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教育部私立学校注册法(罗伯特供稿)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2-07-27 22:26:06 共4154人阅读
文章导读 缅甸联邦共和国教育部私立学校注册法(罗伯特供稿)

 

缅甸联邦共和国教育部私立学校注册法

2011年12月2日
私立学校注册法

目录

序号        内容
1. 第一章、 名称与解释
2. 第二章、 职责
3. 第三章、 签发私立学校注册证
4. 第四章、 签发私立学校教师证
5. 第五章、 根据管理方法采取措施和上诉
6. 第六章、 禁止事项
7. 第七章、 罪行与处分
8. 第八章、 其他

私立学校注册法
(2011年联邦议院 第14号法令)
缅历1373年10月初7
(2011年12月2日)

 

 

联邦议院制定以下法令
第一章、名称和解释

1.此法称为 私立学校注册法。

2.此法中包括的词语含有下列的意思:
(a)私立学校 既指为了提高教育素质,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教育大纲 和 课目的学科或增添的学科进行教学的由私人开办的基础知识教育学校。
(b)私立学校教师 即指在私立学校任教的持有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者。
(c)学校创办者 即指出资本作为开办私立学校之金融款项、建筑地皮、教室、宿舍、用品、家具者等。
(d)私立学校注册证 既指由教育部发给有权开办私立学校者,并承认该私立学校的注册证书。
(e)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 既指由教育部官员发给有权在私立学校任教的教师,并承认该教师为私立学校教师的注册证书。
(f)宿舍 即指为私立学校的学生住宿而安排的建筑物。
(g)增添学科 即指除了学校应进行教授的课目之外,特别增加教学的课文或增添科目中所教授的课文、语言与学科。
(h)教育部 即指联邦政府的教育部。
(i)总局长 即指在指定的省或邦区被委任来监督掌管教育工作的有关基础教育部属下机构的总局长。
(j)教育官 即指被委任在有关省区或邦区的教育部主任。

第二章、职责

3.教育部的任务如下:
(a)为私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教师制定政策。
(b)有关的总局长和教育官可按需要对私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教师进行指示和监管。
(c)组织并委任审查小组检查私立学校准备教授的增添课文。
(d)批准开办私立学校、或拒绝开办学校、或取消私立学校注册证。
(e)执行由联邦政府机构适时委托的任务。

4.教育部在批准开办私立学校之前,要向有关省区或邦区政府征求对开办学校的意见。

5.总局长的职责如下:
(a)对于私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教师在执行教学工作时是否有系统、有纪律之事宜,委托教育官进行监管。
(b)对于有关开办学校的申请书或不遵守纪律的私立学校或不符合规定的私立学校之事宜、由教育官呈来报告书时,应加上批语后继续上报。
(c)对增添课文,组织审查小组后执行工作。
(d)审查增添的课文、并写下批语一并呈报教育部,继续把教育部的意见和批语转达有关方面。 (e)适时地检查和派遣人员去检查私立学校的教学是否符合规定。
(f)私立学校教师对教育官的决定提出上诉时作出决定。
(g)根据细目(f)作出决定的总局长的决定是断然的。
(h)执行教育部适时委托的任务。

6.教育官的职责如下:
(a)对于申请开办私立学校之事宜,安排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把检查的结果连同批语一并向总局长呈报。
(b)对于违反纪律的私立学校和不符合规定的私立学校,进行审查后把审查结果连同批语一并呈报总局长处。
(c)如有申请私立学校增添学科的教师证者,必向总局长报告请示,并取得总局长的意见和批语。
(d)批准和拒绝发给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
(e)对于增添的课文写上意见和批语后要上报总局长处,并根据总局长的批语,决定允许教学或拒绝教学。
(f)对违反纪律的私立学校教师提出警告,或定期地停止私立学校教师的注册证、或取消注册证。
(g)对于私立学校的授课情况和是否符合规定之事宜,要适时地进行检查和派遣人去检查。
(h)执行教育部和总局长适时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发放私立学校注册证

7.(a)关于开办私立学校事宜:
  (1)不应成为依靠外国的赞助而创办的学校。
  (2)不应成为由外国机构主持开办的或依靠该组织的赞助而开办的学校。
  (3)不应成为传授宗教的学校。 
  (b)开办私立学校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如果是独自一人出资开办,开办者必须是缅甸公民。
  (2)如果是由一个组织来开办,该组织的管理机构成员都必须是缅甸公民。

