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为何拒发「独歌」禁制令

编辑: 文章类型:综合资讯 发布于2023-09-04 01:50:17 共846人阅读
文章导读

镜报 文轩


如果在几年前,行政、立法机关当中也乱象不断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或许还能浑水摸鱼。但如今特区政府已逐步清除扎根已深的毒瘤,要求全体公务员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也进行了「大换血」,把乱港议员踢出议会,并通过完善选举制度,避免乱港分子混入其中。司法机构若再不改革,其抱残守缺、尾大不掉自然显得格外刺眼。毕竟,潮退之后,便知是谁在裸泳。


修例风波带来的黑暴虽在三年前平息,但黑暴带来的深远影响却一直并未根除。《愿荣光归香港》是黑暴时最典型的一首「港独」歌曲,不仅多次在大型暴动前后播放,还被乱港分子称为「香港国歌」。黑暴平息后,该「独歌」仍在网络上四处流传,更导致香港运动队过去一年在参加国际赛事时,多次发生错播国歌事件。有鉴于此,律政司于今年6月上旬向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公众通过任何方式发布、广播、表演、刊印或出售该歌曲。然而,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却于7月下旬拒绝批出禁制令。

陈官在判词中洋洋洒洒地罗列出诸般拒绝批出禁制令的理由。总结起来无非四点:一是香港国安法已能处理「独歌」的问题,无需禁制令;二是认为禁制令会导致「一罪两审」;三是认为禁制令执法难,不会产生真正的功用;四是认为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令动机清白者因害怕违反禁制令而不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当活动。同时,判词还指出,行政机关可以判断相关案件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但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上,法庭也可以判断,法庭需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这一判决结果和判词公布后,社会上一片哗然:什么「寒蝉效应」,什么「动机清白者」不敢参加「正当活动」,不知道的还以为这是乱港势力的对抗宣言。不少法律界人士针对判决理据作出尖锐批评,纷纷要求政府提出上诉,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边厢,一众「黄丝」鼓掌称快,形容「胜了一仗」,原本已有所沉寂的「独歌」也再度上架,在网上横行。正是「亲者痛,仇者快」。

行政长官发证明书 法庭仍拒发禁制令

8月7日,律政司向原讼庭申请上诉许可,并随后向公众公开草拟上诉文件。根据该文件披露的信息,大家惊讶地发现,原来行政长官李家超早于7月11日,即禁制令申请判决前就已发出证明书,证明律政司要求禁止的4类行为涉及国家安全,不料法院依旧拒发禁制令。

律政司在上诉书中对陈官的理据逐一痛加批驳:首先,香港国安法已指明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对法庭有约束力,故法庭在处理涉及国安事宜时,行政长官的意见必须给予最大比重,但原审法官未有考虑有关因素。同时,法庭在国安议题上缺乏情报,职能上亦欠缺能力及知识作判断,因此应遵从行政机关的判断,包括对国安风险的评估,及使用某些法律和执法措施来解决国安风险的必要。原审法官却误以为法庭在这议题上能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位置作判断。

其次,针对「一罪两审」的问题,律政司强调,香港国安法并未规定涉及国安的罪行必须完全透过刑事起诉来防止。相反,香港国安法规定司法机构应充分执行该法和香港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故法院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并没有与香港国安法有不兼容之处。

其三,对于禁制令是否能发挥作用,律政司指出,该「独歌」仍在网上流传,不少人以虚假身份上载或传播导致搜证困难,禁制令能阻吓网上违法行为。

其四,对于禁制令或引起寒蝉效应一说,律政司指出,现行刑法对有关行为的禁止已经具有震慑作用,而禁制令只是放大现有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以更有效地预防、制止有关行为。法官没有考虑当中涉及的公众利益,亦没有考虑禁制令或能协助对刑事罪行的执法行动。

律政司的上诉有理有据,可谓是对原审法官的荒谬判词逐条「打脸」,上诉结果亦不难预见。但令人值得深思的是,法官为甚么在明知道「独歌」危害深远的情况下,仍然置行政长官的证明书于不顾,坚持在芝麻绿豆的技术问题上挑刺,而忽略了司法机关维护国安的重任,是无知傲慢,还是刻意为之?

