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决定对从政者立规明矩(柳苏)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20-12-01 11:08:00 共1384人阅读
文章导读 人大决定对从政者立规明矩(柳苏)

人大决定对从政者立规明矩

(柳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对确保香港特区管治架构中从政者履行对国家和特区效忠的宪制责任,在制度上划定了底线、立下了规矩,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香港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有利于香港治理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有利于香港社会凝聚正能量、齐心协力提振经济、保障民生,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一)立规明矩 划定政治红线

「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都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立法会是特区宪制架构的重要组成部份,爱国爱港是每一名特区从政者必须坚守的政治伦理,也是宪法和《基本法》的根本要求。

人大11.11决定明确划定了五条「政治红线」,指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一经认定有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等行为,实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而决定适用于原定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香港特区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及今后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者。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决定》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以及严密的法律逻辑关系,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第52条(国家统一条款)、第54条(国家安全条款)及第67条第1项(宪法监督条款);以及《基本法》第104条,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就104条的释法,《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三款等。《决定》为完善《基本法》第104条本地立法提供进一步法律支撑,令香港从政者履行效忠宪制责任的法律规范更完备,是完善「一国两制」、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的又一重要立法。

DQ揽炒派议员,在社会上也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人大作出决定之前,多家民意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主流民意反对被DQ议员延任。11月11日褫夺揽炒议员资格后,多个团体联合举办「支持人大决定,踢走揽炒议员」全港联署活动,至11月15日短短五日,累计参与人次录得210多万,汇集起气势磅?的正义力量。有市民以「除四害」来形容特区政府的DQ行动,道尽揽炒派多年来胡作非为引发的民怨之大,以及市民对DQ他们的决定大快人心。

(二)落实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

须注意的是,11.11决定是立法,而不是释法,意即中央是直接出手,特区政府只「依法执行」,这是中央落实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从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国安法》决定草案,到人大常委会11.11决定,是落实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两大步骤。第一步骤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填补了香港的国安短板,筑牢了在香港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第二步骤意义不亚于第一步骤,就香港从政者履行对国家和特区效忠的宪制责任和政治伦理划定底线、立下规矩,将「爱国者治港」的原则法制化,可以将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管治机构中反中乱港分子,直接清理出管治机构,扬清激浊,荡去滓秽,保障「爱国者治港」,进一步确立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管治架构人事安排的全面管治权,不允许反中乱港政客进入特区的行政、司法和立法等管治架构中。

过去选举主任只可以DQ立法会参选人的参选资格,而过去DQ立法会议员时,都须先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才能正式启动DQ程序,被DQ议员也有抗辩及上诉机会。今后,DQ议员资格可毋须经过香港法院的程序。

(三)香港法院无权「绕过人大决定」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声称,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绕过法院,本身无「司法投入(judicial input)」,亦无经过司法程序,犹如在位者直接惩罚。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文敏「质疑」人大常委会无权褫夺议员资格,香港政府亦无权宣布有关DQ决定。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则声称,DQ根源来自选举主任,建议四人覆核选举主任裁定他们提名无效的决定,即可推翻人大常委会决定。

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相关决定符合宪政秩序及国际政治惯例,为规范和处理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特区政府根据《决定》宣布揽炒派四人实时丧失议员资格,并非「绕过法院」,而是「依法认定」,香港法院无权受理对人大决定的司法覆核申请。

其实,人大决定不是「绕过香港法院」,而是香港法院无权「绕过人大决定」,对人大决定,特区政府只能依法执行。人大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完全合宪、合法、合理,汤家骅建议四人覆核选举主任裁定他们提名无效的决定,即可推翻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管治团队重要成员,如此对抗人大决定,抵触爱国者治港原则,令人匪夷所思。杨岳桥被视为汤家骅「徒弟」,汤家骅刻意为杨岳桥等四人保驾护航,公开对抗中央,代表谁的立场和利益?

更重要的是,香港法院无权「绕过人大决定」,蕴涵?对「司法至上、法官治港」、「司法独大、凌驾中央」弊端的拨乱反正,也显示香港法院失去了中央的信任。一些人打?「司法独立」的旗号,以「三权分立」混淆视听,妄图扩大司法权,把香港司法机构变成可以脱离社会监督的「独立王国」,进而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管治权威,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这是对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和香港政治体制的歪曲。修例风波以来,涉及纵火、袭警等重罪的多起案件在被告承认控罪的情况下,被法官轻判了事甚至无罪释放;一些法官将香港警员当作「不诚实的证人」,却将「港独」分子称为「未来的社会栋梁」,爱国爱港法官受到排挤,轻判暴徒的法官却能升职加薪。法治观念沦丧,不仅维护不了所谓「司法独立」,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赖以存在的根基,让社会政治化加剧,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也受到严重破坏。

今年9月3日,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在香港报刊发表题为《是时候紧急改革了》署名文章,批评香港司法乱象。烈显伦认为「香港司法机构失去中央的信任」,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烈显伦呼吁,香港司法机构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人大此次决定,对「司法至上、法官治港」弊端拨乱反正,有助推动香港司法机构改革,是落实对香港全面管治权重要举措。