8.开办私立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安排开办基础小学、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
(b)学校周围、校园、教室都必须符合卫生、健康和清洁。
(c)学校建筑物必须具备作为学校的条件。
(d)有足够的场地和用具,如根据学生年龄、学生人数而需要的学校用具,辅助教学的工具、场所、集合开会和做运动的场地。
(e)所增添的课文必须齐全和正确,制定之后向上呈报。
(f)在私立学校的各个班级上准备讲授的每一个科目,必要有足够的私立学校教师。
(g)对于私立学校在每星期教学的课程,应有系统的教学程序。
(h)如果有寄宿生:
(1)作为宿舍的建筑物必须是有足够条件充当为宿舍的建筑。
(2)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要个别独立,并且要安全地围起来。
(3)按照宿舍安排有舍务老师。
(4)要安排有护理工作来应对紧急事故。
(5)安排有符合卫生的餐厅。

9.符合第7条款、并且备有第8条款所要求的条件者,如欲开办私立学校,即可向有关省区或邦区教育部办公室呈交申请书。

10.(a)教育官要把根据第9条款呈上来的申请书审查该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写下批语一并呈交到总局长处。
(b)总局长对于教育官按细目(a)呈来的报告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后连同自己的意见批语一并呈交到教育部。
(c)教育部根据细目(b)呈来的私立学校申请书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批准或拒绝开办私立学校之事宜。
(d)教育部在批准私立学校之前,要向有关省区或邦区政府征求有关批准私立学校的批语建议。
(e)根据细目(c)批签的教育部的决定是断然的。

11.根据第10条细目(c),如果批准开办私立学校,让申请人上交注册费之后,由教育部将私立学校注册证和有关约章一并批交给申请者。

12.有关教育官要把获批准的私立学校的资料写入注册本里。该注册本应在适当的时间让人民群众过目审查。

13.学校创办人要把私立学校的注册证挂在群众一目了然的地方。

14.学校创办人如果要继续开办私立学校,就要按所规定交纳年度税。

15.无论是私立学校的教师退职或新聘请教师,都要按照规定的向教育官上报。

16.任何私立学校都要遵守下列要点:
(a)尊重地执行不分裂联邦、不分裂各民族团结、领土主权的巩固和完整。
(b)充分地执行第8条款中开办私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
(c)委任有资格并能有系统地管理学校者为私立学校负责人。
(d)在有关教学年度中获准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者,才可担任教师。
(e)为提高和发展同学们在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水平,创造有利的环境或教学环境。
(f)在私立学校传授的内容必须适合缅甸公民学生,同时对私立学校的教师在教学方面有提高的作用。
(g)私立学校不能指使学生做出对国家或对国家政策不利或对立的教导、训练或进行安排的措施。
(h)私立学校各个班级的科目或者增添教学的课文或有关班级中所指定的科目不能有所减少。
(i)监管增添课程的准确教导。
(j)同意根据第37条款执行任务的有关某某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检查工作。
(k)每个学生的成绩单和入学、退学、转学的表格都要按规定进行系统地记载。
(l)要按照教育部的指示和规定,有系统地把每个学生的年龄和出生日期记录下来。
(m)私立学校的收支帐目要根据财政纪律规章进行记录,该帐目也要适时地让有关人员随时进行检查。
(n)按期举行考试,使学生可按他们的文化程度获准升级,分班和转学、退学等证件。
(o)根据学科来聘请私立学校教师,并安排足够的教学工具、有效地完成教育部的规定和指示。
(p)获得教育部许可后,才可更改创办人和学校的名称。
(q)获得家长的同意后,才可更改学生的名字或增添的名字。
(r)规定适当的校服(为了与其他私立学校的校服有所区别,可以规定校服的颜色)。
(s)不准传授有关宗教的课文。
(t)遵守有关私立学校的条款和约章。

第四章、发给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

17. (a)下列某某人士如果愿当为私立学校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向有关省区或邦区教育部办公室申请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
(1)从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一个大学取得了博士衔或教育头衔者;
(2)从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一个大学取得了头衔后,又在师范大学取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者;
(3)从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一个大学取得了头衔后,又在教育部举办的短期培训中获得证书者。
(b)虽然未获有细目(a)里提到的教育部头衔、有关师范大学学位证书、证书或教育部举办的短期教师培训班证书,但从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一个大学获得一个头衔后,在大学、学院或基础教育学校当过教师或当过国家批准的科目教师,并对有关科目具备五年教学经验的教师,就有权申请私立学校教师证。