国安意识不足 法院判决屡惹争议

事实上,近年在有关国安的问题上,法院判决屡屡引发社会争议,被质疑为乱港势力撑腰。2019年黑暴势头正盛,不少逞凶暴徒竟轻易获得保释,重投暴乱前线,故而被讽「警察捉人,法官放人」。而当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以遏制暴徒肆无忌惮地行凶之时,高等法院竟裁定此举违宪,「禁蒙面法」无效,令警方执法大受掣肘。及至一年后,终审法院才裁定政府上诉得直,但那时黑暴也早已过去。当时特区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特意就此事撰文,以「最令人惊诧」来形容审「禁蒙案」两名高等法院法官,指他们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法院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

又如2020年底,黎智英成为首名被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人,高等法院竟批准其保释外出。当时《人民日报》发表「人民锐评」,直指作为「乱港祸首」的黎智英身负重罪、极度危险,不但不应予以保释,而且应由驻港国安公署介入事件。后来律政司提出上诉,终审法院才予以纠正,强调高等法院处理有关保释申请时对香港国安法应用可能有误,驳回保释申请。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出法官对维护国安的意识薄弱,更反映出法官在相关事件中的态度。这次禁制令案中的一句判词就一语道破:「法庭需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在法官眼中,无论是黑暴也好,这次「独歌」事件也好,都是政府和乱港势力之间的抗衡,而法庭所要扮演的角色,则是在抗衡中「取得平衡」。这样一来,为什么法官会将禁制令和寒蝉效应扯上关系;为什么法官会认为有与「独歌」相关的「正当活动」,还有「动机清白者」要参加;以至为什么最后拒发禁制令,这些之前困扰大众的种种疑惑也就迎刃而解了。

对行政机关重视不足 法院仍抱持「三权分立」错误认知

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第47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的有关法律解释中,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并指出如香港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明书,则交由香港国安委判断决定。

显然,案件是否涉国家安全的最终判断权在行政长官而不在法院,法院不存在最终的独立的判断权,且受行政长官相关判断的约束。但在这次案件中,李家超在判决前便已就禁制令发出证明书,法官竟能熟视无睹,在判词中亦对证明书无丝毫提及,反而强调法庭在国安问题上也有判断权。这无疑是上次「禁蒙案」把自己抬高到全国人大的位置之后,法官又将自己抬到行政长官的位置,否则岂敢令国安法赋予行政长官证明书的约束力失效?

法官的自我赋权,与其对行政机关的重视不足不无关系。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但在不少法官的概念中,香港依然是「三权分立」。2001年时任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的李国能曾公开表示,本港实行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概念的核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2014年,时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亦称,基本法清楚订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三权分立的原则。

行政主导强调的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三权分立则偏重互相制衡,连几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都没搞清楚概念,更遑论下面的各级法官?尤其是香港国安法来得突然,又赋予行政长官凌驾性的权力,法官们被逼接受一部从天而降且不容置喙的法律,不少人都貌服而心不服。然而,内心有抵触情绪可以理解,但事关国安,便不应被个人情绪所左右,更不应放弃专业作出荒诞判决。

司法机构欠了一场改革

香港回归已有26年,「司法回归」仍处进行时。尽管社会上对司法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但司法机构置若罔闻,依旧顶?别国民族的假发,沿用英制称呼法官「My Lord」,法律条文仍有「女皇陛下」字眼,对改革讳莫如深。不过,改革大势难逆,如果在几年前,行政、立法机关当中也乱象不断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或许还能浑水摸鱼。但如今特区政府已逐步清除扎根已深的毒瘤,要求全体公务员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也进行了「大换血」,把乱港议员踢出议会,并通过完善选举制度,避免乱港分子混入其中。司法机构若再不改革,其抱残守缺、尾大不掉自然显得格外刺眼。毕竟,潮退之后,便知是谁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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