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编辑:中国金融信息网 文章类型:缅甸新闻 发布于2015-08-28 12:06:25 共1470人阅读
文章导读 “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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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缅甸尚未出台外籍劳务可就业的岗位、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规定。缅甸整体劳动力水平较低,缅政府鼓励外国在缅投资企业引进管理和技术人员,指导缅甸当地雇员提高技术水平,但同时也要求外资企业尽可能地雇用缅甸工人。外国人赴缅甸工作主要需解决签证延期及居留许可等方面的问题。另外,缅甸整体医疗条件较弱,来缅甸工作人员应注意饮食卫生,采取措施减少蚊虫叮咬,防范疟疾、登革热等疾病。

    签证及居留延期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① 商务签证

    外国人赴缅甸工作,须持有效护照及商务签证进入缅甸或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到达缅甸后办理落地签证。办理商务签证需要缅甸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中国公民可在缅甸驻华使馆以及缅甸驻昆明总领馆办理商务签证。缅甸商务签证有效期为70天,可办理延期。如外国人在缅甸超期停留90天以内者,每超期1天需要缴纳罚金3美元,90天以上每天缴纳罚金5美元。

    ② 暂住证

    外国人连续在缅甸居留90天以上者须到移民局办理暂住证。未办理暂住证的外国人,缅甸政府将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所有暂住证有效期到每年的11月30日自然截止,持证人须在当年的12月重新办理。

    ③ 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

    凡属中资企业与缅甸政府部门合作开展的承包工程项目或投资项目项下外派劳务人员,缅甸政府部门通常会协助办理中国劳务人员的签证以及居留许可延期。

    中资企业向缅甸合作企业派遣的劳务人员,如需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可向中国驻缅使馆经商参处提交申请免费办理。经核实确属中资企业或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合法派出的劳务人员,使馆将定期照会缅甸外交部,申请批准中国劳务人员的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外交部复照同意后,中国劳务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及材料直接去移民局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延

    中国劳务人员到经商参处申请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填妥的《注册为缅甸公司的中资企业明细表》或《为缅甸企业工作的中国公民明细表》;

    ②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③国内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有效派遣证明;

    ④国内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缅甸雇主提供的证明本人在该企业工作的有效证明;

    ⑥缅甸雇主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交部复照同意中国劳务人员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后,中国劳务人员须持以下证件及材料到移民局办理:

    ①本人护照;

    ②本人暂住证;

    ③缅甸雇主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缅甸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但由于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长期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也时而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各种类型恐怖活动不断,对中资企业及人员在缅甸开展投资合作项目带来不利影响。中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驻外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

    4. 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缅甸的外汇管理主要由外贸银行、外汇管理部负责,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配外汇。缅甸外汇管理规定,未经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在国内不得买卖、借贷、兑换外汇;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在籍人员不得买卖、借贷、暂时支付、转让、兑换外币。国家规定缅币不得出入国境。但在中缅边境地区,边境贸易可使用人民币和缅币。

    除外汇管制当局特别批准保留外汇的情况外,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上交。外汇当局仅对居住在缅甸,与官方业务有关的外国国民给予这种特许。

    缅甸尚未完全解除外汇管制,但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汇汇进汇出与前几年相比自由度增加,外国企业可通过大华银行将美金汇进缅甸,中国工商银行也可协助企业与缅甸外贸银行协商,将投资资本金汇入。

    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第3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企业的资金可通过涉外银行按汇率汇往国外:

    (1)外资输入人应得的外币;

    (2)外资输入人应提取的外币;

    (3)从外资输入人年利润中扣除税收及其他费用后的纯收入;

    (4)扣除税收及家庭成员生活费用后的外籍职员的收入。

    缅甸未规定利润等汇出是否缴税,具体缴税费比例需与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协商。

    从2012年4月开始,外国人在进入缅甸时,可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或相当价值外币而不必向海关申报。

    5. 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截至2014年3月,缅甸尚未建立正规的证券市场,对外国公司投资购买在其他国家证券市场发行的缅甸企业股票,也未作明确规定。

    6. 关于承揽工程的规定

    ( 1 )许可制度

    缅甸政府欢迎有实力、讲信誉的外国企业来缅甸承揽工程项目。2013年5月,缅甸总统府发布了政府部门招标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①总则:政府部门须为招标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计算底价委员会,投标审核委员会、质量检查委员会等,各委员会须制定相关规则,在官方报纸连续一周公布项目类型,在规定日期公开开标,并按照投标规则选择最低价投标者。

    ②采购方面:政府部门须公布采购货物的种类和标准;优先采购政府工厂产品。

    ③建筑方面:任何公司均需公开参与竞标;对劳工费、业务服务费提出最低百分率者给予优先,对低价进行破坏性竞争的公司予以通报,不予选择。

    ④服务方面:中标公司可按规定价格收取服务费(公路和桥梁通行费等);投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提供就业机会较多的公司给予优先。

    ⑤租赁方面:政府部门的业务转交给私营企业,须由私营化委员会通令办理;如有相同的最高价者,可由两者继续竞价,从中进一步挑选;竞标业务须在付清标费后移交;租赁的国有建筑,租赁期满后须原样交还。
    ( 2 )禁止领域

