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商业诉讼、抵押、债务执行的相关规定

编辑:中国法律事务局 文章类型:缅甸新闻 发布于2015-10-20 11:43:00 共1927人阅读
文章导读 缅甸商业诉讼、抵押、债务执行的相关规定

 

缅甸商业诉讼、抵押、债务执行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事务局(缅甸)网站

    随着缅甸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类缅甸国内及国外投资项目也在近几年中呈现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诉讼方面的需求。在未来,一部分企业将不可避免的,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案件中。根据对缅甸法院进行调查得到的结果,在95%以上的债务诉讼案件中,债权人是最终胜诉的。

    在本文中,我事务所将针对在执业过程中客户提出的有关缅甸法院分级状况及管辖权、诉讼案件中外国当事人的处境、商事诉讼从开始到最后审判的全过程、没有法院介入情形下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状况、没有法院介入情况下的担保的执行状况、股东纠纷及补救措施、获取暂时及永久法院禁令的过程等缅甸商业诉讼的问题。

    关于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在缅甸,一共有四级法院可以处理商业纠纷:

    1. 镇区法院(Township Court):对标的金额在10,000,000缅币(约8,000美元)或以下的诉讼案件,以及涉及到位于该镇区内的不动产物业的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2. 高级法院(High Court):对标的金额在500,000,000缅币(约390,000美元)或以下的诉讼案件,以及来自镇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

    3. 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对标的金额在500,000,000缅币(约390,000美元)以上的诉讼案件,以及来自镇区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

    4.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为缅甸最高等级的法院,对来自高级法院和区域法院的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

    外资公司是否可以向缅甸法院起诉或被起诉

    根据缅甸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外国国民同缅甸国民一样,拥有向缅甸法院起诉的权利,除非该外国国民为国家公敌,或是诉讼标的是法律禁止外国人持有的(缅甸总统下发特批令允许该外国国民起诉的特例除外)。例如1987年颁布的《不动产转让限制法》(The Transfer of Immovable Property Restrictions Act)禁止外国人获得不动产以及超过一年的不动产租赁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批的情况除外)

    另外,在缅甸法律中,也没有禁止外国人在诉讼案件中被起诉或成为被告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居住在缅甸境外的被诉人员,缅甸法院还提供与传讯相关的配套服务,比如相关法院发出的传讯将被翻译为英文或被起诉人员所在地的通用语言。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还可将传令张贴在法院的公示栏或被起诉人员在缅甸最后的经营所在地,以及实施其他法院认可的传令方式。

    商事诉讼的过程

    在缅甸,一般商事诉讼案件从开始到结案平均需要2-3年的时间。然而,如果被告方放弃辩护,则诉讼程序可以在几个月内完结。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当事人双方在收到法院传令或临时禁令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需要花费1-2个月,但是也会有很多例外的情况出现。

在一审过程中,商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方必须首先向主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之后被告方将被要求在法院规定的限制时期内(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一般在15-30天内)对上诉状进行答复,如果有需要,被告方也可提交反诉状及抵消债务请求。如果被告方没有在限制时期内对上诉状进行答复,则法院可基于被告方的违规行为做出判决。如果被告方提交了反诉状及抵消债务请求,则原告方可以在应诉过程完结后就反诉状及抵消债务请求进行书面回复。

    在应诉过程结束后,下一个阶段是初步调查及文件检查。在这个阶段中,当事人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发布临时禁令或其他中间命令的要求。法院则会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构件案件处理的框架。如此后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则案件将进入听证、审讯、判决及执行的程序。在判决令发出后,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没有法院介入情形下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根据《财产转移法案》(TPA-1882),在缅甸存在着若干种不同种类的抵押权。英式抵押(English Mortgage)是指不动产被绝对地转移给抵押权人,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不动产将会重新返回给抵押人。简单抵押(Simple Mortgage)是指抵押人占有财产,但一旦发生违约,财产将会被变卖,收入所得将会用于偿还债务。附条件销售抵押(Mortgage by Conditional Sale)是指抵押人将财产交由抵押权人,但抵押人发生违约时才能将财产予以销售。用益权抵押(Usufructory Mortgage)是指在抵押人偿还全部债务之前,抵押权人占有财产并且可以将财产的租金和收益充作利息。所有权保证金抵押(A Mortgage by Deposit of Title Deed)是指为了在未登记情形下形成抵押,抵押人将财产的所有权文件交由抵押权人。由于所有权保证金抵押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在缅甸的实际操作中,它几乎是现在唯一常用的抵押形式。

