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智库:两岸应如何平等协商、共议统一?
全国台湾研究会副秘书长严峻研究员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9月号发表专文《两岸“平等协商,共议统一”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认为:共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当前对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而要保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其基本前提就是必须坚决反对与遏制“台毒”,因为“台毒”分裂活动必定破坏两岸和平与发展。
因此,我们要站在有利于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高度,站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高度,来看待反对“台毒”与促进和平统一的历史任务。
在这个工作上,我们要在“1.2重要讲话”这一“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指引下,⑭以“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的高度与气度,⑮把“反对‘台毒’”与“促进统一”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二者更好地相辅相成,从而保障两岸关系稳步和平发展,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不断开拓前行。
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
文章内容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2日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1.2重要讲话”),全文紧扣“和平统一”这个关键词,并特别指出“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
“平等协商、共议统一”这八个字最早出现于汪道涵先生1998年10月在上海以大陆海协会会长身份,与时任台湾海基会会长的辜振甫先生会谈时提出的“86字箴言”中。①“86字箴言”后经《人民日报》于1999年1月11日刊登,使其更具大陆对台政策宣示的性质。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2重要讲话”中表述这八个字,是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身份提出的,从而使“平等协商、共议统一”的政策权威性进一步提升。
在两岸“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上,可能会遇到有关两岸交往及协商的基础、具体内容、主要障碍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加扎实地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时反对与遏制“台毒”分裂活动。
01
两岸交往与协商的基础
两岸进行对话协商应该要有个基础或者前提,大陆方面对此一向重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解决两岸因开放民众往来而衍生的认证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两岸公权力部门认为进行双方有关对话协商已是势所必然(在“法统”问题难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解决之前先用“白手套”方式接触沟通),当时大陆方面就郑重提出两岸对话协商必须要有个前提,即“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目的是确保两岸这种协商是“一国之内的协商”,避免外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此后,“一个中国原则”,或者通俗平白一点讲,“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是大陆方面一直坚持的两岸协商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2重要讲话”指出,“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台湾任何政党、团体同我们的交往都不存在障碍。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合作取代争斗、以双赢取代零和,两岸关系才能行稳致远。我们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台湾有关方面同大陆“交往”的政治基础是“一个中国原则”。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进行交往的两岸各界可以进行广泛对话与沟通,并为今后的两岸政治谈判打下基础。
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也提出,“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这里大陆方面提出台湾有关方面同大陆“交往”、“对话”、“协商”有两个条件或者前提:
一是要“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即不仅要承认1992年两岸两会进行过会谈,还要承认当时达成了共识;
二是要“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即认同“一个中国原则”)。
事实上,这种“双条件说”更早一些时候出现在2015年11月的“习马会”上。
在2015年11月7日“习马会”后的记者会上,时任国台办主任的张志军表示在刚才的会谈中,“习近平强调,希望台湾各党派各团体能正视‘九二共识’,无论哪个党派和团体,不论其过去主张过什么,只要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其核心意涵,我们都愿意同其交往”。②——而大陆方面此前已经多次表述过,“九二共识”的核心意涵就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综上可见,至少从2015年11月“习马会”开始至今,大陆方面反复强调,台湾有关方面同大陆进行“交往”的基础是“一个中国原则”,有了这个政治基础,可以来“交往”者包括“任何”台湾政党、团体、个人——大陆方面在这里突出了“任何”两个字。
有观察者指出,按中共十九大报告的内容,台湾有关方面只要“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不仅可以同大陆“交往”,而且可以进行“对话”、“协商”。
当然,“交往”时不可能不“对话”,不过这里的“对话”、“协商”的内容应该是所有的“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中共十九大报告文字),内容很广泛。
而“1.2重要讲话”又提出,“我们郑重倡议,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毒’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这里的“民主协商”虽然还不是两岸正式的政治协商与谈判,但有其特定意涵,即“关于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的民主协商”。
开展“民主协商”的基础是“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毒’”——“反对‘台毒’”自不待言,有观察者认为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坚持‘九二共识’”中的“九二共识”——因为同在“1.2重要讲话”中有这么一段话“两岸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达成‘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九二共识’”,所以这里作为两岸“民主协商”政治基础的“九二共识”,至少从大陆方面的角度理解不仅要有“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内容,还要有“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内容,③
即,在这两项内容都具备的基础上,两岸各界进行有关“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的“民主协商”。
02
两岸协商的内容
从“1.2重要讲话”中“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这句话可以得知,这里的“平等协商”是关于针对“如何实现两岸和平统一”这一议题而展开的平等的协商。
现在一般认为,这种“平等协商”既包含高级阶段的两岸政治谈判,也包括初级阶段的两岸“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中的“民主”二字,不仅表明协商主体的“多元性”(来自“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荐的代表性人士”),还表示这种协商的“平等性”。
事实上,有关两岸协商的这种平等性,邓小平等大陆领导人早就说过,两岸可以“平等会谈……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④可以说,“民主协商”是一种“平等协商”。
这种“民主协商”的内容,“1.2重要讲话”指出是“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另外,两岸民主协商还可以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
那么,两岸协商内容非常宽广,其中哪些又是重点?