(四)8.11决定和11.11决定的差别:纠正绥靖主义倾向


 

人大11.11决定中提到,今次是应香港行政长官请求而提出议案。特首林郑月娥则表示,政府留意到立法会有数位议员早前经选举主任依法认定,属于「不拥护、不效忠」,但又继续坐在立法会中,是「不合逻辑、自相矛盾、不符合政治伦理」,所以特首有责任处理这问题。11.11决定纠正了绥靖主义倾向,林郑觉今是而昨非,也主动纠正了特区政府过去的绥靖主义倾向。 

因应香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8月1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反对派的「总辞」闹剧立即甚嚣尘上,威胁特区政府如果不答应其乱港要求,将进行「总辞」瘫痪立法会,以此种方式向特区政府施压,以改变立法会选举推迟的决定。「总辞」虽然出自黎智英之口,但背后是那只来自包括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在内的特朗普政府鹰派的黑手,以此种方式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施压。

在反对派和美国压力之下,特首林郑月娥多次表示,按「常理来说」,最务实的做法是四名被DQ民主派议员可以续任,可以议员身份重返立法会,她认为未能参选不等于不能继续做议员,提名是否合资格,与可否继续任议员没有关系。行政会员成员汤家骅建议中央更洒脱、更大方地放「DQ4」一马。实际上,特区政府高层主张4名被DQ的议员可以续任,显示了明显的绥靖主义的倾向。

但建制派绝大多数则反对四名被DQ的议员可以续任,例如人大常委谭耀宗认为,被DQ议员可以续任,这只是特区政府的想法,他坦言若要延长被取消参选资格的现任立法会议员任期,则会有「尴尬位」。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明确表示,四名报名参选时遭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不应延任。

林郑主张四名被DQ议员可以续任,对建制派的反对不予理睬,难怪政坛流传一句名言:「林郑行事首先要看反对派的态度和反应,建制派的态度和反应可以置之不理。」

鉴于上述情况,人大常委会8.11决定极其简略,对已被DQ的四名议员是否延任只字不提,既表达了对林郑月娥绥靖主义倾向的将就、包容和忍让,也表达了对梁振英、谭耀宗等一大批爱国爱港人士的尊重、支持和信任;人大决定若明文规定被DQ四名议员延任,就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人大常委会2016年释法和国安法中的明确规定。因此,8.11决定规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与「明文规定」被DQ的4名议员可以延任,不可混为一谈。8.11决定对已被DQ的4名议员是否延任只字不提,并非纵容特区政府内部的绥靖主义倾向,而是早料到反对派会再闹「总辞」,因此8.11决定为DQ坚持揽炒议会的4名议员留下伏笔和空间。若反对派会再闹「总辞」,那是反对派「自我DQ」,「自我一锅端」,与人无尤。果然,反对派的表现确实如此,不能不令人钦佩中央料事如神,反对派要与中央斗根本不够资格。

香港回归后,面对反对派的步步紧逼,特区政府一股绥靖主义或投降主义的不良风气逐渐蔓延。在绥靖主义和投降主义风气纵容下,反对派肆无忌惮宣扬「港独」策动暴乱,从2014年违法「占中」和去年的黑暴揽炒,特别是去年的区议会选举,特区政府几乎对反对派和「港独」势力的要求毕恭毕敬,完全照办。人大11.11决定纠正了绥靖主义倾向,对特区政府高层的绥靖主义和投降主义风气,中央今后不再忍让、包容和接受;对反对派的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中央今后绝不再姑息和纵容。这对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推动「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意义重大而深远。

(五)廓清「港人治港」界线,回归「爱国者治港」初心和原则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是指「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个标准清楚地表明,「爱国」和「爱港」并非对立的选项,而是统一的整体。当时的中国领导人虽然?眼于如何维护一个多元开放的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保持其独特性的问题,但亦严格界定了「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

2014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不仅首度提出《基本法》中虽未明言、但契合其原意的「全面管治权」,而且专门在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部份,用一个小章节来论述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这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

2019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不再沿用「爱国爱港」,而是直接改用「爱国者治港」,将「一国」置于更突出的位置,把作为「两制」表现的「爱港」融入更具「一国」意义的「爱国者」之内。这当然不是指以后不再提「爱国爱港」,而是更突出「爱国者」。

撰写《「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港人治港」当年的含义仅仅是指行政长官不是由中央派人,而是由香港本地选举产生。邓小平试图用这个形象的比喻,让香港市民不要担心中央派人来治理香港。但严格说来「港人治港」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这些缺乏严谨法律内涵的口号,实际上都在排斥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更重要的是,「港人治港」这个政治口号强化了香港的本土意识,塑造了香港人的身份认同,从而将中国人与香港人平行地对立起来,加剧了香港与内地的隔离倾向,导致了目前的分离主义倾向。

《决定》廓清「港人治港」界线和标准,回归「一国两制」下「爱国者治港」的初心和原则。「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必须有这份对初心的坚守,才能使「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推进,才能使香港能够持续保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六)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


