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肥料法(罗伯特译)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2-11-25 21:50:06 共4138人阅读
文章导读 缅甸联邦肥料法(罗伯特译)

 

肥料法

缅甸联邦和发会肥料法
国家和发会第7/2002条法令
缅历1364年6月25日(公历2002年10月1日)
国家和发会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章:名称与名词解释
此法称为肥料法

1。此法中包括之词语有下列的意思。
(a)“肥料”即指为了使瓜果、花卉、农作物茁壮地成长,使它在土壤里起化学变化或以其他办法获得营养的物质,如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和自然肥料。在此词语中不包括种植者自己种植业上.。

2。制造的自然肥料。
(b)“化学肥料”即指并非自然的组合,而是以某种方式把化学物质改制 成的肥料。在此词语中部包括种植者为自己种植业上制造的自然肥 料。
(c)“生物肥料”即指为了使树木茁壮生长而繁殖细菌和霉菌后,制造出来的肥料。
(d)“自然肥料”即指利用生物和植物的遗骸、排泄物和副产品,使它们 腐化后制成的物质。
(e)“标准”即指由有关肥料委员会规定的肥料中、应包含的营养或其他必须品的比数、质量标准。
(f)“有毒物质”即指对生物或植物有危害性、或使它们中毒的化学物品。
(g)“质量保证”即指生产肥料者对产品的合格保证、或进口者或出口者与外国签定下来的对质量标准的保证书。
(h)“商标”即指肥料包上或装置肥料器具上贴着的或印着的标志。
(i)“肥料业”即指经营肥料的生产、化合、混合、重新包装、储藏、推 销、进口或出口的企业。
(j)“储藏”即指为了经营推销而对肥料进行的储藏工作。
(k)“推销”即指为了申请执照,超额推销肥料委员会规定的数量。
(l)“注册证书”即指根据此法批准的可经营肥料生产或进口或出口的企业证书。
(m)“执照”即指根据此法批准的经营有关肥料的化合、混合、重新包装、 储藏或推销的执照。
(n)“经理”即指在各邦省、县、镇区任职的缅甸农业部的负责人。
(o)“检查官”即指根据此法令的第22条款委任的、缅甸农业部检查官。
(p)“部长”即指农业与水利部部长。
(q)“部机构”即指农业与水利部机构。

第二章:宗旨

3。此法之宗旨如下:
(a)协助发展国家的农业经济基础;
(b)有计划地管制肥料业;
(c)使种植者能使用质量符合标准的肥料;
(d)促使适当的肥料有利于土质和环境的保护工作;
(e)使种植者能有计划地使用肥料、广泛地推行教育和研究工作;
(f)促进政府部门、机构、国际组织、国内外非官方团体在有关肥料业领 域上进行合作。

第三章:组织肥料委员会

4。部长在经过政府部门的同意后:
(a)组织一个农业与水利部副部长为主席,缅甸农业局长为秘书长,有关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和专家人员为成员的肥料委员会;
(b)以上述第(a)款组成的肥料委员会、可以适时地进行改组。

第四章:肥料委员会的职责

5。肥料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对肥料企业定下有关政策方针和指示;
(b)规定肥料的标准;
(c)对于推销证的申请人、规定应推销的肥料重量和数量;
(d)应公布必要的指示,说明所经营的肥料不能污染环境,避免对人和动 物产生危害性;
(e)根据所规定的要求检查提呈来的企业申请书,并作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f)处理对注册证暂缓期或取消或延期的工作;
(g)规定注册之有效日期;
(h)研究有关肥料的工作;
(i)教育种植者如何有计划地使用肥料;
(j)就有关肥料的事宜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国际组织、国内外非官方 团体进行合作。

6。肥料委员会为了有效地完成职责:
(a)以肥料委员会的秘书长为领导、组织一个有专家参加的肥料技术小组,并规定该小组的责任;
(b)以适当的人员组织有关肥料业的工作小组,并规定该工作小组的责任。

