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法令(罗伯特译)
缅甸联邦国家和平安宁与发展委员会
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法令
(国家和平安宁与发展委员会第2/2000号法令)
缅历一三六一年十月初九(公元2000年元月14日)
罗伯特译
国家和平安宁与发展委员会公布以下法令:
第一章: 名称与名词解释
一、 此法令称为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法令。
二、 此法令中所包括的名词有下列的意思:
(甲)缅甸传统医学即指:在佛学方法、教材方法、天文学方法、行家 方法等四种方法中采用某一方法促使人的身体健康长寿的医疗学 科。
(乙)委员会即指根据此法令组成的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
(丙)委员即指此法令组成的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中的成员。
(丁)缅甸传统医生即指根据此法令登记注册的精通缅甸传统医学的某 一专家。
(戊)注册证即指委员会发给缅甸传统医生的注册证。
第二章: 宗旨
三、 此法令的宗旨为如下:
(甲)组织缅甸传统医生、利用缅甸传统医学来维护人民大众的健康。
(乙)监督缅甸传统医生遵守本身的道德和纪律。
(丙)努力促进缅甸传统医学走向现代化、科学化。
(丁)为缅甸传统医务事业走向现代化,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国际上的 组织取得联系,进行合作。
第三章: 组织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
四、 经过政府机构的同意后,由卫生部组织下列人士参加的委员会。
(甲)缅甸传统医学局。 主席
(乙)卫生部委任的缅甸传统医生 四名 委员
(丙)缅甸传统医生自派选代表 五名 委员
(丁)卫生部委任之官员 秘书长
五、 委员会可选出一名委员担任财务,如未作委任,则由秘书长兼任之。
六、 (甲)委员的任期与委员会的有效任期相同。
(乙)委员的连任次数最多不能超过三次。
(丙)委员的职位产生空缺时:
(一)如果是卫生部委任的职位,就由该卫生部门负责委任。
(二)如果是由缅甸传统医生选派,就由该缅医成员自行推举选 出。
(丁)根据条款(丙)所选举委任之委员的任期直至委员会的有效任期 为止。
七、 (甲)委员会的有效任期,自组织产生之日起,每次为期四年。
(乙)委员会的有效任期终止之后,委员会的工作仍须坚持至产生新的 委员会为止。
八、 关于委员会的会议与财务等事项,则遵守所定之规则来执行。
九、 委员会有:连续继承权、利用自己图章的执行权以及控告权和被控告权。
第四章: 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
十、 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如下:
(甲)审查缅甸传统医生的申请书及签发注册证。
(乙)规定缅甸传统医生的注册费及年捐。
(丙)规定缅甸传统医生应遵守的道德与纪律。
(丁)对违背道德、违反纪律的缅甸传统医生采取措施。
(戉)为了缅甸传统医学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以及有关教学上的问题, 对卫生部提出建议。
(已)对于利用某一外国的传统医学进行行医工作的医生签发给行医 证的有关事宜,向卫生部提出建议和证明。
(庚)为了缅甸传统医学业向现代化发展,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国 际组织、区域性组织、非官方团体等进行联系和合作。
(辛)为了执行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职权,组织必要的委员会和小组, 并且规定它们的任务和职权。
第五章: 缅甸传统医生
十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委员会申请、注册成为缅甸传统医生。
(甲)从缅甸传统医科学院、传统医科大学毕业者;
(乙)从缅甸传统医学局开办的缅甸传统医生师范培训班毕业者;
(丙)从缅甸传统医学协会或缅甸传统医学局举办的资格考试中及格者;
(丁)经过委员会的审批之后,因符合资格被接受为缅甸传统医生者。
十二、 根据第十一条款提呈的申请书、经委员会审查后,如符合条件即允许 付交注册金,并发给注册证。
第六章: 缅甸传统医生的责任和职权
十三、 凡缅甸传统医生:
(甲)应遵守根据此法令所公布的细则、惯例、命令和指示;
(乙)遵守委员会所规定的道德和纪律;
(丙)要交纳委员会适时规定的年捐。
十四、 凡缅甸传统医生有:
(甲)接受充当委员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乙)依靠缅甸传统医学术来谋生权;
(丙)对委员会的建议权;
(丁)把自己的损失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权。
第七章: 卫生部的工作任务
十五、 卫生部:
(甲)可委任缅甸传统医学总局的某一官员为执行此法令而设立的注册 官;
(乙)规定注册官的责任和工作权利。
十六、 卫生部可以委托缅甸传统医学总局对于某些利用外国传统医学法在 缅行医的医生发给行医执照,以及处理有关的问题。
第八章: 追究
十七、 (甲)委员会应组织一个有三人成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处理被指 责、控告为违反第十三条款之规定的缅甸传统医生。在这个小组中至 少要有一名委员会成员参加。
(乙)调查小组需将自己的调查报告呈交委员会。
十八、 委员会根据法令之第十七条款的(乙)分款审查调查报告后,如果 发现被告之缅甸传统医生:
(甲)无罪,应宣布结案。
(乙)有罪,则应宣布如下列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限期收回注册证;
(三)撤销注册证。
十九、 对于被委员会定下道德败坏的罪行后,在法庭上也被宣判成立罪名的 缅甸传统医生,委员会应作下列行政处分:
(甲)限期收回注册证;
(乙)撤销注册证。
二十、 (甲)被限期收回注册证者,在限期过后,如有需要,可向委员会重 新申请领回注册证,
(乙)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书之后,如果符合条件要求,可以再重新发 给注册证。
第九章: 上诉
二十一、 如果有对委员会的宣判和决议不满意者,可在宣判之后的60天之内, 向卫生部提出上诉。
第十章: 禁止令和罪行
二十二、 如果没有委员会发给的注册证,任何人都不许为私人利益收取钱财和 权益而作行医的工作。
二十三、 不管何人,如果没有缅甸传统医务总局发给的行医注册证,则不能利 用某一个外国传统医学术进行行医的工作。
二十四、 (甲)不管何人,如果违反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款中的规定,而被定 罪名成立,则应受处罚一年徒刑或罚款1千元,或两种都受罚 款。
(乙)如果根据分款(甲)而被定罪名成立后,又因再犯罪案中的规 定而被宣判有罪,则应处罚一年至五年的徒刑,也可同时判罚 款。
第十一章: 其他
二十五、 缅甸传统医务总局对利用某一外国传统医学术行医的医生发给行医注册证和执行追究处理时,都应遵循卫生部的指示。
二十六、 缅甸传统医务总局应该:
(甲)负责委员会的费用开支;
(乙)负责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七、 如果缅甸传统医生去世,或不再行医,须由他的家庭成员之一员写信 通知委员会。
二十八、 对于违反此法令者提出控告时,应事先取得缅甸传统医务总局的许 可。
二十九、 根据缅历一三一五(1953)年缅传统医生协会的条例:
(甲)颁布过的命令和指示,只要未与此法令抵触,即可继续执行;
(乙)在此法令组成的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未成立之前所组织的缅甸 传统医生协会,可以继续执行它的任务和职权。
三十、 为了履行此法令中的规定:
(甲)卫生部在取得政府的同意之后,可以颁布必要的细则和惯例;
(乙)卫生部、缅甸传统医务委员会和缅甸传统医务总局可以颁布必 要的命令和指示。
三十一、 以此法令撤销缅历一三一五(1953)年缅甸传统医生协会条例。
(签字)
丹瑞大将
国家和平安宁与发展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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