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法院冈比亚诉缅甸案法律分析
原创:翰悦缅甸评论
作者:刘蕴
2019年11月11日,西非小国冈比亚向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ICJ)递交一份46页的申请文件[Application,包括诉状(Proceedings)与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申请书],正式控告缅甸违反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以下简称公约)。冈比亚司法部长坦贝杜(Abubacarr Tambadou)说,该国的目的是“在罗兴伽人问题上对缅甸的行为进行问责”。9天后(20日),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做出决定要亲赴国际法院“捍卫缅甸国家利益”,她很可能将出席本案定于12月10-12日举行的公开听证会。
根据美国中情局《世界概况》(the world factbook),冈比亚全国人口约为200万,穆斯林公民占95.7%。对于本案,冈比亚副总统伊莎图·图雷(Isatou Touray)称“冈比亚作为一个小国在人权问题上发出巨大的声响”。实际上冈比亚是代表有着57个成员国的伊斯兰合作组织(OIC)与缅甸对簿公堂,根据规定只有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由国际法院来裁决。冈比亚聘请的法律团队由美国的弗雷霍格律师事务所(Foley Hoag LLP)领衔,该律所负责人保罗·瑞克勒(Paul Reichler)曾经担任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菲方首席法律顾问。
那么,冈比亚在此案胜算多大?公约的哪些条款可能适用于本案呢?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什么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缅甸在签署该公约时已经做出声明,对公约第六条和第八条有保留,不受其约束:
第六条 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第六条针对犯有灭绝种族罪的个人(多人),而冈比亚明确指控的是作为主权国家的缅甸,所以第六条本就不适用于本案;对第八条的保留也对本案无影响。
对于冈比亚诉缅甸案(The Gambia v.Myanmar)来说,最重要的应该是有关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条款,即公约第九条。一些缔约国(例如中国)对其有保留,而缅甸则没有提出保留。
第九条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现在冈比亚已经根据第九条向国际法院提请解决争端,但是并不意味着第九条就一定适用于本案,因为接下来就要面临本案最大的法律障碍之一,国际法院是否会接受本案,亦即是否会裁决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冈比亚与缅甸形式上似乎并无争端,这就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不过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个障碍不难克服,法院应该认定的是争端的实质(a matter of substance),而非其形式(a matter ofform)。
一旦走完这些前期程序,进入审判流程,则是证据说话,考虑到多个联合国机制[真相调查团(FFM)、独立调查机制(IIMM)以及特别报告员等)和人权团体已经和将要发布的大量相关报告(冈比亚诉状中大量引用这些报告),以此作为基础,冈比亚的胜诉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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