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的建立程序和风险

编辑:中交三航局江苏分公司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7-12-12 14:55:14 共174802人阅读
文章导读 缅甸投资的建立程序和风险

近年来,缅甸积极推进民主化进程,大力实施反腐、汇率、外国人投资和税率等各项改革。因多个国家相继解除了对缅甸的经济制裁,其廉价的用工成本、优越的地理位置、富有潜力的市场、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众多中资企业也纷纷到缅甸投资建厂,开拓市场。新兴市场带来机会的同时,众多风险也随之而来。项目实施前期,投资人缺乏对缅甸投资市场、管理制度、法律体系的了解,过度依赖缅甸合作方的属地关系,项目实施阶段的对各类风险评估不全面,为追求项目进度在各类手续办理上“走捷径”等一系列做法都极有可能导致项目的运营危机,造成投资的利益损失。

本文参考多个中缅合资企业在运营阶段面临的问题,结合缅甸现行公司注册和投资相关法律,讨论合资企业的注册程序和可能遇到的风险及规避方式。

外资在缅甸投资的一般程序

一、外资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和文件要求

DICA: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投资理事会和公司管理局)

MIC: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缅甸投资委员会)

FIR: Foreign Investment Rules(外国人投资规则)

EMP: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环境管理计划)

EI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

IEE:Initial Environment Examination(初始环境监测)

SIA:Social Impact Assessment(社会影响评估)

OSSC:One Stop Service Centre(一站式服务中心) 
 

二、投资申请程序

 

根据DICA、MIC和FIR的规定,外资在缅甸投资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步:从DICA处收集信息

第二步:材料准备

第三步:材料提交DICA提案评估团队审核

(DICA评估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会;DICA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出具推荐信。)

第四步:MIC审核投资申请

(投资人与相关服务提供商签署合同。MIC评估投资人的申请。)

第五步:获得结果

(MIC批准投资申请后,投资人取得MIC的许可证。)

具体步骤见投资申请流程图。


项目实施中的常见做法和风险

一、准备阶段

项目的准备阶段通常要解决用地问题。土地的获得方式一般分为两种。

(一)缅方负责项目用地

中资企业与缅甸企业事先就某个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土地获得由缅方负责。缅方通过自有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项目合作。该阶段,土地风险有缅方公司承担。

(二)中方自行落实项目用地

外国人希望在缅甸投资项目,根据《缅甸投资法》(2016),只能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开展业务。土地可以向政府或私人租赁。由于缅甸政府能出租的土地十分有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众多的土地都依靠向私人租赁。

1.项目土地的短期租赁

在缅甸,土地可以在市场交易,土地所有者常把土地作为投资项目,习惯于把土地用来买卖转手获利,多数地主只愿意短期租赁。在短期租赁的情况下,部分中方投资人希望通过不断续约方式以实现长期租赁,于是在取得首次三-五年的租赁权后,开始投资建设项目。通常厂区刚刚建成,第一次租约即面临到期。疏于对属地风俗的了解,也缺乏对出租人信用水平的考察,部分出租人在第一次土地到期后,将土地转让或者拒绝延期。即便外国投资人对此种情况有约束的措施,或者通过有效手段获得补偿,但项目的推进仍会受到严重影响。

2.项目土地的长期租赁

选择将土地长期租赁的出租人,通常选择将土地作为出资入股项目。这一情况下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后期。项目在实施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当地法律的不健全,对手续办理流程不熟悉,部分手续委托当地人(通常为缅甸合作方或土地出租人)办理。在这一情况下,中方投资人希望尽快将项目落地建成,疏于对相关手续的监察,委托人通常会把项目资产注册在自己名下。一旦如此,在法律上中方投资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二、建设及运营阶段

 

建设及运营阶段的风险通常源于过度依赖于合作双方之间的协议和缅方在当地的影响力和社会资源,未按照正式的投资程序实施项目。

(一)出资无银行系统的凭证或有效证明

根据DICA的要求,外资投资项目至少应该有75000美元从境外投入缅甸。根据《缅甸投资法》(2016)第15章56节规定,外商资金的投入应遵照缅甸中央银行的资本账户规定。通过银行系统将资金转入缅甸。为减少资金出境和入境上的手续麻烦,投资人倾向于用其他非正式方式将资金带入缅甸,投入到项目中。这样以来,投资人无法出具有效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资金投入,无法正式申请到投资许可。 

(二)无实物出资证明

未正式取得投资许可后,即开始项目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专业生产设备需要从境外进口。由于合资公司尚未建立,无法以合资公司名义进口设备。通常投资人会委托合作方,以合作方某个子公司的名义将设备进口。即便是投资人出资购买了设备并负责了设备出口工作,但在缅甸境内,无法证明设备资产属于投资人名下。

同时,在实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时,若建筑施工合同由中方投资人和建筑服务公司签订,因为合资公司股东身份认证的缺乏,投资人在该方面的投入亦无法证明为对投资项目的出资。

