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惯例(罗伯特 译)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2-08-19 18:17:48 共3973人阅读
文章导读 有关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惯例(罗伯特 译)

 

有关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惯例

缅甸缅甸联邦政府第11/88法令

缅甸联邦政府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三十二条款所授予的权力,发布以下惯例

第一章:名称与名词解释

(一)此惯例称为“有关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惯例”
(二)此惯例中所包含之词语,与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中的意义相同,此外,下列词语的意思如下:
a。“法律”即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b。“表格”即指附在此惯例后面的表格。
c。“成员”即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或成员。

第二章:组织委员会

(三)委员会中应包括下列成员。
a。国民计划于财政部部长 主席
b。贸易部部长 成员
c。第一工业部部长 成员
d。第二工业部部长 成员
e。能源部部长 成员
f。农林业部部长 成员
g。交通联络部部长 成员
h。矿业部部长 成员
i。建筑部部长 成员
j。畜牧水产部部长 成员
k。合作社部部长 成员
(四)委员会之秘书由委员会主席委任。

第三章:可经营的企业种类

(五)委员会应预先经政府同意后发布可经营的经济企业种类名单,而且对来 咨询与此事有关的问题时应给予解答。

第四章:呈交倡议书

(六)发起人呈交的倡议书中应包括下列项目:
a。 发起人之姓名,国籍,住址,企业地点,经济组织地点,企业种类。
b。如果是合资企业,有关合资的资料应按以上(a)款所述。
c。有关(a)和(b)款的证据。
d。发起人或合资者的业务和财务方面的依据。
e。有关投资的生产企业或服务行业的资料。
f。准备在国内进行投资的组织之章程。
g。如欲组织合股企业,即需有合股企业草案,股东所参加的股份比例和数 量,分发利润的比例,以及股东的责任和权利。
h。如欲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即需有契约草案,公司组织记录,所决定投资 的公司资本,股份种类,股东要投入的股份数量。
i。投资企业之资本总数,国内和国外参加投入的资本比例,带进国内来的外 资数目等等的总价值,以及带进国内来的时间。
j。投资期限,建筑所需时间。
k。在国内投资的地点或地区。
l。销售产品时所用的方式和制度。
m。欲用的能源种类和能量。
n。兴建期间所需采用的机器、机械、原料和类似物质的数量和价值。
o。所需之地皮种类和面积。
p。每年将生产的产品数量和价值,或服务行业每年的服务量和价值。
q。企业每年的大约外币收入的支出。
r。每年在国内、外的销售量和价值。
s。所需之国内、外职员人数、种类和期限。
t。经济上能否合算的情况。
(七)以上所述之资料按表格(一)填写,发起人本身签名后,连同契约副本 呈交给委员会。
(八)如果是外国全资的经济企业,发起人必要把与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签定 契约的章案连同申请书(倡议书)一起呈上。

第五章:审批倡议书

(九)委员会应按下列办法审查关于财务方面的可靠情况。
a。查看外来投资者以审核的年终财务账目清单。
b。缅甸外贸银行通过与自己有联系的外国银行调查外来投资者的外国企业 情况。
c。审查参加投资的国内公民是否有足够资本的证件。
(十)委员会要根据下列审查投资经营之企业在经济上是否合算。
a。每年的大约纯利润。
b。每年的大约收入和支出。
c。收回资本期限。
d。将出现之就业机会情况。
e。增加国民收入情况。
f。国内、外市场情况。
g。国内所需供销情况。
h。节省外币情况。
(十一)审查工业技术之适用情况时,委员会可适当地组织小组进行。
(十二)审查倡议书和契约草案时,委员会应向有关部门与组织机构微求意见。

第六章:发给批准令

(十三)委员会如接受倡议书,就应按表(二)发批准令。

第七章:期限未满的停业

(十四) 如契约期限未满前,双方同意停止而呈上停业书,委员会应按下列审 查是否确实:
a。连续大亏损。
b。契约中的一方失责。
c。发生了意外或无法阻止的事件。
d。不能实现原定的指标。

第八章:保险

(十五)根据批准令组织的经济企业,应在缅甸保险总公司
a。作以下的保险工作
1。机器保险 2。火灾保险
3。航海保险 4。人身保险
b。如果愿意,亦可作以下保险:
1。一切承包工作保险。
2。建筑保险。
3。电子仪器保险。
4。缅甸保险总公司所能接受承当的其他保险。
(十六) 关于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应与缅甸保险总公司进行协商。

第九章:聘用职员

(十七) 根据批准令组织的经济企业,要让自己的职员受到现行国家法律上规 定的权利方面的最低要求。
(十八) 委员会对于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的问题应按下列原则执行:
a。每个企业所需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类别人数期限。
b。必要时要微求劳工部的意见。
(十九) 根据批准令组织的经济企业有权制定自己公司的外国职员、外国专家 和技术人员的月薪和工资效率,协商规定以缅币或以外币支付工薪以 及停止聘用等问题。
(二十) 根据批准令组织的经济企业,为提高职员的工作能力以便担任更高一 级的工作职位,应安排本国公民职员参加国内外的技术培训班。

第十章:减免税

(二十一) 委员会有权批准发起人或投资者所呈交的申请,允许享受减免税 待遇、批准时要说明减免税的种类,必要时也应说明享受期限, 如果同时批准给予享受资本物质的降价率,也须加以说明。
(二十二) 委员会接到减免税申请书后,则应进行审查以便批准减免税待遇。 最后通知发起人或投资者,以及有关的组织。
(二十三) 有关企业的研究和发展工作方面的费用开支,可以从微税的款项 中扣除;但这项工作必须是政府任何一部门无法执行处理的事宜。

第十一章:对外国资本的估价和注册

(二十四)委员会为了登记注册外国资本而以缅币估价时,应按下列进行:
a。让投资者带来缅甸外贸银行所接受的任一外汇种类后,按现行合法外汇 兑换率估价。
b。除了外汇以外,外国资本种类的估价,写明银行接受的一种外汇,然后 检查写明的款项是否恰当、检查所得之最后价值,才按现行合法外汇兑 换率估价。
(二十五) 委员会对重新投入资本内的外汇,以缅币或以缅甸外贸银行所接 受的任何一种外币登记注册。

第十二章:外币兑换权

(二十六) 根据法令第二十六条款,转汇到外国的外币,必须从缅甸外贸银 行转汇支付。
(二十七) 在规定汇往外国的纯利润时,应先扣除以下的基金:
a。奖励职员的基金。
b。资方蓄存的职员养老金。
c。职员福利金。
d。发展企业基金。
e。根据商业经济的特点而须拟定的其他基金。
(二十八) 扣除外国职员的家眷生活费时,缅甸外贸银行要按下列审查:
a。住宿费。 b。膳费。
c。佣人、厨师、司机等的工资。 d。家庭、医药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章:外币金融问题

(二十九) 根据批准令组织的经济组织,为了处理存放、提取、转换等款项 问题,应在缅甸外贸银行以外币和缅币开两个账户。
(三十) 在该经济组织担任工作的职员,也应在缅甸外贸银行以外币和缅 币开两个账户。

第十四章:会议

(三十一) 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两次会议。
(三十二) 委员会主席应为会议主席,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席委任的 任一成员充当会议主席。
(三十三) 如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出席,会议就算合法。
(三十四) 委员会应按出席会议之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议。
(三十五) 委员会可以邀请必要地人士参加会议。

缅甸联邦政府秘书
貌哥
奉命签署

(罗伯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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