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二百万潜逃到缅甸 检察官劝其投案被轻判

编辑:中国经济网 文章类型:缅甸新闻 发布于2015-03-10 13:06:19 共1425人阅读
文章导读 骗税二百万潜逃到缅甸 检察官劝其投案被轻判

 

骗税二百万潜逃到缅甸 检察官劝其投案被轻判

2015年03月10日 11: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云南3月10日讯 2015年春节来临之际,人们已经沉浸在欢声笑语的节日氛围中,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却还在为一份即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忙上忙下,探讨案件的得失。讨论结束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周某某,法院判决适当,检方不拟对案件进行抗诉。周某某悬在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执法机关兑现了从轻处罚的承诺,自己可以安心地过个春节了。

  周某某系重庆威克宗祥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为获取非法利益,周某某经人指点,在瑞丽以公司名义先后多次重复向海关申报同一批出口摩托车发动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近20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周某某潜逃至境外,检察官根据《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相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劝返工作,周某某到德宏州检察院投案自首,最后被法院判处缓刑,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操盘手”规划骗税

  2011年8月,周某某在重庆注册成立了威克贸易公司。一开始,也做了些正当生意。在开展正当贸易的过程中,周某某认识了重庆一所名牌大学电子商务专业的在读研究生朱某某。对国际贸易业务颇有研究的朱某某向周某某建议到边境地区做国际外贸出口生意,周某某认为自己对外贸业务不熟悉,不得其门而入。朱某某进一步游说道,国家对某些产品的出口,有一定的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到边境地区玩“空手道”,货物不一定实际出口,在单子上作作文章,就能套取国家的退税款。周某某“豁然开朗”,大有相见恨晚之感,当下就请朱某某“出山”操作公司外贸出口业务。

  一个提供身份和资金支持、一个提供“操盘”技术的骗取出口退税联盟就这样诞生了。

  2013年初,通过一番考察和论证,周某某和朱某某二人认为有“境内关外”之称的瑞丽姐告有很多做外贸生意的便利条件,就决定把姐告作为他们实施出口骗税的地点。出口的“道具”选定为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属于国家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有15%的出口退税率。货物出口需要专业报关员才能向海关申报,周某某和“操盘手”朱某某打着做正当出口贸易的旗号,请云南某外贸报关有公司瑞丽分公司报关员罗某某帮忙报关。

  2013年4月,按照“操盘手”朱某某的规划,周某某从重庆发往瑞丽一批摩托车发动机,准备实施他们蓄谋已久的骗税计划。先由罗某某帮助向海关申报出口该批摩托车发动机,发动机被运送通过海关监管点后“出口”至姐告,周某某和朱某某并没有把发动机真正卖至缅甸,而是安排公司人员周某平等人待天黑后又组织车辆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化整为零,将该批摩托车发动机偷运回瑞丽,然后再次重复申报出口……就这样不停地循环,弄出虚假的出口数据,骗取结关后的海关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单。威克公司就凭借这些弄虚作假而来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单向重庆市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款。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近二百万

  报关员罗某某在第三次代理威克公司报关出口摩托车发动机时,发现该公司所出口的发动机规格型号与出口许可证件上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罗某某没有向海关方面反映,而是找朱某某“商量”。朱某某许诺除了正常报关费以外,再给罗某某一定的好处费。罗某某见有利可图,就没有拒绝继续代理威克公司报关出口发动机。截至案发,报关员罗某某共收受威克公司好处费93500元。

  2014年1月14日,罗某某代理威克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发动机929台,海关关员查验时发现该批实际出口的发动机数与申报数不符,且摩托车发动机的实际型号与申报型号、品牌也不相符,并有陈旧的摩托车发动机掺杂其间。海关关员意识到企业有可能钻国家政策的空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遂将威克公司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展开进一步调查。

  得知阴谋败露,周某某于案发当天出逃至缅甸。海关缉私部门对威克公司、“操盘手”朱某某、公司直接经办摩托车发动机出口业务的责任人周某平、报关员罗某某等进行立案侦查。

  经海关缉私部门侦查,威克宗祥公司用从重庆发来瑞丽做“道具”的摩托车发动机实际只有730台。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他们就用这批摩托车发动机累计向海关申报出口31票21926台,货值高达1772万余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969043.73元。

  检察官劝返在逃境外主犯

  德宏州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该案件后,认为涉案主犯威克宗祥公司法人周某某未到案将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理,于是采取积极措施规劝周某某投案自首。一是要求侦查机关加大布控力度,上网追逃周某某,尽可能压缩其藏身的地方;为赢得追捕时间,将案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是熟练利用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做工作。该通告指出,在逃境外各类经济犯罪人员在2014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通告同时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检方办案人员让其家属转告周某某一定要权衡好利弊得失。三是打亲情牌,选准亲情作为突破口。已经归案的公司直接责任人周某平是周某某的亲叔叔,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周某某的家属解释,一旦周某某回国投案自首,主动退还骗取的税款,其本人及其叔叔周某平均会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让其家属动员周某某投案自首。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反复做工作,2014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让人带来口信,愿意到德宏州检察院投案自首,希望检察机关给予从轻处罚。2014年11月12日,周某某在其妻子和辩护律师的陪同下到德宏州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了利用公司名义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96万余元。

  宽严相济从轻处罚

  威克宗祥公司法人“周总”投案自首后,德宏州检察院迅速固定证据,加快审查速度,及时提取公诉。目前,法院已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威克宗祥公司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周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朱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周某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罗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发后,周某某等人认真学习了相关刑法知识,他们深知自己已经得到从轻从宽处理,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周某某、周某平、朱某某三人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罗某某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法院的判决,几人均未提出异议。

  判决生效的时间为春节长假期间,德宏州检察院办案部门个别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过轻,应当提出抗诉。节前,检察官们展开了充分讨论。主办案件检察官认为,四部门联合通告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法院对周某某等人的从轻判决正是贯彻落实了四部门联合通告,有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应当抗诉。最后,大家一致同意了主办案件检察官的意见。案件完美地降下了帷幕。(通讯员 叶卫明、王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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