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经 立法会不应为「港独」埋单

编辑:香港镜报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16-09-13 11:51:10 共1648人阅读
文章导读 港澳政经 立法会不应为「港独」埋单

    香港镜报  作者:萧史

    立法会是香港最高立法机构,立法会议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公务员基本要求,必须遵守并践行国家法律。因此,如果个别参选者「入闸」后或获选后表达「港独」主张,甚至行分裂之实,选管会和港府有权有责取消其参选者或议员资格。

    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在即,建制泛民各派为争取席位使出浑身解数。今次选举是非法「占中」、旺角事件之后首次立法会选举,对香港的未来尤为重要,而「本土派」的崛起和「港独」势力的借题发挥或使立法会格局发生改变。但无论议席如何重新洗牌,立法会都不能成为宣传「港独」的舞台,更不应为「港独」埋单。

    禁「独派」入闸无关言论自由

    建制、泛民两派在立法会选举中如何角力已不是新闻,在本土思潮和「港独」思潮中趁势而起的「激进本土派」和「独派」参选立法会却是大新闻。在主张「港独」的参选者陆续被依法取消参选资格后,部份泛民派参选者欲「吸票」而为其站台则使选情更加复杂。

    香港市民历来重视言论自由,故梁天琦等被拒绝「入闸」人士反复拿「言论自由被剥夺」的论调来激发民意反弹。但参选立法会实际上属于将政治主张落实为具体行动的过程,当选议员后的实际工作更超过言论自由的范畴。

    普通市民尚需为其言行负法律责任,立法会议员的责任就更加重大。法律在保障参选者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对其参选条件作出了具体要求。既然选择了参选,就必须接受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资格审查,这是法律赋予后者的权力。

    基本法第27条保障了香港居民的言论自由,第39条亦明文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的法律予以实施。《公约》第19条规定了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因此,参选者欲表达言论,就必须接受法律的相关限制,没有边界的自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治基石不可动摇

    今次选举的另一个舆论争议点在于,港府和选管会作出的签署确认书、参选者资格审查等选举前的流程是否合法,有泛民及「本土派」人士质疑如此做法会动摇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日前表示,签署确认书这一程序并非是在法律层面对参选者创设新的义务。事实上,相关效忠义务在《立法会条例》第40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10条、第11条均已载明,确认书与参选人登记表是一致的,是对登记表有关内容的延续、补充和强调。

    其次,选举主任有权依法决定参选者提名是否有效。《香港法例》第541D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6条规定,「选举主任须决定候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第542章《立法会条例》第38条(5)规定,「选举主任必须裁定提名名单上的每名获提名人是否获有效提名」。

    港府和选管会的做法有法可依,倒是如果主张「港独」和「自决」的「独派」、「激进本土派」人士进入立法会,则很有可能动摇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是香港法治的基础。基本法第1条、第2条分别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港独」势力主张香港「独立建国」、「公投制宪」,这从根本上就违反了基本法。

    有观点提出,立法会可对基本法提出修改议案,因此主张修改基本法的个别条款不等于不拥护基本法。此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基本法第159条已明确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且「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中央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方针是通过人大写进宪法的基本方针,而基本法第1条、第2条就是该方针的具体法律表述,意欲修改此二条款的主张显然违反基本法,更是对香港法治基石的动摇,不具备任何可行性。

    现实来看,立法会是香港最高立法机构,更是公帑支付的国家机构。立法会选举亦是由公帑资助的活动,因此确保参选人拥护基本法,是特区政府和选管会应尽的责任和应有的权力。立法会议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作为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必然是遵守并践行国家法律。因此,如果个别参选者「入闸」后或获选后表达「港独」主张,甚至行分裂之实,选管会和港府有权有责取消其参选者或议员资格。

    国际惯例仅供参考

    参考国际惯例可谓香港部份人士的惯例,但就立法会选举一事而言,国际惯例的参考价值有限。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指出,香港并非主权国家,因此不能把立法会选举等同于英美等西方主权国家的议会选举。即使参考西方国家议会选举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难看出香港立法会选举的相关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规定,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

    英国下议院当选人亦须宣誓效忠英王及其继任者。去年英国大选中,主张苏格兰独立的苏格兰民族党和推动北爱尔兰脱英的新芬党虽均有成员获选,但后者拒绝宣誓效忠,结果不能参与任何立法程序。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故参选者在成为议员之前必须放弃任何违反基本法的主张,否则将无权参与立法,而如果宣誓就职后再作出违反基本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

    如果放主张「港独」者入闸,直接受害者是立法会,最终受害者是香港市民。泛民派议员的多次「拉布」对香港发展的负面影响已无需赘述,倘若再有议员打?「本土主义」的旗号行分裂之实,立法会的形象和公信力将受到中央和香港社会根本性的质疑。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提出的六问,值得每一位香港选民思考:如果允许「港独」分子堂而皇之地进入特区的立法机关,这符合「一国两制」吗?符合基本法吗?符合法治原则吗?这给香港社会什么导向?要把香港引向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对香港是福还是祸?

    理性的选民应该了解,「港独」势力「吃饭」,立法会不应「埋单」,700万港人更不能「埋单」。

 

 
0
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邮箱:mhwmm.com@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