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婚姻法常识(罗伯特 供稿)
缅甸婚姻法常识
写在前面的话:
多年来,我常被本地和外国朋友问及有关缅甸婚姻法的事,只因当时自己的能力有限,无法解答他们提出的许多疑问。
为了能解答这些朋友们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因自己的兴趣所致,我后来翻阅了不少有关这方面的书籍和法令,而集成了如下笔记里的内容。
但必须说明,这些内容仅能作为一般法律常识来阅读,并不能把它当作在法庭上用来引证的资料。
缅甸没有专门的婚姻法
从1872年开始,依据缅甸皇帝时代使用的“法典”和传统规章,才有了“佛教法典”.到了1898年,缅甸被英国侵占和统治后, 在缅甸法令 (The Burma Act) 的第13条款中规定,有关婚姻案应该按照当事人所信仰的宗教来判决。
该缅甸法的第13条细则中指出: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是信仰佛教就按佛教法,信仰伊斯兰教就照伊斯兰教法,信仰基督教,就按照基督教法处理。
后来,在婚姻和遗产的问题上,缅甸法庭就以缅甸风俗习惯法为基础进行处理,至今还是如此。
在缅甸风俗习惯法中:
(一)对男子没有规定结婚的年龄,不必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二)对于女子却规定年龄不得小于14岁。如果在14岁至20岁之间 ,就必须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超过20岁就没有这些规定了,寡妇或离过婚的女人也不必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三)两位成亲者,不该有亲戚朋友不能接受的亲戚关系。
(四)女方不可有未离婚的丈夫。
(五)双方都必须是神经正常的人。
(六)应该给双方自由表达结为夫妇的愿望。
(七)虽然不曾举行任何结婚仪式,但可以有真正夫妇一样的生活。
不需有仪式
如果一位男佛教徒到了他成年时与一位女佛教徒结婚,不需有任何仪式。
不需有契约书
合法的婚姻不需有任何契约书。但是,两位当事人必须前往法庭公开表示同意结婚的意愿,并要在结婚证书上签名表示同意,这成为目前通行的一个习俗。
同居共饮
为了证明结婚的合法性,丈夫和妻子并不是非要有同居共饮的生活不可。
关系
为了表示婚姻确实合法,在结婚后也不是非有性关系不可。
转换宗教信仰
结婚之后,即使丈夫或妻子转换了宗教信仰,婚事还是不会失效。
假婚姻
在婚事上虽然有为消灾而假离婚的现象,但并没有假结婚的习俗 。
夫妻俩离婚后又重新和好
两人重新和好时,必须家喻户晓。如果只是普通的结合,不能算为重新和好。
原配与小妾
如今,已没有原配与小妾之分,只有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如果是合法的妻子,只有第一妻子,第二妻子的称呼。
成为夫妻的同居生活
对于结婚时没有任何仪式,也没签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如果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时,就要根据他们的相处行为和名声名望来做决定。换句话说,如果他们是自立门户,成家立业,尽人皆知地过着以夫妻相处的生活,才算是合法的夫妻。
以宣誓的方式结婚
在现代,有些缅甸佛教徒为了节省经费开销起见,不采取隆重的结婚仪式,只是到法庭在法官面前签上结婚证书,表示双方愿意结合为恩爱夫妻。
如果两人都是已成年的缅甸佛教徒,双方也愿意到法庭去签字,那他们就是合法的夫妻。虽然他们没有让众人皆知,但他们的夫妻生活是合法的。
中国佛教徒
与缅甸女子通婚的中国佛教徒的婚姻,基本上是与“缅甸风俗习惯法”相关的。
与中国佛教徒通婚
一位中国佛教徒与另一缅甸佛教徒通婚以后,如果为了某件事发生争议,由于中国佛教和缅甸佛教没有什么差异,所以要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来进行判决,不会因为他们结婚时采用了中国风俗而产生任何影响。
