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智库】台湾海峡不可任意穿越

编辑:中评社 文章类型:观点时评 发布于2019-09-06 13:26:06 共2143人阅读
文章导读 【中评智库】台湾海峡不可任意穿越

中评社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讲师蒋围、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李明杰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8月号发表专文《美国军舰穿越台湾海峡所涉及的海洋法问题》。

美国军用舰船多次航经台湾海峡,对于台湾海峡水域性质及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国际社会充斥着“中国使台湾海峡内海化”、“台湾海峡是公海,美国本来就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等种种谬论。

对于这些谬论,本文首先从“台湾海峡是否为中国的内海?”“台湾海峡是否存在公海?”“台湾海峡中是否有‘国际水域’?”的角度研究台湾海峡水域的性质;接着,在研究国际海峡法律制度的立法变迁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峡规定的基础上,明晰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最后指出美国军舰通过台湾海峡时的权利义务。

文章内容如下:

2018年以来,美国军用舰船多次航经台湾海峡。在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期间,美国军用舰船在9个月的时间7次航经台湾海峡。

其中,2019年4月28日,美国导弹驱逐舰“斯特塞姆”号(DDG-63)和“威廉·P·劳伦斯”号(DDG-110) 从恒春西南海域进入台湾海峡向北航行,这已经是2019年第三起美国军舰航经台湾海峡事件。

2018年6月7日,美国智库研究员易思安(Ian Easton)在哈德逊研究所主办的“美国支持台湾的路径”(U.S.Support of Taiwan:The Way Forward)讨论会上公开宣称“台湾海峡是公海,美国本来就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中国想要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但这是扭曲事实,台湾海峡是国际公海,如果美国派军舰通过台湾海峡,将能提醒中国和全世界这一点。”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在其2018年6月13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记者关于“美国智库研究员提议美国可派军舰通过台湾海峡”、“美方要向中方表明‘台湾海峡’是‘公海’”的提问,未言明台湾海峡的性质,也未明确美国智库研究员的说法是否正确,而是仅从政治层面回答了台湾问题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这一回答与外交部在6月5日例行记者会针对“美国军方正考虑派军舰穿越台湾海峡”提问的回答一致,均只强调台湾问题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其后,国内媒体大多引用外电说法,也认为美舰通过公海。台湾海峡是否“公海”,台湾海峡水域是什么性质?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美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非会员国,是否可派军舰通过台湾海峡?美国军舰通过台湾海峡享有哪些权利并应遵守哪些义务?

台湾海峡概况

台湾海峡位于中国台湾地区和福建省之间,自东北向西南伸展。通常以福建闽江口的黄歧半岛与台湾富贵角的连线为其北界,以广东省南澳岛和台湾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为其南界,南北长约162海里。

海峡北端位置约在北纬25.5度左右,开口较小约135海里,与东海相连;海峡南端位置约在北纬22度左右,开口较大约350海里,与南海相接;东西平均宽约为108海里,最窄处的福建平潭岛与新竹市相距仅78海里。

有学者以澎湖群岛为界,将台湾海峡可分为狭义台湾海峡与澎湖水道两部分。澎湖水道位于台湾岛与澎湖群岛之间,水深可达177米,其南端开口中间有一台湾浅滩,水深在25米左右。

图1:台湾海峡

台湾海峡是连接东北亚和东南亚的通道,属于重要的国际航线,平均每日约有600至800艘货轮经过台湾海峡到中国、日本与韩国;民航客机方面则是每日约900至1,200架客机飞过台湾海峡区域。每三分钟就有一艘国际航线之轮船通过台湾海峡,日本进口石油90%依赖于台湾海峡。

台湾海峡水域性质辨析

除前述美国智库研究员认为台湾海峡是“公海”、中国试图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外,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唐纳2017年1月针对“中国航母编队过航台湾海峡”亦提及台湾海峡的“国际水域”,认为中国“辽宁号”只要符合法律并在台湾海峡的“国际水域”运行,美国认为没有问题。

暂且不论美国是否有资格评论中国航母编队过台湾海峡,其中提及台湾海峡的“国际水域”与台湾海峡的水域地位明确相关。

因此,本部分针对“中国试图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台湾海峡是公海”以及“台湾海峡的国际水域”等措辞,辨析台湾海峡的水域地位。

(一)台湾海峡是否为中国的内海?

