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二)待续 (罗伯特译)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2-11-07 11:05:15 共4178人阅读
文章导读 外国投资法(二)待续 (罗伯特译)

 

外国投资法(二)
(公元2012年联邦议会第21号法令)
缅历1374年7月下半月3日
(2012年11月2日)
联邦议会制定下列法令

第六章
组织委员会

11.(甲)联邦政府:
(1)为了合资企业能完成此法令中的职责,可以委任适当的某联邦级一位人士为主席,或由有关的联邦议长、政府部门、政府机构中的或非政府机构中的学者认为适当的人士作为成员参加之后,组织缅甸投资工作委员会;
(2)组织工作委员会时,从委员会的成员中必须推举分配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人的职责;
(乙)工作委员会中非公务员成员有权享有国民计划于经济发展部许可的薪水、费用和奖金。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

12.工作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对提呈来的投资倡议书进行审查时,要注意该倡议书是否与此法令第四章中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经济方面是否可靠,企业在经济上是 否合算,工作技术上是否适当以及维护环保工作等条件;
(2)如果投资者提出未能充分地得到根据此法令的享受权时,要按情况尽快处理;
(3)审查提呈的倡议书是否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4)每隔六个月要通过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呈交企业工作报告书;
(5)为了对国内外投资工作提供方便与支持,适时地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
(6)事先取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可以规定和改变投资种类,投资价值规模和企业期限;
(7)为了大省区和邦区的发展,已取得联邦政府同意进行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相关事宜,可与有关的大省区或帮区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8)已允许利用的土地和它的地上、地下进行工作的企业如果发现不包括在原合作协议中的天然资源、古董文物,必须即刻通知委员 会采取必要的措施;
(9)必须对投资者审查投资的企业是否按此法令或此法令规定的细则、规章、法规、惯例、命令、通告和指示来办理,如未能遵守和执行就按法规进行追究;
(10)按照规定提供免税和减轻税务的待遇;
(11)履行联邦政府适时分配的任务。
13.工作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审查和接受认为不违背现行法律又对国家有利益的倡议书;
(2)如果接受倡议书,就要把批准证发给发起人或投资者;
(3)如果有关人士提出延长期限或要求增减或修改协议内容的申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允许或拒绝;
(4)可以向发起人或投资者索取必要的证据或资料;
(5)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资者向委员会提出的倡议书和连同附带提交的有关资料没有按照批准令中的条款内容执行,就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将企业暂缓进行;
(6)允许或拒绝发起人或投资者为处理金融事务而提出建议的银行名 单。
14.工作委员会为了执行自己的工作任务,可以组织必要的委员会和小组。
15.工作委员会应适时地向联邦政府会议呈交工作报告书。
16.对于工作委员会批准企业的运营和工作进展,每三个月一次向联邦政府提呈报告书。

第八章
投资者的责任和权利

17.投资者的责任如下:
(1)遵守缅甸联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2)投资者按缅甸的现行法律组织公司后执行企业工作;
(3)遵循法律的规定,服从根据此法令公布的细则、惯例、通告、命 令、指示和批准令中的约章;
(4)遵循工作委员会规定的条款和契约书中的约章来使用自己有租凭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5)必须事先经过工作委员会的许可后,才可以把租凭给自己的土地和建筑物,在企业有效期之内进行转租给他人或典当、或转让股份或转让企业的事宜;
(6)未获得工作委员会的允许前不能在有自己的租凭权或使用权的土地上把它的天然表面外观或土地的高低状态、进行明显的改变,
(7)在自己获得租凭权或使用权的土地的表面和地下,如果发现了与企业无关的、原契约中不包含的天然资源矿产品、古董文物和宝藏,必须立刻上报工作委员会。如果工作委员会允许就可在该地 上继续经营企业,如果得不到继续使用权,投资者可以选择某一 处地方把企业申请搬迁到该处去;
(8)根据现行法令,努力使自己投资的企业不影响环境、不造成周围的污染;
(9)如果本身是外资公司,而又想把自己的全部股份,彻底转让给另一一外侨或另一公民时,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委员会的许可,并把自 己的批准会交还有关当局之后,才能根据现行法令进行股份转让 和注册的工作,
(10)如果本身是外资公司,而把自己公司的部分股份彻底转让给另一外侨或一公民时,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把自己的批准会交还有关当局后,才能根据现行法令进行转让和注册的 工作;
(11)投资者将自己运营的有关企业的高新精湛的技术根据契约中的规定有系统地转交给有关的企业单位和组织机构。
18.投资者的权利如下:
(1)在工作委员会的许可下,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有权进行销售和交换基本物资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等事宜;
(2)如果是外资公司,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一部分股份完全转让给某一外侨或某一位公民;
(3)获得工作委员会的允许之后,可以将原先倡议的投资企业扩大或增加外国投资资金;
(4)为了能按现行的法令充分地享有自己应得的权利,向工作委员会提出对自己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价;
(5)为了能按现行的法令享受权利、或为了解决和处理自己的损失,可以向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6)依据批准令进行的投资企业中为了能享受有关新技术的创造、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生产能力、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权利,可以向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7)对于为了争取全国性的发展而在经济发展较慢的、来往交通困难的地区经营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工作委员会通过联邦政府的许口后,让他们享有比第12章中的免税期限和优惠期限更多的待遇。

第九章
申请批准令

19.如果欲进行外国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发起人必须根据规定向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令的倡议书。
20.工作委员会:
(1)如果收到按19条款提交的倡议书后,进行必要地审查,并在15天之内可以决定接受或拒绝倡议书。
(2)如果接受倡议书,就必须在90天之内对提交倡议者作出批准或批准的事宜。
21.投资者或发起人在接收到工作委员会发给的批准令后,就要和有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人士和组织签定必要的合同契约,创立投资企业。
22.工作委员会在有关人士提出申请时,可以按法令批准契约中的期限或协议、并进行适当的增减或修改。

第十章
保险

23.投资者要在国内获得保险企业经营权的任一保险公司,以规定的保险种类做好保险手续。

待续……

罗伯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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