论。
1、从法律上否定占中,将始作俑者定罪
香港主流媒体对「占中」裁决的评论是公允的。《大公报》社评说,裁决不仅是戴耀廷等「首恶」在司法公义面前将会受到应有惩罚之日,更是「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等连串谬论的破产之时。《文汇报》社评说,判决是一记当头棒喝,应认识到「公民抗命」、「违法达义」是「糖衣毒药」,漂亮的政治口号掩饰不了违法暴力的本质。《东方日报》社评说,不管支持者如何摇旗吶喊壮其声势,不管罪魁祸首如何鼓其如簧之舌混淆视听,犯法就是犯法,事实就是事实。《商报》社评说,违法就要找数,守法才符公义。《明报》社评说,从法治角度而言,不能说九子裁决是政治报复,又或打压和平示威,遑论「迫害政治犯」。《星岛日报》社评说,九个被告行为违法都昭然可见,他们却置法纪于不顾,肆意妄为;违法遗祸非公义,罪有应得。《信报》社评说,「占领运动」毋庸置疑是违法,九名被告罪名成立的结果不令人意外。
这次裁决在香港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违法「占中」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与民为敌的行动,数以百万计市民的生活生计严重受损,许多行业受到冲击。「占中」搞手以「公民抗命」为幌子,以违法作为行动号召,从一开始就已走上大规模破坏法治的道路。「占中」的组织者一再声称,「占中」是「和平非暴力」,但事实是,「占中」分子肆意冲击警方,刻意制造冲突,导致暴力骚乱乃至暴乱,根本与「和平」背道而驰,彻底撕破了「占中」组织者的所谓「和平占中」的假面具。「占中」引发香港社会内部撕裂、分化以至相互仇视,造成社会巨大裂痕。「占中」打?争取民主和「真普选」的幌子,背离《基本法》,鼓动市民进行违法的政治抗争,实际是要拆除香港通向普选的法治轨道。「占中」搞手一直勾结「台独」势力,与「台独」势力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两独合流」从有倾向发展到有纲领、有计划、有行动,形成结盟之势,「两独合流」不仅将「台独」祸水引入香港,而且催促「港独」急剧膨胀,对香港的危害性更大。「占中」不论从策略或目标上,都与「颜色革命」亦步亦趋,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占中」事件有两个层面:目的及其手段。就目的而言,「占中」要求人大常委会收回香港政改决定,企图突破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从手段来说,「占中」者的行为违反香港法例,构成破坏香港法治、秩序和经济民生的犯罪行为。很明显,「占中」用违法的手段去达成一个企图突破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目的,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香港繁荣稳定和港人福祉,具有双重危害性。裁决从法律上否定「占中」,将始作俑者定罪,对「占中」事件的两个层面都有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意义。
2、厘清「公民抗命」违法本质
早在戴耀廷发起违法「占中」之初,就以「公民抗命」为其中一句口号,去欺骗、蛊惑人心。在「公民抗命」四字包装下,违法的行为被「合法化」,妨扰社会治安的恶行被「正义化」,一众入世未深的青年学生,因为「公民抗命」四字而参与「占中」。
法官陈仲衡在判词中强调:「不论被告是否主张『公民抗命』,或是因发动『公民抗命』而被起诉,『公民抗命」均不是抗辩理由,法院亦没有功能,去判断被告发动的『公民抗命』背后的政治理念是否正确,而是只会把焦点放在他们行动的内容,究竟有否触犯法例。」
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以条件来限定非暴力公民抗命的运用:「这种反抗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因而不能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但是,戴耀廷却提出了「瘫痪中环」、「瘫痪警署」、「核爆香港」的具体计划,这明显并非是一个「非暴力反抗」行动,而恰恰是以暴力的行动破坏法治,产生对香港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因此,香港法庭只会把焦点放在「占中」行动的内容,究竟有否触犯法例。
其实,2017年上诉庭对「双学三人」案的判词就指出,近年社会弥漫一股歪风,有人以「追求心中理想」又或「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借口,肆意违法,一些「有识之士」更鼓吹「违法达义」,鼓励他人犯法。无论三人追求民主的理想有多崇高,法庭有责任维护法纪,确保判刑恰如其分。