由于上述有关“平等协商”、“民主协商”的论述都放在“1.2重要讲话”中五点重大政策主张(外界有人称之为“习五点”)的第二点,即“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中,因此外界普遍认为有关协商应该围绕“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展开。
有观察者认为,“习五点”第二点的标题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这里只说探索的是“两制”的台湾方案,而不说探索“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反映了大陆某种“坚定”,也有论者认为反映的是某种“善意”——“坚定论”者认为,提“两制”不提“一国两制”,是因为“一国”,即“两岸同属一国”不容“探索”;“善意论”者认为,大陆方面这样表述是故意不提是哪一“国”,避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刺激台湾岛内仍较为普遍的“中华民国”情怀者。
另有观察者认为,“1.2重要讲话”在小标题上用“探索‘两制’台湾方案”这八个字,主要原因或许是为了服从于整编讲话小标题的统一格式,因为“习五点”每一点的小标题都是由两个“八字短句”组成。
从中文角度看,既要表达出“探索‘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这个意思,又不用“探索‘两制’台湾方案”这八个字,或者想再更换为其他文字来表达同样意思似乎都很难。
至于有人认为这里的小标题里用“两制”而不是“一国两制”,是为了表达出或者暗含了什么特别的意涵,应属见仁见智罢。
实际上,“1.2重要讲话”已经指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就是要探索“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与内容——“‘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但这里的“具体实现形式”包含哪些内容,是需要两岸各界进行充分协商探讨的;对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内容,“1.2重要讲话”提出“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就台湾民众整体权利与利益而言“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就个体权利与利益而言“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但在落实具体内容上,如何才能更好地体现“充分尊重”与“充分保障”,也是需要两岸有关各界平等协商的。
03
两岸政治性协商面临的障碍
对于大陆方面发出的邀请台湾有关人士进行政治性对话、协商的号召,台湾当局又惊又怒,不断进行恐吓,如陆委会主委陈明通称,“大陆透过所谓民主协商要找台湾各界人士去谈,但去参加民主协商基本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1款,因为没有经过授权”。⑤他并点名新党主席郁慕明“不要以身试罚”,称郁若“犯法”可能会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⑥
陆委会法政处处长蔡志儒还称当局“考虑了赴大陆民主协商‘两制台湾方案’的适法性问题”,声称台湾社团赴陆民主协商可能是一种“妨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在违反“人民团体法”第58条的情况下可以被解散,台湾政党去民主协商则违反“政党法”第26条,同样将予以解散。⑦
对于今年的“海峡论坛”,民进党当局更是如临大敌,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称台湾民众去该论坛“最终目的是要消灭自己国家”,因此这已经“不是言论自由层次的问题”,当局禁止“中央机关”人员参与论坛,“也不乐见”县市政府组团参加,并威胁民众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违法径自与中共任何方面签署协议、备忘录等文书,也不得进行违法的合作行为或缔结联盟”。⑧
有观点认为,台湾人士和团体与大陆方面进行政治性对话与协商,只要不签署政治协议,即可规避“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1款。至于要将该条例第33条第1款硬套在协商者身上,在认定何谓“合作行为”上也有一定困难。⑨
另外,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明确指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所以该“宪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向统一的,那么相关阻挠国家统一的台湾法律条文,以及当局对参加有助于两岸统一的协商开罚是否“违宪”呢?
