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楷书签订《中英缅甸条款》,《中法越南新约》
清廷楷书签订《中英缅甸条款》,《中法越南新约》
中英缅甸条款,20.5×33公分,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中法战争后,英国为抗衡法国在中国西南边界的势力,于光绪十一年藉口缅王处罚英国木商公司私运木材桉,出兵俘虏缅王锡保,并在次年元旦照会清廷,宣佈上缅甸併入印度。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英国前驻华公使欧格纳于北京签订「中英缅甸条款」五条,载明:(一)英国允许缅甸每十年循例向清王朝进呈方物一次、(二)清政府承认英国在缅甸取得的所有权利、(三)中英两国应派员勘定中缅边界以及另立边界通商事务专章、(四)英同意暂缓派员由印入藏,惟原则上规定了藏印边界通商。至此,缅甸完全由英国掌控,清廷仅维持与缅甸宗藩关係的虚名而已。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中法越南新约),22.7×36公分,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法国于同治元年与越南签订「西贡条约」,取得贸易、传教及控制越南对外关係之权利。十三年,两国再订新约,越南实际上已由法国掌控。清廷以越南为附属国,拒绝承认此约。光绪八年,清廷与法国开战;十年,法国海军攻打福州,继而封锁长江要塞港口。次年,法军于谅山之役失利,气焰稍减。清廷即派李鸿章与法国驻北京公使巴特纳谈判,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依据条约,清廷被迫承认法国与越南所缔结的全部条约有效,双方亦须各派官员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会勘两国界线。本约除中、法方批准本,另有法文全权画押本、法文换约凭单及法方批准文之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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