2018年2月6日,终审法院虽然改回黄之锋三人社会服务令或缓刑的原审判决,与社会期望严惩暴徒的要求形成极大落差,但终院判词仍然强调,「公民抗命」必须和平进行,无论示威者有多崇高的理念,一旦越过暴力的界线,便不能以「公民抗命」作为减刑理由,法庭可重判入狱,「即使重判阻吓性刑罚亦不为过,根本不用忧虑重判会带来『寒蝉效应』。」
陈仲衡法官引用终院的判词,重申「公民抗命不构成抗辩理由」,再次证明政治不能凌驾法治,违法的所谓「公民抗命」不能得到本港法庭和社会的认同,成不了违法的护身符。陈仲衡法官的判词,进一步将「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违法本质予以厘清。实际上,「占中」之恶在于「违法扮义」,以少数人的「公民抗命」损害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裁决厘清「公民抗命」的违法本质,等同宣布「公民抗命」违法,对防止今后再有年轻人上当、被骗,至关重要。
3、抹黑「占中」案裁决的双重标准
香港反对派、末届港督彭定康和外国势力,异口同声以所谓寻求复仇、打压言论自由、撕裂社会、普通法控罪过时等谬论,攻击和抹黑香港法庭的判决。
24名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发声明,诬蔑政府以司法手段作为政治武器和政治报复,把「一国两制」正式送终。彭定康发表声明称,在大多数人认为,香港政府应团结社群时,却用上了过时的普通法控罪,对2014年发生的政治事件寻求复仇,造成令人震惊的分裂。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发表声明,众议院议员James P. McGovern及美国参议员Marco Rubio表示,「占中」9人被判罪成,是惩罚和平的政治异议,缩小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空间。德国国会人权及人道救援委员会主席Gyde Jensen表示:「令人震惊的是,争取人权活跃人士和民主派领导,在香港的风险愈来愈大。我们不能接受抗议者在行使言论自由与和平示威时受到恐吓。」
这些对「占中」案裁决的无理非议,特首林郑月娥予以有力回击,指出所谓以司法裁决作为政治报复武器的说法绝不存在,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成功落实,特区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施政,司法独立、不受干预,香港在世界银行的国际法治评分高达94分,在「世界经济论坛」140个自由经济体中的司法独立排名也高居第八位,说明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在国际上已获得认同和正面评价,不容歪曲。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当年持续79天的非法「占中」,严重冲击香港法治,严重损害香港社会稳定及公众正常生活秩序,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相关政府作出任何切实维护公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决定,无可非议,他认为批评者只要留意其他国家发生的情况,就可以有更公正的结论。
例如,2011年发生的「伦敦大骚乱」,严重影响英国营商环境和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形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英国政府以铁腕严惩暴力活动参与者。英国警方逮捕了至少2,952人,被起诉者至少1,774人,317人被判刑。
同年美国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也受到美国政府的严厉镇压。当示威群众占据行车道以致影响交通时,警方立即行动,当场抓捕700多人,事后有20人因扰乱治安而遭刑事指控,当中一名参议员的助手更被判监13年。
法国旷日持久的「黄背心」运动,示威者在巴黎香榭丽舍大道放火烧商店,沿途不少商店被毁坏和抢掠,法国政府派出军人维持治安,逾1,700人被捕。
这显示,英美法均不接受「占领华尔街」、「伦敦大骚乱」、「黄背心」运动,以及采取暴力手段扰乱社会治安,是所谓「公民抗命」运动的说法。
为何不见香港反对派和彭定康出来说英美政府用上了过时的普通法控罪,对政治事件寻求复仇,造成令人震惊的分裂?为何不见美国反华议员对美国政府镇压「占领华尔街」运动,说成是「惩罚和平的政治异议」?这不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吗?