    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英式抵押是缅甸当前力度最强的抵押形式,如果双方没有印度教徒、佛教徒、穆斯林(当双方是公司时不存在这个问题),没有法院的介入即可实施抵押权。不过,实际上在目前来看英式抵押有一些很重要的缺陷:它需要登记,尤其是牵涉到外国投资的抵押人(他们只是租用土地,并不拥有土地),这些大部分都没有经过实务上的试验。进一步来说,对很多土地类型,需要登记的抵押比如英式抵押或者简单抵押,甚至涉及到缅甸抵押人的登记都没有经过试验。

    对于除了英式抵押和所有权保证金抵押之外的其他抵押形式,没有法院介入情况下的执行可以发生在以下情形:(1)抵押权人是政府,并且抵押契据明确规定了销售权;(2)抵押权人不是政府,但抵押契据明确规定了无法院介入下的销售权,并且财产位于缅甸。在实施销售权之前,抵押权人要确保在提供书面通知给抵押人之后至少3个月本金仍未偿清,或者至少3个月利息尚未偿清。

如果上述条件满足(即无法院介入情况下可以销售财产),并且抵押契约里明确指明了一个接收人(如果没有,抵押双方可以达成一个书面协定),抵押权人可以指派这个接收人去销售财产,否则就需要法院命令。因此,强烈建议抵押权人确保抵押契约谨慎地指明一些可替换的接收人和一旦发生违约时指派这些接收人的程序。

    债权人对动产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1872),动产可以被质押,这是指动产的所有权被授予质权人(合同法里面称为承押)以保证债务的偿还或者承诺的履行。发生违约时,质权人通常可以保持动产的所有权而不需要法院的介入。公司的股份可以被质押或抵押。如果动产被简单抵押,并且债务人仍占有财产,一般来说,即使双方可以达成例外情况的处理协议,由法院命令出售也是必要的。

    法院下令出售

    在抵押的执行中,法院的介入经常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在缅甸法庭之前几乎总是成功的。调查表明,在1980-2014年间关于债务执行的法庭案件中,95%的案件中借方胜诉。

    为了使法庭下令对财产的出售,首先需要从相关的法庭获得一些初步法令,在这些法令中法庭对未付本金、利息、成本等进行确定。之后法院会发出对法令的执行流程,以确定其他事情包括执行日期等。之后财产将会被法院查封。如果是动产(除了农业财产),这意味着由一位法院长官对财产进行实际没收。如果是不动产,法院会下达命令禁止债务人转让或妨碍财产。命令会贴在财产的显著位置(如果是不可动产)和法院。当财产被查封时,法院可以命令销售财产以偿清

    债务。销售命令的公示必须贴在财产的显著位置和法院。对于不可动产,销售必须在公示至少30日之后方可进行,对于可动产要在至少15日之后。通常,缅甸法院会承认在查封和最终销售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债务人有赎回的权利。销售可以由一个法庭执行官或者代理执行官在一个著名的地方来实施,作为佣金,执行官会得到实际销售所得的1%。

    根据《缅甸刑事诉讼法》,如果法定持有人购买了财产,债额可以从拍卖价格中抵消。不过缅甸判例法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形下,如果这样会剥夺对实现债务具有更高优先权的另一个法定持有人,法定持有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对价格进行抵消。如果将被出售的财产是一个可商议的设备或者公司股份,法院可以命令销售可以通过经纪人而不通过公开拍卖来实施。如果是不可动产,如果债务人可以有效地销售/出租/抵押财产,提高足够的收益来偿清债务,法院可被说服,可以推迟拍卖以允许债务人来物色一个买家/寻租者/抵押,但这些销售/出租/抵押行为只有在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

    对于不动产的销售,缅甸法院通常要求买方立刻支付价格的25%,余额在15天之内付清。当销售全额完成,也没有申请要驳回买卖(基于敲诈/材料不规范,或者对财产具有优先权的第三方的声明),法庭将会发布命令对销售进行确认,之后销售就彻底终结。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终结,查封/销售过程的任意不规范,都不会使销售无效(虽然因这些不规范导致受损的一方可以声明损失)。

