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鉴定证与登记证

编辑:缅华网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3-02-18 18:10:52 共4684人阅读
文章导读 公民鉴定证与登记证

 

公民鉴定证与登记证

貌铭汶 九里香供稿

    有时候,在报纸上的广告栏中,会见到把公民鉴定证( Citizen Identification card ) 与国民登记证( National Registration card )的词义混肴使用的措辞。同样在各部门的来访记录册里,也常写着姓名-国民登记证号码等字语。这里的国民登记证号码就是代表公民的意思吗?从法律上的角度来看,有什么差别的呢?

    无论是鉴定契约合同或移交不动产,或把契约书登记注册时,或进出政府部门办公室时,持有国民登记证或公民鉴定证者才能顺利过关被允许进出的。所以,为了能把公民鉴定证与国民登记证弄清楚,我们来读一读下面的内容。

国民登记证

    在1948年元月4日,诞生了拥有国家主权的缅甸联邦。根据1949年的立法规定,每一位居住在缅甸境内的居民都得进行登记。有关此法律的细则是在1951年才宣布的。但是,一直到了1958年临时看守政府(Care taker Government)上台时期,才完成了对全国居民进行登记的工作(除了掸邦佤族地区以外)。

    国民登记证的号码是从AA开始的,这两个英文字母开头的号码是为仰光省的居民定的。当时新的镇区南奥格拉巴和北奥格拉巴是以英文字母S/OKA和N/OKA开始。但是,仅只持有国民登记证者并不能证明他是哪个国籍的公民,因为可折成三部份的(俗称三折卡)登记证的备注上写着:“登记证上所指的某国公民,并不代表持有该证件者实属该国公民。”只是它上面写的方式和里面的内容并不能让普通人(a man of prudent )看得懂,而且也没有任何人去注意过这个备注。但到了选举有资格参加国民大会的人民代表时刻,这个备注就起作用了,就开始出现了混血公民的问题,3-NRC的问题,资格不足的问题等等,甚至有些人因上述的理由而从国民代表名单中被取消了名字。

1982年缅甸公民法

    1982年出炉的缅甸公民法, 是国民代表大会上讨论缅甸公民的问题时,通过决议后定下来的。在这公民法的条例中指明说,国家领导人从他的祖宗上下七代开始,必须是真正的缅族人,才符合资格.有公民资格者才应持有公民鉴定证,也才有参政的资格。这也是为了在公民中不能包括有3- NRC(即父母和他本人都属混血公民)而制定的。根据公民法第13条中又有规定说:缅甸公民不得接受成为某一外国的公民。在第16条中又清楚地写明说:一个本国公民如果永久离开缅甸,或接受为另一外国的公民,或申请为外国的公民或使用外国的护照或证件,就应取消他的本国公民的身份。

    如果你要申请公民鉴定证,那么家世表是必要填写的。填写家世表者,必须清楚地写上自己的曾祖父曾祖母等等的姓名。如果他(她)们过世了,也要写明他(她)们过世的年月日。在公民法第3条中又明确地写有:“从缅历1185 年即公元1823年开始,就永久定居在缅甸境内的克钦-克仁-亲-缅-汶-若开和掸族等土族和他们的后裔才是缅甸的公民。”

    无论法律上怎么说都好,也会有一些差错的。例如:填写了祖宗七代后才申请到公民鉴定证者,他的证件中发现缺了父亲的名字,或是父亲拿着以AB字母开头的登记证,或母亲持有的是客籍公民证,他们生下的一男一女,大儿子得到的是以12/Ta Ma Na (Naing) 开头的公民鉴定证,女儿满了18岁申请公民鉴定证时,被定为是混血而废除了申请书。也有些人本身没什么登记证,也没有什么公民鉴定证,像这种人在市区里 以报户口形式居住的也有不少,还有些人同时持有三四个登记证或公民鉴定证;也有些人因为“神通广大”,为了出国方便,改换作假的出生日期和 新的名字,申请到新的身份证和护照就能出国去,也有些人还持着破烂不堪的身份证。所有这些都是不符合公民法中制定的条例中的内容。

    我们也会常遇到如下的情况:有人想把登记证转换成公民鉴定证,或想做新的公民证,或因遗失了他原有的证件而申请重新做证件时,必定要花成千上万的费用,也要花上3个月至一年的时间,还要来回往衙门跑十几次,最后拿到的新的证件又是面积小的-又不耐用的-质量又差的证件。

    所以,希望大家重视自己持有的公民鉴定证。因为只有它才能证明你是哪一个公民。这一点很重要,希望大家把这两种证件的差异弄清楚。

    (注:缅甸联邦部内政部长吴钦怡在去年举行的一次有关若开邦问题的记者招待会上,谈到公民资格的问题时却说,持有折成三折(三折卡)的登记证者也是缅甸公民,他们可以持着这个登记证照样申请到护照,照样可以出国深造或工作。这又是新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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