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缅甸航海技术大学法(罗伯特译)
缅甸联邦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缅甸航海技术大学法
缅历1363年11月2日 公历2002年2月14日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章: 名称与名词解释
1。此法令称为缅甸航海技术大学法。
2。在此法中包括的词语有下列的解释:
(A) 大学即指根据此法开办的缅甸航海技术大学。
(B) 委员会即指为了监督缅甸航海技术大学的工作、根据此法组织的大 学委员会。
(C) 教务长即指缅甸航海技术大学的教务长。
第二章:建立
3。缅甸航海技术大学将于此法生效之日起开始创立。
4。交通运输部经过政府的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继续开办与此大学相关 的大学,学院及学校等。
第三章
5。大学的宗旨如下:
(A) 为了能以航海技术协助国家的进步发展以便赶上时代;
(B) 为了培养有道德而又熟练的航海技术人员;
(C) 为了 教导有关航海技术的科学技能;
(D) 为了使航海技术不断取得进步与发展;
(E) 为了使航海技术人员瞭解国际航海总会制定的法律;
(F) 为了发展航海技术而进行必要的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组织委员会
6。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的同意后:
(A) 组织下列人士参加的大学委员会。
(1) 运输部部长 主席
(2)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 委员
(3)有关各学科的学者 委员
(4)适当的国民 委员
(5)缅甸航海技术大学教务长 秘书长
(B) 如有需要可以再委任副主席及副秘书长。
(C) 可以根据需要对委员会进行改组。
第五章: 委员会的职责
7。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指定与大学有关学科的方针和指示;
(B) 组建与大学有相关的综合大学、综合学院、学院及学校;
(C) 制定大学的宗旨、并按计划落实有关的程序;
(D) 经过协商后决定将在本大学颁发的学位、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F) 必要时对于外国颁发的学位、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给予认可之处 理工作;
(G) 规定在大学任教的教师资格;
(H) 根据国家的需要规定本大学准备接受的学生人数;
(I) 制定有关航海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发展的计划,并做好普及该学 科的计划工作;
(K) 对于大学文教组,大学行政组的工作,以及与本大学相关的综合学 院、学院及学校的教学和行政工作方面进行监督、协商、合作直 至最后定策;
(L) 从政府部门、机构和国内外组织接受有关技术及其他方面的协助;
(M) 为落实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计划,组织必要的工作小组,并规定小 组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组织大学文教组和大学行政组
9。 委员会为了审查进行教授的各科教学课目、教学大纲和课本 等工作,对授予学位、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工作,以及其他 有关教务的工作,成立以教务长为主席的大学教育小组。
10。 委员会为了主持大学财务工作,对学生纪律管理工作和对其他 事务、成立一个以教务长为主席的大学行政小组。
11。 委员会要规定大学文教组和大学行政小组的工作任务。
12。 参加大学文教组和大学行政小组的非公务员成员,有权享受运 输部规定的赏金。
第七章: 职员的组成
13。 委员会以文教工作和行政工作为基础,制定一个符合要求条件 的职员组织法。
14。 委员会委任教师和职员时;
(A) 根据现行规章制度的指示和职员组织法,委任教师和职员;
(B) 可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调任有能力教学和参加行政工作 的教师和职员。
15。 委员会可以把有关公务员事务的职权交给教务长自行处理。
第八章
16。 教务长必须把每年的财政预算,呈交给运输部审批过后方可履行。
17。 教务长要根据现行财政法的指示,做好账目进行收支上的使用。
第九章: 其他
18。 本大学有权颁发学位、毕业文凭、毕业证书和有关航海的荣誉学位。
19。 本大学享有以自己独有的名称和图章执行应有的工作权,亦有连续 不断地工作执行权,追究权和被追究权。
20。 本大学要继承在此法未公布前建立的航海技术学院属下的基金、动 产和不动产、法律上的权限和应缴付款项。
21。 本大学为了在教学方面和行政方面取得成就,有权与政府部门、各 个机构和其他国内外团体组织取得联系,并要求他们给予在技术上 和其他方面的协助。
22。 为了落实此法:
(A) 运输部在经过政府机构的同意后,有权公布必要的细则和惯例 等。
(B) 运输部和委员会有权公布必要的命令和指示。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
丹瑞大将
签字
(罗伯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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