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宗教问题的治理措施分析(下)
东南亚宗教问题的治理措施分析(下)
——东盟对东南亚宗教问题的治理
李楠
东盟是东南亚地区最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对于错综复杂的宗教冲突,在单个国家仅靠本国国内力量难以做出有效的全局性对策的情况下,东盟是东南亚宗教治理的最佳选择。对于东南亚地区的宗教纷争,东盟号召当事方增加对话和跨国协商,对暴力活动提出外交抗议,反对强硬的军事介入,为缓解东南亚的宗教冲突作出了努力。[姜杰、丁金光:《东南亚国家转型期的民族和宗教冲突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1年第1期。]然而,由于对“不干涉原则”的强调,东盟在东南亚宗教问题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总体而言,东盟作为东南亚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区域组织,是处理该地区复杂宗教冲突的一种途径和选择,其在宗教治理方面的贡献和经验不可忽视。
东盟在东南亚宗教治理方面扮演着适度抽身的协调人的角色。东盟建立的目的之一便是维护该地区的和平和稳定。[ Zhang Yuan,”ASIAN can tackle religious divides”,Global Times, April 18,2013.]随着东南亚国家纷纷加入东盟,国家层面上大规模的暴力事件已经非常鲜见。然而,区域内部的系列暴力事件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尤其是族裔宗教之间的冲突更甚。对于东南亚的诸多宗教冲突,东盟主要采取了号召冲突双方增加对话,抗议暴力行为、反对军事介入等方式来进行治理尝试。过去,东盟进行的宗教区域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较为积极的成效。大量东盟宗教区域治理的例证发生在20世纪80、90年代东南亚宗教冲突大量涌现的时期。[ 翟崑:《东盟四十年:孕育“合”文化》,《世界知识》,2017年第16期。]例如在80年代柬埔寨内战时期,东盟积极参与到该事件中来,推动柬埔寨组建联合政府,并参与阻止柬埔寨傀儡政府取得联合国席位。80年代后期又帮助促成了1988年、1989年和1990年三次由柬埔寨多个政党参与的多方调解会议,1992年又协助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举行选举建立可运转的政府,为柬埔寨恢复稳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柬埔寨民族国家构建与民族整合进程研究,云南大学,2016年。]90年代,缅甸军政府上台后,引起了一系列族裔宗教危机,为推进危机的解决,东盟引入了“建设性介入”的概念。这一概念最初于1991年泰国总理阿南·班雅拉春提出,同年该概念在东盟年度部长级会议上获得通过。[ “建设性介入”指上世纪九十年代东盟为解决缅甸冲突,在不破坏东盟政治原则的前提下,从组织层面向缅甸各方提供劝说、扶助、合作和局部限制的干预行为 。]东盟创造性地引入“建设性介入”概念,为解决缅甸冲突,在不破坏东盟政治原则的前提下,从组织层面向缅甸各方提供劝说、扶助、合作和局部限制的干预行为。尽管从“建设性介入”的定义可以看出其程度依然十分有限,但其介入后取得的积极效果依然值得重视。
尽管东盟在东盟宗教问题治理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不可忽视,然而受到“不干涉”原则的限制,东盟难以在往往涉及多国权益方面的宗教问题治理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往往仅能在很多冲突发生之后扮演观察者的角色。从以上东盟进行宗教治理的手段来看,包括号召增加对话、抗议暴力行为和反对军事介入等手段仅仅停留在了呼吁层面,东盟作为一个区域间国际组织,也不具备强制执行能力和军备武装,难以在宗教冲突中真正发挥实际力量。然而,一体化程度更高的“东盟共同体”仍然需要东盟对于东南亚地区的宗教问题做出更为积极的行动,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东盟自建立伊始便着重强调其“不干涉主义”,因而该组织在面对组织内国家冲突或爆恐事件之时“投鼠忌器”,仅仅在多数冲突事件发生之后都扮演着观察者的角色,作用极为有限,失去了作为区域集团应有的正面引导冲突的积极作用。有国际和平研究机构的评论甚至认为:“尽管东盟的不干涉原则是为了保证组织内成员国家之间的和平,但是事实上却是以损失早期冲突管理以及放弃了预防潜在暴力危机的努力为代价的”,“僵化地持续执行不干预原则只会使得联盟越来越没意义,最终只将葬送东盟模式的未来”。[ Luck Hunt, “Religion, Race and Politics: ASEAN’s Gordian Knot, The Diplomat, March 26,2013, http://thediplomat.com/2013/03/26/religion-race-and-politics-aseans-ordian-knot/?all=true .]
首先,东盟在宗教问题方面的治理举措更多是为了成员国国土完整和地区稳定考虑。因而,东盟在20世纪80、90年代东南亚地区发生的重大宗教冲突基本上都采取了较为有限的介入方式,主要以扩大东盟成员国数量和增强其自身影响力为根本目的,并不对宗教之间的冲突中做过多的政治上的是非判断,倾向于采取较为温和的措施,而不愿采取武力和或制裁等强制性措施。例如,东盟针对缅甸军政府上台后发生的一系列宗教冲突而提出的建设性介入概念,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宗教群体的利益,而并不排除促进缅甸加入东盟的意图。[柬埔寨民族国家构建与民族整合进程研究,云南大学,2016年。]在某种意义上看,正是由于东盟保留的建设性介入策略,柬埔寨在1999年正式加入了东盟,成为了该组织正式的成员国。[ Kay Moller, “Cambodian and Burma; the ASEAN Way Ends Here”, Asian Survey, vol38, no12, 1998, p1087.]
其次,当东南亚区域内发生了跨境冲突时,东盟往往更倾向于将希望寄托于联合国等成熟的更大规模的国际组织来共同解决危机,而不是东盟主导治理控制危机。例如,在2012年缅甸若开邦骚乱持续数月,其间多次发生宗教暴力事件。[章远:《泰柬围绕柏威夏寺的争端——基于宗教视角的分析》, 载《东南亚研究》,2012年第5期,第31页。]为应对这些暴力事件,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缅甸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安置暴力事件产生的难民,并试图平息种种宗教暴力事件。在联合国试图解决东南亚地区这一宗教暴力事件之时,却罕见东盟的作为。[姜杰、丁金光:《东南亚国家转型期的民族和宗教冲突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1年第1期。]东盟在地区宗教冲突问题上的角色更多是一种相对中立的记录者和旁观者,其能够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不可否认的是,宗教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尤其在宗教多元化突出的东南亚地区。东盟仅作为一个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区域国际组织,对于复杂宗教冲突的治理存在弊端在所难免。与所有区域性国际组织面对的难题一样,东盟一方面需要尊重成员国的主权以及完整性,保障各国国土完整以及政治的有效运转;另一方面,东盟也需要维护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东南亚民众的基本安全利益和权利。在911事件、2002年由宗教恐怖主义导致的巴厘岛爆炸案等一系列关系到东南亚地区安全稳定的事件陆续发生后,东盟也不得不对区域内的宗教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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