 

「一国两制」框架下的香港以及「港人治港」遵从爱国者治港其实是理所应当。毕竟,在今天这样一个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世界秩序下,主权国家在其领土管辖范围内对管治者有爱国要求,其实是再正当不过的基本政治伦理。在这一点上,没有中西之分,也无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别。

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莫说从政者,就是一般公民也要求对国家效忠。所有美国人,上至总统下至贩夫走卒,全都是背诵?「效忠誓辞」长大的,美国人被效忠誓词激励、浸淫、陶冶,并把对国家效忠作为终生信条。

美国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第一项法案是《宣誓法》(Oath Act),它规定了从政者简短的就职誓词:「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必忠实执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及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总统、政府主要官员、议员、法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拒绝依法宣誓人士,将会丧失就任资格。

在美国每个新的国会会期开始时,每个奇数年的元月份,新当选或连任的国会议员必须宣誓:「我庄严地发誓(或肯定)将支持并捍卫美国宪法,反对所有外国和国内之敌人;我将对此持忠诚并效忠;我自由承担此项义务,无任何精神上之保留或逃避之目的;且我将忠实履行我即进入之职位之责。」

要成为英国公民,英国的入籍誓词为:「我将忠诚于大英帝国,尊重它的权利和自由。我将支持它的民主价值观。我将切实遵守它的法律,履行作为一个英国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英国从政者的就职誓词,与美国比较接近。

爱国者治港不仅符合普世政治伦理,而且是「一国两制」底线,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将严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基本法》将遭到践踏,治国治港之本将发生动摇,香港将永无宁日,立法会揽炒成为当前香港的最大威胁,就是典型例子。

香港目前不少公职人员如区议员、公务员违反《基本法》问题欠缺明确法例规管,目前公务员的监管机制有漏洞,按照现行的指引,在今年7月1日后入职的公务员才需要签署声明,若违背誓言会受到行政处分,但公务员可以行使公权力,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权力作出很多不利于政府的事情,因此只是行政处分并不足够,需要有更强阻吓力。其中揽炒派区议员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香港特区的行为问题更加严重,一定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其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依法认定违誓之后要DQ,除了取消职位和资格,亦要有罚款或监禁式的刑罚,以及罪成后是否要归还司法程序期间的薪俸,都需要在法律中进行规定。

(七)反对派「闹辞」搬石砸脚

反对派议员把中央履行宪制权力的合法行为诬蔑为政治打压,以「闹辞」相要挟,对抗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抗「一国两制」方针,将议员职务作为政治操弄工具,如此混淆视听、颠倒黑白,如此不负责任、肆意妄为,充分暴露了他们政治「揽炒」的本性。《决定》向揽炒派表明,如果不改弦更张,在香港将没有任何政治前途,但反对派还痴心妄想,以为透过「闹辞」可以逼中央就范,但这不仅徒劳,更是搬石砸脚。

反对派以为「闹辞」可以站在道德高地,博得满堂掌声,结果反而成为一场闹剧,抨击和嘲笑之声此起彼落。揽炒派至今仍在走对抗中央的不归路,其行为已明显触犯《决定》定性的情况,更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未来无论面临任何后果都是咎由自取。揽炒派议员「闹辞」是自毁议政机会和前途,有关人等日后若再次参选,一定会被取消参选资格。

其实,此前揽炒派已上演总辞闹剧,结果显示他们心水都非常清,最想的不是「义无反顾集体总辞」,而是保住议席和高薪厚禄,因为立法会议员的薪酬待遇太吸引,每月薪金十万元,每年办事处开支津贴最少有270万元,每年一个议员的人工、津贴等有400万元,足以令揽炒派议员留恋议席,之前大部份市民想他们离任,结果揽炒派是做了一场辞而不离的大骚。

揽炒派再以「闹辞」来「声援」郭荣铿等4人,只能说明他们跟郭荣铿等人是一丘之貉,更加暴露了他们根本没有把履职当回事,他们把自己与那些不符合立法会议员条件和要求的人綑绑,意味?自我宣布丧失担任公职、服务市民的资格,妄图打悲情牌,只会给自己制造悲剧,断送政治前途。「请君入瓮」的典故人们耳熟能详,而反对派「闹辞」这个「瓮」是他们自己制造、自己推销,再自己承受的。反对派为了议席,大力推销的「总辞」,变成了对付自己的武器。

当然,揽炒派议员「闹辞」后,立法会今后的运作会更加顺畅,有利于特区政府为恢复民生经济和解决深层次问题创造有利条件。部份反对派议员「闹辞」对中央和特区政府不会有压力,对立法会运作也不会有影响,倒是「闹辞」将变成「永辞」。

如果四人之外的揽炒派最后能幡然悔悟留在议会也可以,但要走则早走早?,祸国害港的议员一个也嫌多。反对派议员正确的思路不是以「总辞」相威胁,而是应当以那些被DQ的议员为戒,自我改造为符合「爱国者」要求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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