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四)完 (罗伯特译)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2-11-07 11:43:44 共4917人阅读
文章导读 外国投资法(四)完 (罗伯特译)

 

外国投资法(四)
(公元2012年联邦议会第21号法令)
缅历1374年7月下半月3日
(2012年11月2日)
联邦议会制定下列法令

第十六章
外币移交权

39.投资者可以将下列款项、按有关外币兑换率通过能执行外国银行业务的国内银行、汇到国外去。
(1)带外资来的投资者允许提回的外币;
(2)工作委员会对投资者允许提回的外币;
(3)带外资的投资者从每年得来的余利中,扣除了各种税收和有关的基金之后剩余的纯利润;
(4)从外国职员的工资和工作上所得之合法收入中、按照规定的方法扣除了各种税收以及家眷费用后,所剩余的合法款项。

第十七章
有关外国财务事宜

40.投资者:
(1)在有权将有关的外币、按限定的兑换率通过国内有权办理外国银行业务的某一家银行,把外币汇到国外。
(2)在国内有权办理外国银行业务的银行、按它所接受外币种类开办外币账目和缅币账目后,执行有关企业的财务事宜。
(3)在获得批准令组成的任何经济机构中任职的外侨,必须在国内有权办理外国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家银行、开立一个该银行接受办理的外币种类账目和缅币账目。

第十八章
有关管理方面的罚行

42.工作委员会对于违犯本法令的规定和公布的细则、法律规章、惯例、通告、命令、指示,或违犯批准令约章的投资者判处以下有关管理方面的任意一项罪行或多项罪行。

(1)警告;
(2)暂时停止减免税优惠;,
(3)收回批准令,
(4)列入永不会获得批准令的经济企业黑名单内。

第十九章
解决争议事宜

43.如果在有关投资企业问题上发生了任何争议:
(甲)发生争议的人士之间必须亲密友好地解决;
(乙)如果按(甲)款无法取得解决,
(1)在有关的协定中如果未定有解决争议的方法,则必须遵从国家的现行法律执行;
(2)如果在有关的协定中含有解决争议的方法,就按解决的方法执 行。

第二十章
其他

44.工作委员会在充分满足国家和人民的能源需求后,才把多余的生产量出口外国作为目标,让投资者在石油、天然气、矿物等资金巨大 的生产企业中与国家或与公民进行合资经营,充分利用投资者的资 金,在规定的地块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是否有可行性的考察、勘 探、测量和开采,努力达到有经济效益的水平;而且为了达到此目 标,联邦政府或经联邦政府按法令授权的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和投 资者之间、如果有了根据生产量来分享利润、或是从根据所得的利润按比例分配的制度进行投资事宜提出建议时,就可以经过审查后按照法令批准。该投资企业如果具备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动力,为了弥补将得来的利润,由联邦政府组织或联邦政府依法授权的政府部 门、政府机构、公民和进行合资者之间、必须按比例分享利润。
45.在此法令还未公布前,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国家建立治安委员会第10号【10/1988】法令)经营的投资者将作为按此法令进行的
投资者。
46.投资者经过自己编着后向工作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提提呈的倡议书,连同附上的账目表格、协议书证据、财务和聘请员工 等等内容 、如被发现是不正确的上报、或隐瞒事实的可靠证据,就必会受到刑事 案的追究。
47.在任何一项现行法律中无论包含有怎么样的说明,与此法令决定的任何一项有关事宜都要按这法令来执行。
48.工作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举行会议。
49.根据此法令授予的权利,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决定是断然不变的。
50.对于根据此法令授予的权利执行工作任务的任何一位工作委员员、或工作委员会、或一个小组的任何成员、或某一位公务员,只要能以可靠确切的证据、证明他们是诚心诚意地执行工作任务,就 不能以民事案或以刑事案进行控告和追究。
51.为了执行此法令中的规定,国民计划部和经济发展部或任何一个组 织负责工作委员会的:
(1)办公室工作;
(2)一切费用开支。
52.根据此法令将宣布取消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国家建立治安 员会第10/1988号)和获得工作委员会的批准令办理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依照条约规章和有关协议合同的规章,把企业运营至有效期限满 期为止。
53.工作委员会根据第3条款、第5条款批准外国投资企业时,如果 生了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件,就要通过政府组织上报最近期的联邦议院的会议。
54.如果以此法令制定的任一项规定、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正式接受的国 际协定和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有了分歧和违背之时,就要遵从国际协 定和协议中的内容办理。
55.制定此法令后,还未能制定和公布有关的细则和惯例期间,只要与此法令不相违背,可以继续执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国家建立治安委员会第10/1988号法令)所颁布的细则和惯例等。
56.落实此法令中的规定时:
(甲)国民计划与经济发展部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之下,在此法令生效后 的90天之内,可以颁布必要的细则、法律规章、惯例、命令、通告和指示。
(乙)工作委员会可以颁布必要的命令、通告和指示。
57.以此法令撤销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国家建立治安委员会第10/1988 号法令)。

登盛(签字)
国家总统
缅甸联邦共和国

(完)

罗伯特译

点击下载全文:外国投资法.doc

              外国投资法(缅文).pdf

相关文章链接:http://mm.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1211/20121108422497.html?603350151=262813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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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共有 2 条评论

缅华网网友 11年前 回复TA

谢谢罗伯特,个别地方,还是看不太明白。为便于理解,若能附上英文版就好了,可以对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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