    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来讲,涉及缅甸国防的敏感项目、贵重矿产资源(如宝石矿、玉矿)的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外国公司介入。

    ( 3 )招标方式

    缅甸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由政府部门自筹资金且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的承包商进行投标;但是对于部分工期紧张、前期项目的延续性项目、政府有明确指示的项目,也可能会采取有限邀标或者议标的方式。由企业带资参与的卖方信贷项目,则一般只采取议标方式。

    缅甸政府招标的一般程序:

    ①缅甸政府在官方报纸上发布招标通知;

    ②参标企业到政府指定部门购买标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③第一轮竞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技术标书;

    ④第二轮竞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务标书,并提交最终报价;

    ⑤公开招标。

    7.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 1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缅甸知识经济发展落后,知识产权立法和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很少,没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机构,如果权益受到侵犯,权利人主要依据民事和刑事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东盟的成员之一,缅甸政府正由司法部抓紧起草颁布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的相关规定。

    ① 商标

    截至2008年底,缅甸没有商标方面的特别法,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商品市场法》、《注册法》、《特定救济法》等法律中。

    ② 专利

    缅甸在专利方面仅有《缅甸专利设计法》该法颁布生效于1945年,尽管目前仍然有效,但它分货布的目的在于应用《印度专利设计法》,而《印度专利设计法》从未在缅甸施行,因此,《缅甸专利设计法》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被使用。

    ③ 著作权

    《缅甸著作权法》颁布生效于1914年,目前仍在施行。该法适用于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对出版物的保护年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如果著作权受到侵犯,作者可以依据《特定救济法》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除了《缅甸著作权法》外,近年来,缅甸先后颁布了《电视广播法》(1996年)、《计算机科学发展法》(1996年)、《电子交易法》(2004年)等涉及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对新出现的著作权问题做出了规定。

    ( 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商标保护方面,缅甸《刑法》规定,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将被处以一年监禁,同时处以罚款,或者单独处以罚款;伪造他人商标的,将被处以两年监禁,同时处以罚款,或者单独处以罚款;伪造公务员使用的、用于表示特定品质物品的标识(商标)的,将被处以3年监禁,同时处以罚款,或者单独处以罚款。

    专利保护方面,由于《缅甸专利设计法》没有真正施行,因此在专利法方面也没有相关处罚规定。

    著作权保护方面,1914年颁布的《缅甸著作权法》年代久远,处罚部分的规定已失去意义。例如,制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被处以每件20缅币的罚款,但总额不超过500缅币。根据2008年12月的市场汇率,仅分别相当于0.017美元和0.45美元,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在缅甸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缅甸著作权法》的案例,缅甸的民事法庭也缺乏在著作权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如果发生文学、艺术、音乐等方面的著作权纠纷,通常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作为著作权人,当事人也可以依据《特定救济法》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8. 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 1 )环保管理部门

    缅甸环境保护部隶属于缅甸林业部。根据职能分工,涉及保护环境的相关政府部门还有家畜饲养和渔业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林业部、农业服务局等。

    ( 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缅甸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缅甸肥料法》、《缅甸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实施细则》、《缅甸森林法》和《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

    缅甸《环境保护法》由联邦议会通过并由总统吴登盛签署于2012年3月30日正式颁布。

    ( 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缅甸主要环保法律法规的要点如下:

    ① 缅甸环境保护法

    规定环保部职责,并要求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工业等领域的项目需提前办理项目许可,在工业区、经济特区企业或环保部指定的企业需履行相应的责任。环保部具体职责如下:(1)落实环保政策。(2)制定全国及地方环境管理工作计划。(3)制定、实施和监管环境保护及改善,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的相关工作措施。(4)为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规定烟雾排放、污水排放、废弃固体、生产环节及产品等环境质量标准。(5)向委员会提出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最佳的经济活动环保方案及制约方案等意见。(6)协助调解环境纠纷,并视情成立工作组。(7)负责规定工业、农业、矿业、排污等领域的化学废弃危险品的分级分类。(8)规定对环境具有现实及中长期影响的物品种类。(9)进一步加强包括有毒物质在内的废弃固体、污水、烟雾等处理设施建设。(10)规定工业区、建筑物等地的污7JC处理工作要求及机器、车辆等排放指标。(11)开展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方案的讨论、合作和落实工作。(12)按照联邦政府及委员会的工作意见,落实被缅甸认可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13)针对政府部门、组织或个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估规范。(14)为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海滩环境,减缓全球变暖、气候异常,治理沙漠化及管理持续污染物,制定环境管理、维护工作要求。(15)管理处理环境污染赔付,环境服务机构盈利缴纳及自然资源开采经营企业的部分利润的归口缴纳工作。(16)完成联邦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

    ② 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

    在单独规范动物健康和发展工作的同时,就促进家畜发展、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性疾病、规范兽医行医资格、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的国际贸易、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进行进出境检验检疫、以及防止虐待动物等作了综合性规定。