有观点认为,大陆政府对领海基线采取分批公布,截止到2006年,尚未公布其余的领海基线位置或基点的地理坐标图,无法得知其如何看待台湾海峡的定位。

因大陆历来视台湾岛为其领土的一部分,大陆虽未正式宣布完整之领海基点基线,然其企图将台湾海峡纳入其领海范围的意图相当明显。

大陆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直线基线法。大陆领海范围涵盖了台湾海峡。这一谬论认为大陆会将台湾海峡划为领海,与美国智库研究员的观点如出一辙。只不过美国智库研究员更进一步,认为中国试图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分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等不同法律性质的区域。

根据《公约》第8条1款规定,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大陆早在1996年5月15日就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这一声明涉及两组直线基线。

第一组是从位于渤海东南的山东半岛东端的“山东高角”一直南下到海南岛西海岸。

第二组基线是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

台湾海峡沿岸的基线属于已经公布的范围。因两岸分治的客观现实,台湾当局也在1999年划出了台湾本岛的“领海基线”。

因此,从客观上说,中国在台湾海峡两侧已明确了内水的范围,即大陆沿岸和台湾本岛沿岸基线以内的海域,这部分海域仅占台湾海峡全部水域的一小部分。

《公约》规定,领海是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台湾海峡仅其中的小部分是领海。

易思安之流诬称“中国想要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大陆将台湾海峡纳入其领海范围的意图相当明显”,不但显示出其欠缺海洋法基础知识,严重忽视两岸已确定台湾海峡的内水范围这一事实,而且蓄意制造中国威胁论。

(二)台湾海峡是否存在公海?

早期国际海洋法将海洋分成领海和公海二个部分,即“领海外即是公海”。

《1958年公海公约》第1条将“公海”定义为“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1982年《公约》在起草之时,因对公海是否包括专属经济区引发了争论,所以未明确界定公海的定义。

《公约》第五部分有关专属经济区新制度,将沿海国对领海以外区域的某些与资源相关的活动的管辖权和主权权利,扩展至距沿海国基线起200海里。

尽管《公约》未定义公海,但第86条提及第7部分公海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一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由上可知,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或群岛水域以及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水体部分。

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公海的范围已大大缩小,由领海以外的部分变成沿海国管辖海域以外的水体部分。

根据《公约》,大陆和台湾岛均可享有从其领海基线测起的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因此,台湾海峡只有在宽度超过400海里时,才存在公海。

事实上,台湾海峡宽度介于78至200海里之间,如果扣除从大陆海岸和台湾岛海岸线外推12海里领海,中间余约54至176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

换句话说,台湾海峡中间的水域为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根本不存在公海。

(三)台湾海峡中是否有“国际水域”?

对于台湾海峡,美国官方和军方使用的词是“国际水域”。

这是《公约》里没有的概念,美国政府和学者对《公约》条款和术语采取偷换概念的策略,自创了所谓“国际水域”的概念。

根据2007年版《美国海上行动法指挥官手册》中的描述:“出于海上行动的目的,世界海域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这些水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同时给国际社会保留了特定的航行权利。

第二部分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这些属于国际水域,各国都享有与公海相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国际水域包括所有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水域。领海以外所有海域都是国际水域。”

有观点提出,虽然《公约》上没有,不等于“国际海域”这个名词不符合《公约》。

对于美国提出的这一概念,初看似乎的确是建立在《公约》划分世界海域的前提基础之上,是符合《公约》的,至少是与《公约》相容的。

但是“国际水域”缺乏国际法上的实在法依据。这个概念并不见于《公约》任何的条款之中,也并不隐含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之中,因此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在《公约》体系之外的人为拟制。

《手册》中明确地指出,将世界海域划分成国家水域和国际水域是“出于海上行动的目的”,并非依照《公约》前言所述的“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于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而是主要出于军事目的,是基于对美国海军行动便利程度的考虑。

