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编辑:央视新闻 文章类型:综合资讯 发布于2015-04-23 16:22:25 共1599人阅读
文章导读 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央视新闻

  昨日(4月22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在北京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文规定,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行将结束。《通知》一经披露,引发舆论热烈讨论。

    网络转载争议由来已久

  多年来,传统媒体辛勤采集的新闻作品,成为网媒“免费的午餐”,传统媒体苦不堪言。有媒体曾提起版权诉讼,网媒赔付的转载费用却十分有限。

  2014年6月初,“今日头条”涉嫌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一事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6月16日,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和反映,依法对“今日头条”涉嫌侵权案立案调查。最终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版权局将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今日头条”迅速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

  今年2月1日,针对微信公众号侵权转载猖獗、原创者维权陷入困局的现象,新华社连发三文,批评微信面对公众号愈演愈烈的内容“抄袭”不作为。

  随后,微信团队在其公众平台发布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封号7天、第三次封15天、第四次封30天、第五次永久封号。对于不遵守平台规则,乱使用“原创声明”功能的恶意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被举报,微信公众平台将永久回收其“原创声明”功能,且进行阶段性封号处理。

  3月15日,“今日头条”、搜狐、网易等八家互联网平台共同发布了《保护原创版权声明》,各方希冀通过共同约束,呼吁保护此前一直被忽视的内容消费者权益,期待着立法及执法保障的跟进落实。

    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通知》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网媒转载作品须经授权并付酬,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中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

  报刊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免费的午餐” 不再免费 如何执法与监管受关注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为了保护行业创造力,有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网媒数量众多,行政部门的规定要从《通知》变成网媒行业性的集体行动,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以及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谁来监督大大小小的网媒,是传统媒体自己还是版权管理部门;对于未经授权擅自转载的网媒如何处理,惩罚的力度多大才合适……这些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更具挑战性。从这个意义来说,下发《通知》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今后工作中严格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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