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聋发聩 期望一个自由而负责的香港新闻界——有感于张国良会长在国庆酒会上的致辞
徐新英 镜报文化
在香港新闻界庆祝67周年国庆的酒会上,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会长、新闻界庆祝国庆筹委会执委会主席张国良先生在会上一席慷慨激昂、呼吁同业秉持良知、强调新闻自由的前提是法治与责任的发言振聋发聩。
张会长短短一席话,痛批香港新闻界部份媒体及部份新闻工作者的不当作为,实乃肺腑之言。正如张会长自己所说:「这是我一个老媒体人多年体验的真心之言。鼓吹港独必须严斥!但坚守专业操守和良知也是每个媒体人都要扪心自问的!」现场新闻同行与嘉宾纷纷表示赞同,发言在香港社会与新闻媒体界引起强烈反响。
批歪风邪气 吁自由而负责的香港新闻界
然而,近期部份香港新闻媒体对有些鼓吹「香港独立」、企图分裂国家、危害香港的这种非常危险的异端邪说大肆鼓噪、恶意炒作,推波助澜、煽风点火,有的媒体连篇累牍的拼凑,甚至于编造、鼓励支持「独立」的言论,肆无忌惮地为「港独」分子张目造势,他们甚至于迫不及待地追访一些一时说了错话的年轻的人,迫使他们说出更加出格和极端的言论,把他们迫上不归之路。更为令人可气的是,他们一方面做着违背新闻道德的事,同时又高喊新闻自由,企图占领我们新闻界的道德高地。
针对此,张国良公开斥责,并指出新闻自由有法治和责任两条底线。对于香港的新闻媒体来说,法治是指《基本法》,这是保证香港「一国两制」的法源和基础。「一国两制」主体是「一国」,没有「一国」的宪政立法,怎能有香港的「两制」?因此,否定「一国」、动摇「一国」就是摧毁香港的「一国两制」,要把香港逼向灭顶的深渊。
张国良续说,责任是一种崇高的精神,是一种神圣的良知,一个人可以不信神,但是他不能不信神圣。一个不信神的人,甚至于不信教的人,依然可能是一个好人,但一个不信神圣的人,他绝对是一个坏人。神圣是我们头顶和心底的天,俗话说,天地良心,如果一个人连天都不敬,连天都不怕,他一定会逆天行事,大逆不道。大逆不道的至极,就是欺师灭祖,数典忘祖,出卖民族利益,背叛自己的祖国,就是人人痛恨、人人唾骂的不孝子孙、民族败类、卖国贼。
「但是,我们也遗憾的、失望的看到,我们现在新闻界有些不良状况。无可否认,我们现在的新闻素质普遍低下,媒体的公信力逐年滑落。」张国良说,「特别令人注意的是,我们香港新闻界出现一种歪风邪气。这就是有些新闻媒体,有些新闻人违背了做新闻的操守和原则。他们不注重新闻的真实真相,不追求新闻的质量和价值,而是热衷于追求极端,追求刺激,以至于不分黑白、混淆是非。面对香港目前的这种社会状况,我们真正有良知的新闻人应该更好的秉持我们的专业操守和良知,运用我们专业的技巧和智慧,全面反映社情民意,客观分析深层原因,消除化解矛盾纷争,引导凝聚社会共识,扶正祛邪,止恶扬善,推动国家的发展进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张国良用这样一句话作为他致辞的结尾,呼吁共同维护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多家媒体报道 同业人员发声支持
在张国良发表上述讲话的第二天,香港各大媒体都在重要位置刊登报道,标题普遍集中在「吁同业秉持良知、提升传媒人员素质」。
坊间有人这样评论:「张国良会长的讲话及时指出当前香港的一股歪风,尤其面对独立倾向的这个坏风。社会以法治为根本,人群以伦理为基础,行业以规范为成长,个人以责任为界线,这四点都并不是什么深奥道理,香港的成功就证明过去很多人都是这样做。在当前全社会都似乎懵懵懂懂之中有一个坦率而不怕得罪人的真言,就是可贵。张国良会长的讲话就是这样的可贵。」
也有人这样评论:「再三细读了张国良会长在香港新闻界庆祝国庆酒会上的讲话,我的第一感觉是大快人心、衷心敬佩。张会长说出了每一位有良知的、有责任感的、有新闻操守的、崇尚自由民主的香港传媒人的心声。本人在香港媒体服务逾40载,在经验教训中不断成长成熟,对此更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张会长15年前强调的新闻自由的两个底线,一是法治,一是责任,在今天尤其显得重要,作为传媒人,心中必须时刻牢记:什么是良知、什么是实事求是、什么是操守和责任。」
的确,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角色特殊,担负向公众传递信息,引导公众舆论的重要功能,有时候甚至能影响社会发展方向,所以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新闻从业人员都应该牢记:责任、操守、素养、实事求是!再次为张会长的肺腑之言、掷地有声的致辞喝采!
新闻自由从来都是与社会责任如影相随
笔者钦佩张会长的敢言,为张会长鼓掌喝采的同时,也联想到父亲——《镜报》的创办人徐四民先生提出的办报原则:「做社会公器,不唯利是图,对社会负责,为社会尽力」。作为一个新闻从业者,我用心拜读了张会长的致辞文字稿之后,结合理论及同业人员的评价拟就此文,希望能引起香港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对于自由、责任、职业素养、法治的重视和认识,希望香港新闻媒体在享有高度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能在这个面临巨变的年代,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创造社会繁荣的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因为其特殊性,具备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教育市民大众、传递信息、舆论引导等社会功能,新闻媒体也因此享有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特殊权利。西方将新闻媒体的这种特殊权利称为「第四权利」。第四权利的概念是1975年及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PotterStewart及WillamJ. Brennan, Jr.相继提出的,强调新闻自由非但不同于言论自由,也不只是附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是独立于言论自由之外的一项制度性、工具性权利。新闻自由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需要纳入整个社会的运行体系中,要与社会发展同步,而不是新闻媒体的所有者或者是个人、机构的私器。
早在1956年,学者施拉姆与赛博特、彼得森就联合出版了《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其中的社会责任理论就针对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者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享有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些国家也根据社会责任理论,加强了对新闻媒体的技术监管、制度规范和法律约束,对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从业者的道德自律和提高以及他们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要求。由此可见,在新闻媒体的发展历程中,享有新闻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始终如影相随。
事实上,新闻媒体之所以享有新闻自由,正是由于其新闻职业素养,客观、全面反映社会信息和民意,不片面之词,不捕风捉影,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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