综上所述,中国根本没有将台湾海峡视为中国内海,台湾海峡也不是公海,台湾海峡中存在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易思安之流诬称“中国想要营造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舆论”、“台湾海峡是国际公海”、“大陆将台湾海峡纳入其领海范围的意图相当明显”等谬论,无非是其想当然地认为,中国未来将在实际管辖中或者两岸统一后,使台湾海峡“内海化”、“领海化”,即将台湾海峡作为中国的内海、领海进行管理,这必将改变台湾海峡作为国际海峡的法律地位。

但是,如易思安一类的学者在未研究大陆领海基线实践和弄清海洋法基础概念的基础上,就对台湾海峡水域的性质指手画脚、以偏概全、妄下定论,实为笑谈。对于美国拟制的“国际水域”一词,其目的只是“出于美军海上行动的目的”,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在《公约》为海洋订立了一系列完整的概念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并不需要采纳美国为其海军行动自由单边拟制的概念。

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国际海峡法律制度的立法变迁

海峡对于航行和贸易至关重要,二战前,国际社会成员发现将海峡通过问题单纯地列为领海通过问题的附属问题,并不能完全处理海峡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而就特定海峡签署出特殊条约予以规范,如大贝尔特海峡由1857年《哥本哈根条约》所规范。

但是,在1949年之前,有关国际海峡的法律,除由特殊条约规定外,仍然附属于领海,船舶在国际海峡中的通行仅限无害通过权。

1949年国际法院就“科孚海峡案”作出判决,认为依据国际习惯法,所有国家的船舶,包括和平时期的军舰在内,有权航行通过国际海峡,只要通过为无害,则无需沿岸国的事先允许,即便该海峡部分或全部位于沿海国的领海之内。

该案确定了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构成要件:该海峡连接公海两部分的地理状况,以及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

以“科孚海峡案”的标准为框架,1958年日内瓦《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6(4)条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位于公海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之间,或公海与一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上,不得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该定义下的海峡,不限于连接公海与公海之间,还包括连接公海与一国领海之间的海峡,且需是争议发生时该海峡确实用于国际航行。

该条提到的无害通过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有所区别,对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权,沿海国为保障本国安全的必要,可暂时停止外国船舶之无害通过,而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是不得停止无害通过权。

这两者性质上仍是无害通过。

第三国的潜艇须浮出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飞机不享有飞越权。尽管如此,因当时大部分国家领海宽度为3海里,重要的国际海峡中央仍有公海航道,这一规定在当时得以通过。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海洋国家,都极其担心领海扩展至12海里的提议将使100条以上宽度不足24海里的国际海峡落入海峡沿岸国扩展后的领海之中,而为领海设立的无害通过制度并不能保障畅通无阻通过这些国际海峡。

因此,《公约》建立了一套适用于海峡过境通行的综合制度,独立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即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制度。

(二《公约》有关海峡的法律制度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海峡分成以下几类:

表1:《公约》规定的各类海峡

1.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公约》第37条规定了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此类海峡包括马六甲海峡。其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地理要件: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

2.功能要件:用于国际航行的实践。过境通行制度是“自由通过”和“无害通过权”之间的妥协。在此类海峡,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的过境通行的权利,并且允许潜水艇以其“通常方式”航行,即在水下航行。

2.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适用于该海峡。

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适用《公约》第3部分的两种例外情况。

包括:

(1)海峡的宽度等于或小于24海里,但是海峡沿海国并没有主张12海里领海,致使海峡中央存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航道。

(2)海峡的宽度超过24海里,海峡中央存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航道。在这两种情况下,海峡中的领海适用无害通过制,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适用自由通航制度。

3.适用不得予以停止无害通过的海峡

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⑴海峡位于一个国家的大陆与岛屿之间,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海域的航道;

⑵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4.由专门国际公约规定其法律制度的海峡

《公约》第35条第C款规定:“(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某些海峡的法律制度,这种海峡的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

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相关的国家已就某些海峡的航行问题达成协定或签署了国际公约,这些海域受此类公约或协定规范,而不受《公约》的约束。

除此之外,根据《公约》第311条,新近订立且与《公约》不冲突、由现行有效条约规范的海峡。如以色列与埃及签署《和平协定》所规定的蒂朗海峡(Strait of Tiran)和阿卡巴湾(gulf of Aqaba)。

