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一)待续 (罗伯特译)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2-11-07 10:43:02 共4829人阅读
文章导读 外国投资法(一)待续 (罗伯特译)

 

外国投资法(一)

(公元2012年联邦议会第21号法令)
缅历1374年7月下半月3日
(2012年11月2日)
联邦议会制定下列法令

第一章
名称与名词解释

1.此法令称为“外国投资法”。
2.此法令中包括的词语有以下的意思。
(a)“国家”即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工作委员会”即指根据此法令组成的缅甸投资工作委员会。
(c)“联邦政府组织”即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d)“国民”即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入籍公民也在内。此法令的词语中也包括以国民组织的经济组织。
(e)外侨即指非公民者。在此法令的词语中也包括外侨组织的经 济组织。
(f)“发起人”即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事业的任何一个公民或外侨。
(g)“倡议书”即指发起人为计划进行的投资企业而呈交工作委员会的申请书,以及连同附上的契约书草案,有关金融的证据和公司的有关证件。
(h)“批准令”即指工作委员会批准申请书的命令。
(i)“外国资本”即指任何一个外侨依据批准令进行的下列投资:
1.外币。
2.机器、机械、零件、配件以及企业中所需而国内无法取得的用具。
3.执照、发明所有权、工作设计、商标、专利权等。
4.专业技术.
5.从以上的企业取得的余利或把余利重新投入的款项。
(j)“投资者”即指按批准令进行投资的人士或经济组织。
(k)“银行”即指获准联邦政府的允许后在国内开办的任一银行。
(l)“投资”即指在国境内按此法令的规定由投资者掌管和拥有的各种物资。在该词语中包括以下各项:
1.按此法令可以对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物资拥有典当权和接受典当权;
2.一个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
3.有金融价值的公司中包括有的金融权利或有关措施;
4.根据法令拥有的知识产权;
5.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在内的有关物资或根据公司授予的有关企业的权利。
(m)“有权租用土地者或有权使用土地者”即指向国家交纳规定的租地金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权租用土地者或有权使用土地者。

第二章
有关的经济企业

3.此法令只与经政府预先同意后,工作委员会发布通告规定的经济企业有 关。
4.把下列投资企业指定为限制的或禁止的企业:
(a) 对国内的土著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有所影响的企业。
(b) 对人民的健康有影响的企业。
(c) 破坏自然环境和周围的企业。
(d) 对国家带来危害性的或带毒素性的废物企业。
(e) 根据国防协议被定为对生产有危害性的化学产品工厂,或利用化学产品的企业。
(f) 根据所公布的细则只允许公民才能经营的生产企业和服务业。
(g) 在国外还在实验中或还未获准合法使用的技术、药物用品和可以进口的企业。
(h) 根据公布的细则只允许公民才可进行的农业和短期和多年的种植业。
(i) 根据法令细则规定的只允许公民经营的饲养业。
(j) 根据细则规定的只允许公民经营的缅甸领海捕鱼业。
(k) 除了经过联邦政府的许可建立的经济区以外,边境和国境与其他国家相连的距边界线十英里内进行的外国投资企业。
5.根据第四条款所限制的经济企业,如果对国家和公民特别是土著民族有利益,通过联邦政府的批准后,可以同意进行。
6.工作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障经济情况、保护周围环境以及对社会利益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外国投资企业,必须通过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宗旨

7.为了让人民能充分地享受到国家的丰富资源后把多余的出口外国,随 着各种企业的进步和发展、让人民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发展更多的人力资源,作为基础建筑的银行和金融企业、高速公路、联系各国之 间的高速公路、国家电力与能源的生产企业,包括现代信息与技术在内 的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信息联络网达到国际水平的铁道、轮船、飞机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各个科学领域得到全国性的发展,促使国民在国际上能参与工作,能按国际标准发展经济企业与投资企业。

第四章
基本原则

8.以下列基本原则为基础来批准投资企业。

(1)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主要目标,国家与公民无法经营的、金融力量与技术不全面的企业有所帮助;
(2)出现更多的就业机会;
(3)扩大增加出口产品;
(4)能增加替代出口的产品的生产;
(5)能生产需要大力投资的产品;
(6)发展高级精湛的技术,并利用高新技术使生产企业得到发展;
(7)对资金巨大的生产业和财务业有辅助作用;
(8)发掘能节省能源的企业;
(9)各地方得到发展;
(10)发掘和生产新的能源,同时也发掘以生物为基础的再生能源;
(11)发展现代化工业;
(12)维护环保工作;
(13)有助于信息资料与技术方面的交流;
(14)不损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人民的安全;
(15)促进人民的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16)能按国际标准来发展银行和银行企业;
(17)为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促进现代化服务企业;
(18)促使国家的能源和资源充足,提供国内能短期和长期利用。

第五章
投资方式

9.投资工作可以按下列某一方式进行:
(1)工作委员会批准的企业中,外侨能以外资进行100% 的全额投资;
(2)外侨与公民或与有关的政府部门、机构进行合资;
(3)以双方同意的任何一个合约形式执行工作;
10.(甲)按第9条款组织投资的形式时:
(1)要根据现行法律组织公司;
(2)如果根据第9条款组织合资公司,外侨和公民所投入的资金比例可以由组织合资企业的外侨和公民两方为投资而取得的协议规定;
(3)对于外侨在进行投资时,根据企业阶段进行投资的最少资金额经委员会通过政府的许可后,视企业的实情而定;
(4)外侨如欲在法律限制、禁止的企业领域与公民进行合资,外侨投入的资金比例额应根据细则中规定的比例提出建议和执行;
(乙)按条目(1)款进行投资企业后,如在契约的有效期还未结束前允许停业、清理账目和解散时,或在企业结束后清算账目时,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执行工作。

待续……

罗伯特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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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共有 6 条评论

明芳 11年前 回复TA

您好
我们是台新银行,我们想到缅甸设立办事处,但是我们无法查到
向缅甸政府申请的流程及要准备的手续,所以不知道您能不能帮
提供吗?
非常谢谢

王振春 12年前 回复TA

补充:中文里用“侨胞/华侨”(overseas Chinese)指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但在中国居住/工作的外国人却不会用“外侨”而是用“外国人”表示,因此可见,“侨”是个外向型的词,而不是指居住/工作在本国(例如缅甸)的外国人/投资者,不知原文缅甸文中用的是哪个词?

王振春 12年前 回复TA

文中用的词“外侨”似乎有点出入,应该是原文"foreigners"或“ foreign investors”,应该翻译为“外国人”或“外国投资者”,因为“外侨”系指定居在国外的(缅甸)侨民,这个概念就太有限了,此文中应该是泛指前来缅甸投资的“外国人”。请根据缅文重新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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