4、绝非「过时的普通法控罪」
香港反对派和外部势力内外勾连,以「政治报复」、「政治检控」、「政治裁决」、「指被控的占领行动发起人和参与者是政治犯」等谬论,对香港的司法制度进行肆意抹黑和无端攻击,企图让「占中」搞手逃避罪责。但有关抹黑和攻击毫无根据,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和践踏。
末届港督彭定发表声明说,香港法庭用上了过时的普通法控罪,对政治事件寻求复仇。反对派声称被控的占领行动发起人和参与者是政治犯,诬蔑法庭判决是以司法手段进行政治报复,以过时亦无先例的罪名,企图令人入狱,消灭异见云云。
彭定康称裁决是利用过时的法律向「占中」人士报复,反对派声称裁决是以过时亦无先例的罪名进行政治报复,不仅是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不尊重,而且是对《基本法》的漠视。《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1997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通过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除了24条被认为完全或有部份条文抵触《基本法》的条例。换言之,普通法原则、香港原有的600多条条例差不多全部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包括「串谋公众妨扰」、「煽惑公众妨扰」等罪的控罪,绝非「过时的法律」。
「占中」9人被起诉「串谋公众妨扰」、「煽惑公众妨扰」等罪,属普通法下的公众妨扰罪。公众妨扰罪属严重控罪,最高可判监7年。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规定,「可公诉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惩罚」,即「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项可公诉罪行,而除此处外,并无任何条例订定该罪的刑罚,则可处监禁7年及罚款。」普通法原则、香港原有的600多条条例差不多全部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就包括普通法下的公众妨扰罪,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的规定。
在「占中」案裁决中,区域法院不认同「串谋公众妨扰」侵害人权,法官指出选择甚么罪名,完全由控方决定;如果控方认为被告的罪责高至某种程度,便可选用普通法的公众妨扰罪。进行反对派和彭定康所谓过时法律进行「政治报复」,根本站不住脚。
彭定康作为英国老牌政客,回归前处心积虑埋下祸根,为「占中」等非法活动泛滥埋下了祸根。现在却倒打一耙,不顾事实美化违法「占中」,与香港反对派异口同声指「占中」案裁决是利用过时的法律向「占中」人士报复,这不仅是对香港司法制度的诬蔑,而且是此地无银、掩耳盗铃的伎俩。
5、最后判刑结果令人关注
但究竟是不是「迟来的公义」,最终仍要看法官在听取所有被告求情后如何量刑,才能评估判刑是否能对这些口口声声「公民抗命」、「违法达义」之徒起阻吓作用。值得关注的是,本港以往涉及所谓「公民抗命」的案件,大多轻判了事。早前本港法庭判决双学三人案件时,法官非但不直斥其非,反而不吝赞美之词,推崇「年轻人和学生对时局不满而勇于表达意见,若然无违法,本身并无不对。年轻人想法可贵之处是他们往往较为纯真,不需顾及实际利益,却可能因此较为冲动偏激,不会太想到后果,就如钱币两面,各有美好及缺失的一面。」法庭「信纳三人真心出自政治理念及关心社会,而非为私利或伤害他人,判刑时因此应采取较宽容态度去理解他们违法背后的动机。」既然有法官内心认同「公民抗命」、「违法达义」,判决或轻或重,往往出人意料。
「占中」九人由庞大的律师团队代表为他们进行辩护,并且有反对派组织、学者为戴耀廷等九人将来上诉提供了策略,并引导舆论。他们说「煽惑他人公众妨扰是措辞含糊的控罪」;称裁决「收窄了言论自由」;又说今次案件最具争议是「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有关判例已经是很古老的事情了,不应该再在今天引用;「煽惑公众妨扰罪是上诉关键」;「有3个法律争论点可作上诉,包括妨扰罪的定义及是否适用于此案、妨扰罪本身是合宪或违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罪的定义应如何理解」,云云。
近年来,不同级别法院的判决似乎经常出现重大差异,连市民也感到莫名其妙。例如,13名社运人士于2014年立法会财委会审批新界东北发展前期拨款期间,暴力强闯立法会大楼被捕,事后非法集结罪成被判罚社会服务令,惟律政司不服刑期过轻提出复核,上诉庭终改判12名不认罪被告实时入狱13个月,而认罪的被告郭耀昌则判监8个月。他们其后向终审法院就刑期提出终极上诉,获终院裁定上诉得直,全部当庭释放。
「占中」案是否会重蹈反新界东北案覆辙,令人关注,因为「占中」案如果上诉到了高等法院,就有陪审员负责裁决案件,若陪审员大比数同情「占中」,这样量刑或会出现变量。倘若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判决结果更难逆料。虽然公义迟到胜过不到,但市民最担心的是最后判刑过轻,变相鼓励违法。
6、是否能够修补「破窗效应」