(三)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

1.关于台湾海峡法律地位的争议

对于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台湾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台湾海峡属于《公约》第36条的海峡,排除适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制度,而是适用其他有关部分关于航行和飞越之规定。在专属经济区中,适用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制度,在领海适用“无害通过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台湾当局在其“领海及邻接区法”第13(1)条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台湾海峡非领海海域部分,[台湾当局]可就……制定关于管理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过境通行之法令。”

从该条可知:

一、台湾海峡被定位为“用于国际航行之海峡”;

二、台湾海峡之非领海海域部分所适用之航行制度为“过境通行”。

但是,相较于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更符《公约》的规定。持这一观点的典型学者包括宋燕辉、姜皇池、胡念祖等。

宋燕辉认为:“台湾海峡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峡之一,每天约有超过400艘船舶和350架飞机穿过。台湾海峡是一个国际海峡,但不是《公约》第37条规定的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因为,在大陆和台湾岛领海基线测起的台湾海峡重迭专属经济区中,有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公约》第3部分的规则并不适用台湾海峡,包括过境通行制在内。”

姜皇池认为:台湾海峡宽度,最宽处达122.2海里,最窄处亦有72.2海里,在两岸均主张12海里宽度之前提下,台湾海峡存有中央专属经济区航道,……根据《公约》第36条之规定,此种海峡并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仅是在这种航道中,适用其他有关部分关于航行和飞越之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水域中,乃须适用有关专属经济区之航行与飞越规定,在领海,外国船舶于此水域,原则上享有“无害通过权”。

胡念祖认为:由地理形貌与位置及外籍船舶长期不断穿越的客观事实观之,台湾海峡确实是国际海洋法下之“国际航行海峡”,但是“我国”须引用第36条“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将国际航行制度排除适用台湾海峡。

2.台湾海峡属于《公约》第36条规定的海峡

台湾海峡的宽度介于78至200海里之间,扣除海峡两岸各自主张的12海里领海,中央存在专属经济区。海峡中央还存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便利的专属经济区航道。

根据《公约》的规定,台湾海峡属于《公约》第36条规定的海峡。该条规定:

“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因此,台湾海峡分别适用各该水域之航行制度:

图2:台湾海峡各类海域示意图

(1)台湾海峡中的内水部分:中国对台湾海峡的内水拥有完全的主权。由于两岸分治,船舶的通行分别按照两岸的规定进行。

大陆一侧的内水里,由于不存在可供航行的海峡,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外国非军用船舶经批准后通过。

在台湾岛一侧,澎湖列岛与台湾本岛之间的澎湖水道是经由南海和东海的部分商船往来的重要海上通道。台当局划设基线后,台湾本岛与澎湖群岛之间的水域性质变为内水。

根据目前台湾当局法律的规定,外国军舰或公务船舶经由该水道,应经事先许可。

(2)台湾海峡中的领海部分:适用《公约》第二部分“领海”无害通过制度。外国飞机并无飞越权,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潜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水面舰艇航行还必须符合《公约》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定。对外国军舰,大陆要求经批准后才能进入领海,台湾当局规定外国军舰或公务船舶须先行告知。

(3)台湾海峡中的专属经济区部分:应适用《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制度,外国船舶、航空器在行使相当于公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四)美国军舰通过台湾海峡时的权利义务及其实践

由于军舰航迹保密原因,大部分美国军舰通过台湾海峡的具体航线无法获取。2018年7月,继美国海军第7舰队两艘宙斯盾舰于7月7日和8日穿越台湾海峡后,日本三艘公务船为躲避台风“玛莉亚”,分别穿越台湾海峡西侧和东侧,在高雄外海避风后,又沿台湾海峡东侧返回。

根据其卫星和近岸AIS航迹判断,与那国号(PL14)于7月9日早开始,沿台湾海峡台湾一侧岸外24海里向西南侧航行,于7月10日上午泊于台湾高雄外侧海域;秋津岛号(PLH32)于7月9日下午经台湾东侧海域向西南航行,9日晚经巴士海峡于10日下午泊于高雄外侧海域;另一巡视船池间号(PL-86)航线大致与秋津岛号相同。台风“玛莉亚”影响消退后,三艘执法船均沿台湾东侧海域返航。