有学者指出,若台湾当局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罚进行协商的台湾人士或者团体,那么他们可以通过申请“释宪”、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寻求司法救济。⑩应该说,申请“释宪”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但也不能对台湾的“大法官释宪”抱过大期望,⑪尤其是现在台湾“大法官会议”成员大多由蔡英文提名上任。
今年5月31日,在民进党籍“立法委员”人数占优的情形下,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规定今后两岸签署政治协议协商前须经“立法院”3/4高门槛同意,协商后要再经“立法院”审议并以3/4高门槛通过,最后还需要经全台性“公投”认可始得生效。这种高门槛的程序设计堪比“修宪”,依此规定两岸签署政治协议几无可能。
对此,岛内有声音批评道:修改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成为“两岸断绝关系条例”。⑫
更为关键的是,“增订第5条之3”还规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然而,两岸若签署有关国家统一的政治协议,势必涉及台湾所谓“‘主权国家’地位”,涉及所谓“主权”的让渡问题。
因此,除非今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一增修条款进行再修正,否则从台湾方面规定的角度看,两岸已无签署涉及国家统一的政治协议的可能。
04
促进统一与反对“台毒”的关系
有观察者认为,大陆对台政策长期以来一直秉持“反独促统”的“四字方针”,但在李登辉执政中后期至陈水扁执政时期,大陆对台政策更偏重“反独”,马英九执政时期则“促统”多一些。
拒不承认“九二共识”的民进党2016年重新上台后,外界普遍认为大陆方面将把“反独”重新放在“四字方针”的重心,中共十九大报告却明确指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这比之前“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的提法,更突出一种“实现国家统一”必须在“实现民族复兴”前完成的逻辑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2重要讲话”中强调“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于是,外界又有声音认为,现在大陆方面是“促统”优于“反独”。
应该说,在当前积极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同时,反对与遏制“台毒”的任务依然艰巨,甚至更艰巨。
民进党当局在岛内不断进行所谓“去中国化”的动作,阻挠、破坏两岸交流;岛内“极独”势力或明或暗地抛出一系列涉及所谓“主权”、“领土”的“公投案”,向“法理台毒”一步步迈进,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台海和平稳定推向危险边缘;更为严重的是,有关国家的亲台反华势力加大打所谓“台湾牌”力度,怂恿岛内“台毒”势力铤而走险,台湾一些“独”派媒体公开要求“美国的‘一中政策’非改不可了”。⑬
这一切都使反“独”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其实中共十九大报告在强调推进统一的同时也强调,“我们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坚决反对。我们有坚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够的能力挫败任何形式的‘台毒’分裂图谋。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
这种“六个任何”的表述,展示坚定的“反独”态度。“1.2重要讲话”强调指出,“‘台毒’是历史逆流,是绝路……要认清‘台毒’只会给台湾带来深重祸害,坚决反对‘台毒’分裂,共同追求和平统一的光明前景。我们愿意为和平统一创造广阔空间,但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毒’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这些话语都显示了大陆方面对“台毒”危险性的高度重视与反对“台毒”的坚定态度。
事实上,中共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当前对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而要保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其基本前提就是必须坚决反对与遏制“台毒”,因为“台毒”分裂活动必定破坏两岸和平与发展。
因此,我们要站在有利于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高度,站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高度,来看待反对“台毒”与促进和平统一的历史任务。
在这个工作上,我们要在“1.2重要讲话”这一“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指引下,⑭以“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的高度与气度,⑮把“反对‘台毒’”与“促进统一”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二者更好地相辅相成,从而保障两岸关系稳步和平发展,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不断开拓前行。
注释:
①“86字箴言”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统一。双方应共同努力,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是不可分割的,台湾的政治地位应该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②《张志军记者会全文:历史将会记住今天》,中评网2015年11月7日。
③这种“九二共识”是对1992年两岸两会磋商内容正本清源的完整表述。“九二共识”虽然没有一份两岸共同签署的文字载体,但1992年两岸双方电话记录及往来电报还是可以清晰地反映该共识的主要内容。当年双方文字重迭部分主要有两项:一是“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二是“努力谋求国家统一”。台湾学者苏起也认为,当年两岸两会达成共识主要靠函电往来,“函电往返仍是‘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or letters)的一种……当然也具有一定的政治约束力。所以论者可以批评它(指‘九二共识’)没有单一文件,但不能批评它没有文件,或没有共识”。苏起:《“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共识的意义与贡献》,载于许世铨、杨开煌主编:《“九二共识”文集》,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
④邓小平:《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1页。
⑤《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台湾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机关(构),非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关(构),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议。台湾地区之公务人员、各级公职人员或各级地方民意代表机关,亦同。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除依本条例规定,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各该主管机关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关(构)签署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
⑥吕佳蓉、季节:《陈明通点名郁慕明勿以身试罚》,台湾《中国时报》2019年2月22日。
⑦缪宗翰:《政党团体赴陆民主协商陆委会:可解散》,台湾“中央社”2019年3月14日。
⑧缪宗翰:《海峡论坛协商一国两制陆委会:非言论自由》,台湾“中央社”2019年6月16日。
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下列行为: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三、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联合设立政治性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⑩陈咏江:《绕开代表性问题探讨两制台湾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维护和平统一前景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学术研讨会(2019年3月28日,宁德)论文集,第136页。
⑪例如尽管“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固有之疆域”的范围从其制定背景看显然包括中国大陆,但台湾“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28号”却采取回避态度,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释字第479号”甚至将“台湾”与“国家”划上等号。有学者考察台湾多年来的“大法官释宪”后指出,“总体而言,‘大法官’在大部分的释字中还是能够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大法官’在一些释字中对于涉及一个中国问题和原则所采取的回避立场……在另外一些涉及两岸关系问题的释字中,‘大法官’甚至对于一些‘法理台毒’的行为表示可以接受,而且从‘宪法’层次找到支撑其判断的理由”。李晓兵:《论台湾“大法官释宪”中的“法理台毒”因素》,载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编:《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六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⑫王承中:《两岸签政治协议须公投,国民党批:锁国之举》,台湾“中央社”2019年5月31日。
⑬《社论:美国的“一中”非改不可了》,台湾《自由时报》2019年5月22日。
⑭刘结一:《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求是》2019年第2期。
⑮2018年7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国民党前主席连战率领的台湾各界人士参访团时,表示在台海问题上应“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习近平会见连战一行》,新华网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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