18.教育官可以对根据第十七条款交来的申请书进行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后,决定签发或拒绝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

19.教育官
(a)如按照第18条款批准发给私立学校教师证,就让他按规定交纳注册费款项,然后才发给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和条款约章。
(b)根据细目(a)所发给的私立学校注册证中,要注明批准传授的科目及基本教育级别。

20. 私立学校教师交付了有关学年规定的年度税后,即可继续任教。

21. 私立学校教师要遵守规定的条款约章。

22.教育官对于违反私立学校教师约章的私立学校教师可以提出警告或限期停止或废除私立学校教师证。

第五章、根据管理方法的制裁和上诉

23.教育部可以对不遵守第16条款中任何一项的创办者给予警告或取消他的私立学校注册证。

24.教育部:
(a)在废除私立学校注册证之前,为了让该私立学校有机会提出不该废除他们注册证的反驳书,通知该学校创办者在30天之内提呈上诉书。
(b)创办人如无法提出让人满意的理由,他的私立学校注册证则应被吊消。

25.关于废除私立学校的注册证之事宜,教育部下达的命令或决议是断然的。

26.私立学校教师如对教育官的命令或任意一个决定策不满意,在接到该命令或决定后的30天内,可按有关规定向总局长提出上诉。

27.总局长根据第26条款提出的上诉书,对于教育官的命令或决定,可以作出确定或修正或取消。总局长的决定是断然的。

第六章、禁止事项

28.任何没有私立学校注册者,都不得创办私立学校。

29.任何没有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者,都不得当私立学校教师。

30.任何人都不得在私立学校演说或传授与应教授的课程无关的政治或有关 宗教的内容。

31.任何人:
(a)不得在私立学校申请书中写入错误的材料。
(b)不得修改更换私立学校注册证中的任何一个材料。
(c)关于私立学校不能有不确实的广告。
(d)不能把私立学校注册证转让他人使用。
(e)未得到教育部的准许,在规定的学期未结束之前,不许按自己的意愿把学校完全关闭。

32. 任何人:
(a)不得在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上写入不正确的材料。
(b)不得修改更换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中的任何一个材料。
(c)不能把私立学校教师注册证转让他人使用。

第七章、罪行与处罚

33.任何人如被判决确实违犯第28条款的禁止事项,其人就应被判不满三年的徒刑之外,还要被罚不满三十万元的罚款。

34. 任何人如被判决确实违犯第30条款和第31条款中的任意一个禁止事项,其人就该被判最少一年到最多三年的徒刑之外,还要处罚不满三十万元的款项。

35. 任何人如被判决确实违犯第29条款和第32条款中的任意一个禁止事项,其人就应被判不满一年的徒刑或不满十万元的罚款或两样都一起处罚。

第八章、其他

36.关于开办私立学校所需的第8条款细目(a)中,根据当地的情况而开办的特别小学或特别初中或特别高中学校,联邦政府教育部可以批准这种分阶段开办的学校。

37.教育部、总局长或教育官委任的不低于镇区教育部主任级的职员,可以到任何一个私立学校去进行参观和视察,并调查有关该私立学校的材料,或要求该学校出示有关学校的任何一个文件。此外,为了执行视察的任务可以随时进入任何一个私立学校。

38.此法令中包括的罪行,规定为警察有权追究的罪行。

39.依此法令提出控告时,应预先取得教育部的准许令后,有关教育官才可代表教育部提出控告。

40.无论根据此法令或依此法令的任意一个细则,以诚挚之心所计划执行的事务,对任何人都不能以民事案或以刑事案提出控告。

41.无论创办者或私立学校教师应交纳的注册证费、年度税及其他费用都应按教育部的规定交纳。

42.为了落实次法令中的各项规定:
(a)教育部可以根据所需的细则、纪律或规章,在取得联邦政府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颁布必要的通知、命令、指示和惯例。
(b)教育部委任的领导机构可以颁布必要的命令和指示。
本人根据 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在此签名。

登盛
国家总统
缅甸联邦共和国

(罗伯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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