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法官放人”为何在香港频频出现?
环球网 作者 赵觉珵、白云怡
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香港的法官,无论是本地还是外籍法官,在涉及香港社会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通常会表现出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对执法者的严苛要求,这种“双重标准”在“反修例”风波中同样表现出来。
香港“反修例”风波以来,香港警方已经抓捕数百名暴徒与激进示威者。但引起舆论注意的是,不少被捕的嫌犯很快被法官批准保释,甚至一些被控“暴动”等重罪的嫌犯也已“被放”,这令香港市民频频质疑,为什么“警察抓人,法官放人”?
近日,又有“港独”分子在被警方抓捕当日得到法院批准保释,且被允许在9月份出境旅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30日接受环球时报-环球网采访时表示,香港警方在长达数月的“反修例”风波中,应该是掌握了很多证据,才去对这些人实施抓捕,而且他们涉嫌的罪名也都是比较严重的。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警方前脚抓捕,司法机关后脚就以很低的保释金批准保释。本来香港社会就在质疑司法体系有政治和意识形态偏见,在涉及类似的案件中不能完全坚持法制秉公执法。支振锋认为,当前在香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坚持法治,维护未来的繁荣是首要任务。香港法官近两三个月来大量批准保释,很容易让香港社会和舆论联想认为,这是在“纵容”非法示威甚至暴力行为。
陈浩天(左)、黄之锋(中)和周庭(右)接连被捕
为何在“反修例”风波的案件中,保释成为一种“常态”?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香港的原则是“保释为主,羁押为辅”,而保释机制有“原则保释、拒绝例外”之称。
香港著名大律师黄英豪告诉环球时报-环球网,根据香港的法律程序,类似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由香港政府律政司负责检控。在对犯罪嫌疑人提堂的过程中,法庭首先会讨论是否允许辩方保释,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检控方即律政司的意见。如果律政司认为辩方可以保释,法庭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做出与之相左的决定。但黄英豪表示,黄之锋和周庭都不是初犯,已有前科,而“盟友”已有多人逃离香港,所以检控方(律政司)应该反对保释,并对裁判官30日决定提出上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环球网介绍称,香港实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偏向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保释较为宽松也是这一优先倾向的体现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也对环球时报-环球网补充称,由于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香港的法官,无论是本地还是外籍法官,在涉及香港社会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通常会表现出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对执法者的严苛要求,这种“双重标准”在“反修例”风波中同样表现出来。
田飞龙表示,需要解释的是,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保释制度不等于直接把人放了,而是类似于内地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它是根据行为人的危害性,还有他事后是否能够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而作出的一种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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