第五章:注册证书

7。 凡是为经济事业而生产肥料者,进口或出口肥料者都应按规定向肥 料委员会申请。

8。 肥料委员会应:
(a)根据法令之地7条款提呈来的一切申请书,应由技术小组检查 是否符合规定;
(b)按第(a)条款进行检查后,可以作批准或拒绝的决定;如果 批准就应按有关的规定分发注册证书。

9。 获得注册证者:
(a)应遵守此法与根据此法颁布的细则、惯例、命令和指示等;
(b)应遵守在注册证上的规则;
(c)应根据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商标和标准方面符合要求;
(d)当有关经理和检查官来进行检查时,应接受检查。

10。 获得注册证书者如需继续经营此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后的30天之内, 按规定向肥料委员会作延期的申请手续。

11。 肥料委员会应:
(a)检查按第10条款提交的申请书后,作准许或拒绝或延期的 决定;
(b)如果根据第(a)条款批准,就应给申请者延期。

12。 获得注册证书者应按规定向缅甸农业部交纳注册费、延期费和化验 费等。

第六章:执照

13。(a)欲经营肥料的化合、混合、重新包装或储藏工作者,应按规定向 缅甸农业部申请执照;
(b)缅甸农业部对(a)款提呈的申请书经过调查以后,可以发给执照 或拒绝。如果批准就先让申请者明白须遵守的规则后,才发给执 照。

14。(a)愿意超额推销肥料委员会规定的产品、重量和数量的企业主,应 按规定向邦、省经理办事处,申请企业执照;
(b)邦、省经理对于按(a)款提呈上来的申请书进行审查之后,可以决定批准或拒绝。如果批准就先让申请者明白应遵守的条件后,才发给执照。

15。 获执照者应:
(a)遵守此法所颁布的细则、惯例、公告、命令和指示;
(b)遵守执照上的一切决定;
(c)当有关经理和检查官来检查工作时,应接受检查;

16。 对于肥料的化合、混合或重新包装工作获得营业执照者,必须在包 装肥料的器具上写明以下各项:
(a)商标
(b)肥料的净重
(c)质量保证
(d)肥料中包含之营养百分率
(e)在肥料中包含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的名称及比例
(f)使用说明书

17。 获得囤积肥料或推销肥料的企业执照者,只能囤积或推销在第16条款中所指定之肥料。

18。 缅甸农业部要规定本部发给的执照和邦省经理处发给的执照之有效 期限。

19。(a)获准化合、混合、重新包装或囤积肥料的企业者如要继续经营此 业,就得在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的30天内,按照规定提前向缅甸 农业部申请;
(b)缅甸农业部对根据第(a)款申请的执照延期申请书可以批准或拒 绝。

20。(a)获准推销肥料的企业主如欲继续经营此企业,必须在执照有效期 满之前至少30天内,向邦省经理处申请执照延期手续;
(b)有关邦省经理对按照(a)款提呈来的申请书进行审查之后,可作 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21。 获准肥料企业执照者,应按规定向缅甸农业部或有关邦、省经理办 公室交纳执照费、执照延期费、检查和化验室费等费用。

第七章:委任检察官

22。 缅甸农业部有权委任某适当人选为检查官之职务。

23。 检查官之职责如下:
(a)在自己负责的地区内检查肥料企业;
(b)为检查肥料的合格标准,索取肥料标本,进行化验,并将结果向 缅甸农业处呈报;
(c)检查所生产的肥料是否只在种植业上使用;
(d)如发现违反规定的事宜,就应按规定向农业部汇报;
(e)执行农业部所分配的任务。

第八章 有关行政部门的任务

24。 行政管理部门据实况判处罪行时,可以:
(a)暂停经营肥料企业;
(b)让犯规者交付罚款,并使他改正错误后才批准继续经营权;
(c)有限期地停止注册证书或执照;
(d)取消注册证书或执照。

25。 肥料委员会对违反第9条款中的任意一条者按第24条款进行追究判 处时,可以判一项或多项的罪行。

26。 缅甸农业部如发现以下任意一条罪行,就应根据第24条款进行处理。 在判处时可判一项或一项以上的罪行。
(a)获准对肥料进行化合、混合、重新包装或囤积之执照者违反第 15条中的任意一条款;
(b)获准对肥料进行混合、化合、重新包装之企业执照者违反第16 条中的任一条款;
(c)获准囤积肥料执照者违反第17条款。