2018年11月28日,美军导弹驱逐舰“斯托克代尔”号(USS Stockdale)和补给舰“佩科斯”号(USNS Pecos)自北向南经过台湾海峡。

2019年4月28日,美国导弹驱逐舰“斯特塞姆”号(DDG-63)和“威廉·P·劳伦斯”号(DDG-110) 从恒春西南海域进入台湾海峡向北航行。

这两起美国军用舰船航经台湾海峡的航行轨迹可知。

尽管大部分美国军舰穿行台湾海峡的轨迹尚不可知,因日本公务船和美国军舰性质类似,美国船舶穿越台湾海峡的路径与日本公务船的轨迹大致不会相差太多。美国军舰穿越台湾海峡的路径可以参考日本公务船的航行轨迹。

图3:日本公务船穿越台湾海峡轨迹图

再加上2018年11月和2019年4月美国军舰的航行轨迹,我们可知,美国军舰大致是在台湾岛岸外24海里航行,包括在高雄外海避台风时,也位于24海里以外,且大体位置位于“台湾海峡中线”附近。

前述及台湾海峡在《公约》规定下的通行制度,只有《公约》中成为习惯国际法的通行规则才对非成员国有约束力。

因此,美国军舰在台湾海峡通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还需要考察《公约》有关通行的规则是否成为国际习惯法。

图4:近期美军舰穿越台湾海峡轨迹图

1982年2月国际法院首次触及专属经济区的国际习惯法地位这一问题。在1982年“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可被视作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

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条款“可……在当前被视作与一般国际法相符”。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实质阶段,国际法院援引《公约》第58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公海航行自由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在1985年“利比亚诉马尔他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在法院看来,……各国的实践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已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这是无可置疑的。”对于领海中的航行问题,国际法院判例指出《公约》第17条“无害通过权”和第18条“通行的含义”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

但是,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仍存在分歧。综上所述,《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领海无害通过权已经成为了习惯国际法,美国需要遵守。但是外国军舰或公务船舶在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并不是习惯国际法。

表2: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事件表-1

表2: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事件表-2

因此,美国军舰在通过大陆领海时,需要获得大陆的事先批准。由于两岸分治,美国军舰在通过台湾岛一侧的领海时,需事先通知台湾当局。

根据国际法院的相关司法案例,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美国虽然没有批准《公约》,必须遵守《公约》中有关军舰航行的规定。

因此,在台湾海峡专属经济区内,美国享有《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公约》第58条规定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即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结论

国际社会充斥着“台湾海峡是中国领海”、“中国使台湾海峡内海化”、“台湾海峡是公海,美国本来就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等种种谬论,且这些谬论仍存在一定的市场。

但是,中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公布了大陆沿海的领海基线。

因两岸分治的客观现实,台湾当局也在1999年划出了台湾本岛的“领海基线”。

因此,从客观上说,中国在台湾海峡两侧已明确了内水的范围,中国并没有使台湾海峡内海化。

台湾海峡亦不是公海,其宽度介于78至200海里之间,扣除从大陆海岸和台湾岛海岸线外推12海里领海,中间余约54至176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不存在公海。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台湾海峡属于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国际海峡,在其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分别适用《公约》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中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因此,美国军舰在通过大陆领海时,需要获得大陆的事先批准。

由于两岸分治,美国军舰在通过台湾岛一侧的领海时,需事先通知台湾当局。

在台湾海峡专属经济区内,美国享有《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公约》第58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在2018年6月13日针对有关美国智库研究员发言的回答,以及外交部在同年6月5日对“美国军方正考虑派军舰穿越台湾海峡”的回答,均只从政治层面解释了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对中美关系的影响,对美舰通过台湾海峡应遵守的国际法和海洋法规则并未提及。

作为中央政府机关,国台办、外交部发言广受社会关注,在其应对“美舰穿越台湾海峡”的回答中,加入对台湾海峡水域的性质和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的阐释,能有效地以正视听,驳斥国际社会关于台湾海峡的种种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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