    ③ 《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

    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主要针对植物及植物产品等货物进出口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水果、花丼等植物进行检验检疫。该法规定,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需要获得缅甸农业服务局批准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并规定了申领许可和申请检疫的程序。

    ④ 缅甸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实施细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均可申请投资空地、闲地和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地税和利润税减免。

    ⑤ 缅甸森林法

    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保证林产品的产量,经政府批准,林业部可以建立以下类型的储备林:(1)商业采伐储备林;(2)供应当地储备林;(3)分水或集水储备林;(4)保护环境和生物差异储备林;(5)其他类型储备林。同时,为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保护旱地森林和红树森林,运输林产品应当持有有效的运输通行证,并接受林业局设立的税务站的检查和收费。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者,将会受到一定金额

    ⑥ 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

    规定,自然区域是指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或者重要的自然风景区以及有代表性的地理、地貌特征而划定并加以保护的专门区域。分为科学研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海洋公园、鸟兽禁猎区、意义重大的地球物理保护区等。该法律规定:(1)除了科学研究、环境调查和环境改造外,禁止在自然区域开展其他活动;(2)科学研究在自然区得到保护;(3)在不对自然生态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允许公众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参观国家公园;(4)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可持续发展;(5)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保障禁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保护候鸟栖息地和湿地;(6)在地球物理保护区内,保护并保存独特地理地貌特征和传统风俗习惯;(7)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分为三类:即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正常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季节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未经林业部部长批准和相关部门核准,捕猎、杀死、饲养、保管、销售、运输、转让、出口野生动物,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和相应时间的监禁。

    ( 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目前,外资企业在缅甸开展投资项目,在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前,需向缅甸环保部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和《拆迁移民安置方案》,缅环保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审核。2012年前,外商投资项目并不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评报告,只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即可。目前,缅甸新政府和缅甸民众要求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环保要求,环保部的成立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对中资企业在缅投资合作提出了更髙的要求。因缅甸政府过去并没有开展环评的具体经验,因此对环评涉及的相关内容也并没有明确要求,环评费用、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总体上环评周期较长,需要半年或更长时间。企业需与环保部加强联系,根据环保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完成具体审批手续。

    9. 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目前缅甸尚无专门针对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三、投资缅甸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缅甸法规有待完善,政策稳定性不足,给投资者带来许多不确定性。部分外国投资者为避开政策限制,借用缅甸人身份在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由于此类外国投资不受缅甸法律保护,因合作失败或与合作方利益纠纷而致外国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投资者对此应格外注意。

    2.缅甸基础设施落后。由于缅甸工业发展水平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电力供应不足,燃料短缺,给外国投资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3.长期以来,缅中央政府和部分少数民族组织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中国投资者应尽可能避免擅自同缅甸地方政府以及在少数民族控制区进行投资合作,此类合作一旦有意外事件发生,两国政府将难以及时有效介入。

    四、投资缅甸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2000年,上海静安区、上海铁路局与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三方组成的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缅甸仰光市政府签署了《缅甸联邦仰光市某国际商厦场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30年。2002年3月,缅甸军政府以本国公司势单力薄,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外国公司竞争为由,禁止驻缅甸的外国独资外贸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吊销了包括仰光该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内的外资贸易企业的营业执照,缅甸移民局也不再续签驻缅外资贸易企业人员的居住延期许可。

    缅甸是一个军政府执政的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比较落后。一方面,缅甸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投资领域,一些重要的法律都尚在制定过程中,而已有的法律法规又存在内容陈旧、规定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在缅甸投资时常常会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军权力相当大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行,政府常常制定政策和政令来代替法律的适用。再加之缅甸政局依然起伏不定,时稳时乱,因此政策多变,政令反复。

    本案例中,缅甸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公司的利益,中止了驻缅外国独资贸易公司进出口业务。同年8月,缅甸政府吊销了包括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在内的所有驻缅甸外国独资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如果驻缅甸外国贸易公司还希望继续运作,它们就必须与缅甸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缅甸《外国人投资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可实行下列任何组织形式:一、外国人可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二、外国人可与本国公民合资经营。显然缅甸政府禁止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缅甸设立贸易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外国人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的。

    案例中的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依据缅甸《外国人投资法》设立公司,并为此项目投入了1000万美元的资金。一年后缅甸政府吊销其营业执照,贸易公司对此毫无准备,未预先接到缅甸政府任何通知,缅甸政府也未给相关企业制定相应过渡政策。原先按照投资协定,中国贸易公司有30年的租赁期,可实际经营却不足一年,根本无法收回成本,缅甸政府却不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缅甸政府多变的政策给来缅甸投资的中国投资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法律部被遵行,政策反复无常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对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进行合理预期,对政策变化也没有足够时间作出调整,并且缅甸政府在某些行业的政策导向上偏向国内企业,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发展。因此,在投资缅甸时,应当及时关注法律动态,同时也要关注政策变化;了解政策导向,选择相对稳定的行业领域;尽量选择回报期较短的行业,降低因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经商参处、缅甸驻中国大使馆、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缅甸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缅甸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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