27。 有关邦、省经理若发现获准推销肥料业执照者违反第15条和第17 条中的任意一条款,就应按第24条款进行处理。并可以判处一项或 一项以上的罪行。

第九章:上诉

28。(a)获准肥料推销执照的企业主如果对有关邦省经理颁布的命令或决议有所不服,就应在该命令或决议下达之后的30天内,可按规定向缅甸农业部提出上诉;
(b)缅甸农业部收到按(a)款项上交来的上诉书后,有权对邦省经理 的命令或决议,表示赞成或废除或修改;
(c)据第(b)款所进行农业部的最后决定是断然不变的。

29。(a)如有人对农业部为上诉之肥料企业执照所颁布的命令或决议感到 不满,可以在接到命令或决议书后的30天内,向肥料委员会提 出上诉;
(b)肥料委员会对于按第(a)款呈来的上诉书,有权表示赞成或废除 或修改的意见;
(c)根据(b)条款处理的肥料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是断然的。

30。(a)如有对肥料委员会颁布的命令或决议不满者,则可在接收到该 命令或决议后的30天之内,按规定向部长提出上诉。
(b)部长对于根据(a)条款提呈的有关肥料委员会的命令或决议的上 诉书,可以采取赞成或废除或修改的措施。
(c)根据第(b)款规定处理的部长的最后决定是断然的。

第十章:禁止

31。 不论何人,如果没有注册;则不得生产或进口或出口肥料。

32。 如果没有执照,任何人都不许进行肥料的化合、混合、重新包装、 储藏或推销的业务。

33。 不论何人,都不得生产、储藏或推销假肥料或不符合标准的肥料。

34。 任何人都不准生产、储藏或推销含有毒物的肥料。

35。 除了在种植业领域以外,任何人都不准把肥料用于其他方面。

第十一章:罪行和判刑

36。 不论何人,如果违犯第31条、32条、33条或34条中禁止的内容,就判处他三年徒刑、或罚款型150,000元,或两项都一起处罚,而且与罪案有关的物品都应收归国有。

37。 不论何人,如果被发现确实违反第35条款,就应判处最多一年的徒刑或最多罚款50,000元或两项都一起处罚。此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都应收归国有。

38。 法庭要将没收来的肥料交由缅甸农业部处理。

第十二章:其他

39。 原已经营肥料业者如欲继续经营,在此法令公布后的90天内,就须 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或执照的工作。

40。 部机构要规定注册费、执照费、延期费和化验检查费等。

41。 部机构有权允许任一个政府部门或组织免交有关肥料、或肥料业申请注册证时的一切费用。

42。 缅甸农业部对于根据此法令所罚的款项、或其他费用无法交清者,可以像对付无法交清土地税者一样,命令一位经理去处理。

43。 如果企业者的注册证或执照被有限期禁止使用或被取消,他所存 有的肥料,就应按肥料委员会或缅甸农业部的指示去处理。

44。 对于进口货出口肥料申请书批发准证或执照时,有权发放的政府部 门应对附带有缅甸农业部证明书的申请者给予优先批准。

45。 根据此法令进行追究的案件中,最后决定性的物证、则是缅甸农业部的化验检查报告书。

46。 根据此法令之第37条款进行追究的案件,定为是警方能进行追究的案件。

47。 与此法追究的案件有关的物证如果无法递交法庭时,可以免除此手续;但要说明怎么保存该物证的报告、或呈上其他有关证件即可。这样可当为已把物证送呈法庭一样看待,有关法庭可以根据法律进行处理。

48。 在落实此法令中的规定时:
(a)部长可以根据需要,经过政府的同意后,公布有关的细则或惯例。
(b)部机构、肥料委员会和缅甸农业部可以公布有关的公告、命令和 指示。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
丹瑞大将
(签字)

(罗伯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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