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立场文件的亮点何在?

编辑:环球风云 文章类型:综合资讯 发布于2014-12-10 13:58:23 共1415人阅读
文章导读 中国南海立场文件的亮点何在?

 

中国南海立场文件的亮点何在?

来源:环球风云 作者:青衫老祖

 






    12 月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青衫老祖从头到尾认真研读了这份文件,感觉亮点纷呈。其中,最大的亮点有三:


    一是借梯上楼,再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重申了九段线的主权边界意义。文件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这段话十分重要,是整个文件的纲。不是有人质疑中国九段线的意义并要求中国解释吗?这个解释应当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从历史看,南海在2000年前就已经归属中国;二战结束后,中国又依法从日本侵略者手里夺回了南海主权和治权。从1947年至今,中国始终保持着对南海的管辖和治理,对有关国家的窃占始终保持交涉、反对、劝其离开的原则立场,始终以断续线作为中国南海主权的基本标志线。尽管其中经历了从“民国政府”到人民政府的权力更迭,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对于“民国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具有合法继承权。包括成为安理会常任联合国,当然也包括断续线及其所代表的南海主权。所以,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二是以胜于雄辩的事实对菲律宾的“主权说”进行了证伪并指出了菲律宾在南海的“侵略者”属性。文件指出:“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和1930年1月2日美国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包括的所有岛屿,以及由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根据上述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菲律宾共和国第3046号法案)重申了菲律宾1935年宪法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这说明什么?说明菲律宾在中国南海没有任何权益。它所说的权益完全是杜撰的,为了侵害中国核心利益而假设的。


    更需要澄清的是,究竟谁是侵略者!文件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也就是说,菲律宾为了达到侵占中国岛礁及其附属海域的目的,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就偷偷进入我国南海进行非法侵占活动,且采取“蚕食”策略,得寸进尺,肆无忌惮。尽管菲律宾是弱国,也不断宣称重视中菲友好关系,但是,菲律宾这种边大谈友好,边悍然入侵的做法,中国人民能接受吗?当然不能。正如文件所说:“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三是排除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态度。文件严正指出:“ 就本案而言,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就无法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更无从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这实际排除了由国际法院进行仲裁的可行性。国际法院的行为必须立足国际法,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因此,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在本文件中,中国政府再次声明:“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 中国认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争端提起的强制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不接受国际法庭超越其权限的所谓仲裁,是一个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权力。对于一个小国、弱国来说,国际法庭越权仲裁某个事项并要求当事国执行,尽管霸道,但或许有些可行性。毕竟,历史上这样的事例是有的。但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就完全行不通了。青衫老祖奉劝国际法庭的那些摇唇鼓舌的老爷们审时度势,自量其力,在是否实行仲裁上做出正确的决定。否则,只能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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