(三)无营业执照和许可

由于缅甸当地的法制不健全,军方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仍很大。部分有军方背景的公司,有较广泛的社会脉络和资源,仍可以在未取得执照和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业务。与此类公司合作,双方常注重内部协议,而忽略了政府层面的各类手续和许可。从而容易导致项目已正式运营,仍无营业执照和许可。 

(四)无正式合作协议及权责说明

根据DICA的要求,外国投资人在申请投资许可时,应先在CRO(企业注册办公室)注册成为公司,然后提交投资申请。提交MIC审核的投资申请资料中,应包含双方的合作协议。MIC批准的合作协议为正式有效的,而双方内部签署的协议,在投资法管理范畴下,尚无正式的效力,即内部合同中的中方权益不受投资法的保护。 
 

风险控制及解决措施

 

一、拟建合资项目

 

拟建合资项目的实施应完全遵照DICA的投资指导,根据《缅甸投资法》(2016)、《外国人投资规则》(2013年11号通知)、《外汇管理法》(2012)和《缅甸公司法》(1950)等相关规定实施,以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护。 

(一)明确投资项目的性质

投资人应根据MIC在2016年3月21日发布的第26号通知《Notification 26/2016》判断拟投资项目在通知文件中的分类:禁止的;只能与缅甸公民合资形式进行的;相关部门推荐下与缅甸公民合资实施的;其他特定条件下与缅甸公民合资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人可100%独资投建的项目。

(二)履行注册投资公司的程序

根据项目所属分类,注册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见缅甸外资公司注册流程表)。

 


(三)申请投资许可的关键因素

公司注册完成后参照投资申请流程图,开展土地租赁等后续工作。提交投资申请时,投资人的项目应满足《缅甸投资法》(2016)中的关键因素,即:是否需要大量的属地雇佣劳工去开展经济活动;所计划的投资是否进口和使用重型设备或先进技术;确定该经济活动促进缅甸国内经济的增长;该经济活动对缅甸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程度。获得投资许可后,投资人可以享受到许可下的各类便利条件,如:税收优惠,土地的长期租赁,以自己名义进口设备,资本和利润转出缅甸等。完成投资许可的申请,即可实施投资项目。

 

二、已建成项目

 

未取得DICA投资许可却已建成项目中投资人的利益保护,应着重于将已建成项目注册到《缅甸公司法》下成立的正式的公司名下,中方投资人在该公司中的股权取得政府的认定。具体方案为,将合资项目的资产注册到一个缅甸公民公司名下,中方投资人注册一个外国人公司,外国人公司以不实际出资形式购买缅甸公民公司的相应股份,将缅甸公民公司转变为合资公司,以实现对合资项目的控股。 

(一)注册缅甸公民独资公司 

根据《缅甸公司法》,由缅甸合作方注册一个由缅甸公民独资的缅甸公民公司,例如公司名为“MCO”,将合资项目完全注册在MCO名下。

(二)MCO申请MIC许可

缅甸公民公司的运营实际上不需要得到MIC许可,根据MIC的规定,只有缅甸公民公司取得MIC许可,才能向外国公司转让股份。MCO要向MIC提交申请,以获得MIC许可。MIC将确认MCO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股东结构。

 

(三)中方投资人取得MCO的股份

 

中方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缅甸注册外国人公司,例如名字为“FCO”,或者使用在中国的母公司名义,取得MCO的股份。以FCO名义购买MCO股份,将支付较低的所得税(境内公司购买股份的所得税税率为交易额的2%,境外公司名义的税率为3.5%)。以母公司名义购买MCO股份,以后将合资公司的利润汇回母公司,手续更加便捷。

根据《缅甸投资法》第10章第40节(d)款,投资形式包括“适用法律下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诀窍、发明、工业设计和商标”。中方投资人将原计划投入项目上的知识产权以转让或授权形式入股MCO。或者,向MCO收取知识产权服务费,随后将该服务费用于购买MCO股份。以上步骤都需要有实际的知识产权转让和银行系统认定的资金交易证明。如此以来,中资企业不需重复出资,达到持股目的。 

MCO股东结构变更完成后,重新提交MIC审批,取得MIC许可后,MCO的身份即转变为外国人投资的合资公司,中方投资人的股权也获得了MIC的认证,利益得到保障。

 

(四)税务事宜

 

MCO股份转让所适用的印花税的应付税额价值很少。在印花税法2014修正案62款下,公司股份转让应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为转让的股份价值的0.3%。进一步,根据联邦税法,固定资产(包括股份)的销售、交换或转让,税率为变动部分价值的10%。

“一带一路”倡议的指引下,众多国内企业纷纷“走出去”。缅甸作为新兴市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境外投资面临着和国内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环境。为尽可能地规避风险,更加有效地实施项目,投资人应加强对属地法律和相关政府部门办公流程的了解,增大对合作方的了解程度,尽量以官方指导的方式实施项目。出现利益纠纷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建议,以保证中方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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