    缅甸担保问题

    根据缅甸法律,担保由合同法规定,跟大部分司法权类似,担保定义为履行承诺或者对第三人免除责任的合同。担保要想生效,它必须满足一个有效合同的要求,包括合法性、报酬、合同能力等。关于报酬,对担保人(合同法中称surety)没有直接报酬的要求,但是要求主债务人所获得的报酬要足够承担担保人的报酬。

    缅甸法庭可以出于很多原因使担保无效,但很少这样做。如果主债务人解除了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由于债权人的一些行为或疏忽),担保人将不能坚持执行担保。此外,缅甸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发生任意未经过担保人同意的修改,担保人的义务和(或)责任将会解除。

    也有一个关于法人担保人越权的问题,这在缅甸仍然是一个问题。跟其他司法权不同,《缅甸公司法》没有进行更新来解决越权的问题。尤其是当一个公司的公司章程(MOA)不提供实施担保的能力,并且提供的担保对担保公司并无任何益处时,依据缅甸法律该行为将会被视为越权。

    根据较早的英国案例,一个越权行为甚至不能通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决议来纠正。对公司章程的修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途径。然而,在缅甸,修正公司章程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公司法的第12节,这需要法院命令的批准。强烈建议权务双方仔细检查关于法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来确定它是否具有对相关担保提供担保的能力。

    股东纠纷

    公司管理须按照《缅甸公司法》执行,然而,公司法对小股东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保护。事实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应该由董事按照股东的正常投票权进行经营。没有一个普遍的法律规定允许受压迫的股东对公司采取法律行为,或者对第三方采取派生诉讼。

    政府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声明出于一个公司不能偿还其债务的原因,或者其他公正合理的原因,解散一个公司,但是这种能力是有限的。对后者而言(声明公正合理),法院通常只能在极端情形下命令公司解散,比如在股东/董事之间发生了不可挽救的冲突,公司事实上已经不可能继续运作。但并不包括这种情形:虽然受到少数股东的损害,但公司仍然可以运行。

    在极端情形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是可能的,比如民事诉讼(违约,过失)甚至犯罪行为(滥用职权,违反信托,伪造)。另外,《特殊救济法案》(SRA)的第54节可能有指示作用。该法第54节提出可以批准永久性禁令来防止违反义务,该节下面的例证(c)给出了这个例子:上市公司的董事将要用资产或者借款中支付红利,任意一个股东可以进行禁令诉讼以限制他们。

    在永久性禁令的例案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股东很可能不能简单地援引特殊救济法案第54节中被大股东压迫来寻求救济,而只能是从董事违反一些具体的职责来入手(比如,用资产或者贷款来支付红利,未能对股东大会给出合适的通知,不允许股东检查公司账目)。另外,如果一个股东签署了一个针对公司董事的声明(不论出于任何缘由),根据缅甸刑事诉讼法,这个股东要求短暂禁令是可能的。

    毋庸讳言,在缅甸法定条款对该方面如此欠缺的条件下,在合资企业或者股东可能达成达成协议的地方,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将会在提供全面改革和争议处理机制下被保护地更好。

    关于禁令

    在缅甸,援引《刑事诉讼法》寻求暂时禁令,以及援引《特殊救济法案》寻求永久禁令,是可能的。获得永久禁令的过程与获得任一个最终裁决的过程是一致的,而暂时禁令可以在答辩结束之后以及裁决之前提出诉求。一个将被允许的暂时禁令,必须有财产被浪费、损坏、疏远的危险,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有被清除或处理掉的倾向以欺诈债权人。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特殊救济法案》并没有明确给出时间表,这依赖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形和复杂性,但获得一个永久禁令的时间轴明显要比获得一个暂时禁令要长。

    一旦获得禁令,法院就有权力要求被告向法院支付抵押品。如果有违反禁令的情形发生,法院可以拘禁肇事者最长达6个月之久。如果禁令是针对一个公司,那么也将对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有约束力。与大多数司法相一致,如果原告能够获得一个等待最终听审的暂时禁令,法院极有可能会对被告行使一个杠杆以达到一个有利的判决。因此,在缅甸,暂时禁令是诉讼当事人工具库中一个潜在的很强的武器,不应该被涉入纠纷的任何一方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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