警方表示,于非法「占领行动」期间,共拘捕955人,另有48人于事件结束后被警方拘捕。截至2019年3月31日,共有225人已经或正在经司法程序处理,其中有160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118人被定罪及42人须签保守行为)。不过,加上4月9日九名被告被定罪,现时有127人被定罪,占被捕人数大约13%。
多个反对派头目兼「占中」骨干,包括:「占中」幕后黑手、金主及现场总指挥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公民党主席梁家杰、前主席余若薇、工党李卓人、人民力量陈志全、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香港众志周庭、前成员黎汶洛等人,在「占中」后都曾接受警方预约拘捕。48名被捕的主要「占中」搞手,真正被起诉及定罪的只有九人,包括黎智英在内的另外39名搞手依然逍遥法外。
立法会议员葛佩帆指很多头面人物参与「占中」,其中黎智英更涉动用其媒体煽动公众参与,认为律政司不应「放生」黎智英及其余搞手,尽早提控,否则「告?唔告?」实难向公众交代。葛佩帆又称律政司屡次「放生」黎智英,愤言「黎智英做乜都唔拉佢」,疑法治沦亡,司法是否仍然公平、公正,以及黎智英是否被「安全罩罩住」,甚或是律政司害怕其背后的外国势力。
有报道指,正当全港市民为「占中九男女」被判罪成热烈欢呼之际,传出律政司检控行动「下面没有了」,黎智英等39名主要搞手全部获放生,舆论批评律政司庇奸护恶,法治核心价值沦为偏心价值。社会各界促请当局严厉执法,将有关人等绳之于法,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占中」很多头面人物尚未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反对派坚称为了崇高理想而启动「占中」的无私奉献者全是「英雄义士」。「占中」发起人之一的朱耀明的陈情书声称:「在我心中,在法庭的被告栏,是一生牧职最崇高的讲坛,死荫的幽谷成就了灵性的高?。」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发表声明,形容被告九人是香港的英雄及良心,历史会对九子有更正面及崇高的评价。被告之一黄浩铭声称,公民抗命是为公众利益。这都显示,根除「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破窗效应」指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例如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
「占中」期间,激进分子冲击政府总部,霸占马路,堵塞交通,策动多次暴力冲击警方,亦曾发生冲击立法会等暴力事件,画面触目惊心。这起香港回归以来最严重、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违法事件,对香港造成非常严重的冲击和危害。
「占中」打开了所谓「违法达义」的潘多拉盒子,释放了无法无天的暴力出来,香港的法治根基受到严峻挑战。「占中」开启的「破窗效应」有两方面严重后果:
第一,暴力行径愈演愈烈,继续威胁本港社会的秩序。由反对派发动的「驱蝗」、「反水货客」、「鸠呜」、「光复」等以激进行动暴力赶客,到旺角、尖沙咀、铜锣湾、屯门、沙田和元朗等内地游客最多的地区,骚扰商铺,以暴力冲击挑衅、辱骂、围攻内地游客,极大地损害了香港的声誉。2016年大年初一的旺角暴乱,暴徒在街上纵火、掟砖头,暴力程度远远高于「占中」。这都是违法「占中」直接导致的恶劣后果。
第二,近年「港独」思潮之萌芽,始于所谓「占领行动」,违法「占中」以所谓追求「命运自主」和「港人自决」为口号,企图挑战「一国」,目标是要把香港变成「独立」的政治实体,甚至是要「独立建国」。「占中」虽未赤裸裸喊出「港独」口号,但引发违宪违法的「港独」思潮泛起。
从以上两方面看,「占中」开启的「破窗效应」,不仅反映法治意识淡漠和废弛,而且反映「港独」思潮泛起,严重侵蚀香港的法治根基,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除「占中」的流毒和祸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历史证明,一些伟大城市的辉煌与覆灭,无不与法治的兴废有关。香港回归后,宪制秩序和法治是香港特区的根基,「占中」搞手以「公民抗命」为幌子,以对抗人大决定体现的香港宪制秩序为行动号召,从一开始就已走上大规模破坏法治的道路。要慎防香港「自残」及由盛转衰,最重要的是维护香港宪制秩序和法治。
法庭是社会的量刑权威,其对社会风气与价值观的影响之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能望其项背,若此关一失,社会秩序再也无险可守。纵观国际社会,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会允许无视法治、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法暴力和分裂行为。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官当然深谙「破窗效应」之理,所以一定会负责任地去处理相关罪行,免得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得到纵容而变本加厉,重复危害市民大众,对社会造成无可挽回的颠覆性伤害。香港各界法院特别是若上诉至高院和终审法院,「占中」案如何裁决,对是否能够修补「破窗效应」关系重大。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