与孔教徒通婚
一位缅甸女子与一位中国孔教徒通婚后,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即使是他们结婚时采用中国风俗礼仪结婚,还是要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去处理解决。
继承中国佛教徒的遗产问题
中国佛教徒(信仰孔教者在内)的婚姻方式和继承遗产问题, 也是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处理和解决。
夫妻和财产问题
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一对夫妻的财产不是合资性的拥有而是共同拥有的。也就是说,丈夫过世后不是所有财产都归妻子一人,也应该分给已过世丈夫的继承人。
如果与妻子的宗教信仰不同的丈夫,不是因为死亡,而是为宗教问题与妻子离婚时,或以残忍的手段使妻子的精神受到苦恼时,则:
(一) 丈夫就得放弃夫妻俩共同拥有的财产中自己应得的一份,此外还要对妻子给予赔偿;
(二)妻子有权收养他俩的儿女;
(三) 丈夫应为未成年的儿女负责抚养费 。
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
拥有一位以上的妻子
在缅甸风俗习惯法中,没有规定说一个男子只能讨娶一个或两个妻子,但是规定一个女子不能嫁一个以上的丈夫。
一个男子如果娶了一个以上的妻子,他不能把先娶的妻子称为大妻子,后娶的称为小老婆,应该称呼为第一太太,第二太太,第三太太等。
在1954年颁布的特别法令中,只对信仰缅甸佛教的太太承认为合法妻子。如果她的丈夫还娶有其他合法的妻子,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这两位妻子都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此项权力是特别法令所给予的,法庭无法排除,也不能以丈夫的遗嘱去排除它。这是女方拥有的充分享授权。
含有佛教徒女人的婚姻和继承权内容的1954年特别法
(1954-04-23)
(一)此法令对女佛教徒和她的非佛教徒丈夫都产生同等的法律效果。
(二)根据此法令,一位成年的非佛教徒男人能与一位14岁以上的女佛教徒结婚。
但是:(甲)两者都不该是神经不正常的人。
(乙) 如果是还未满20岁的姑娘,就应先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在世,就要取得监护人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
(丙)女方也不能有还未离婚的丈夫。
(三)一个非佛教徒男人如果承诺要与一个女佛教徒结婚,那就等于根据此法令男方向女方表示了承诺。
(四)根据此法结婚的或被公认的夫妻两人拥有的财产问题,就因为他们家族都是缅甸佛教徒,必须按佛教法典来进行判决。
此法令中的“家族”一词是指合法丈夫,或合法妻子或妻子们以及他们的合法子女。
五) 根据佛教法典举行婚事的或被公认的有关夫妻之间的离婚-分配家产-抚养子女等事宜,都以缅甸佛教徒一般看待和处理。
例外:如果拥有法令一般权利的某宗教习俗,或是对某宗教习俗有奏效的某个法令,不允许该非佛教徒与佛教徒妇女之间的婚事,该男人就可以与该女人离婚。
但是,如果丈夫想与妻子离婚或想遗弃她,或以残忍的手段使妻子受到精神虐待,那不论在风俗习惯法或法令中有如何的规定:
(甲) 该男子要放弃夫妻俩所拥有的财产中自己应得的一份。此外,还要对佛教徒妻子给予赔偿;
(乙) 佛教徒妻子有权抚养两人的子女;
(丙) 该丈夫也要为未成年的孩子负责抚养费。
(六)根据此法结婚的或被公认为夫妻俩的财产与继承问题,就像所有缅甸佛教徒一样,按佛教法典的内容来处理,他们的子女都将是合法的子女。
人事关系与婚姻的规定
(一)如果某人与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女方同意,也将当为强暴案处。
(二) 如果一个男人带走16岁以下的女孩私奔,女方家长若不同意,就是犯了拐骗案。
(三) 18岁以上的女子有权和男子进行宣誓结婚。
(四) 未满20 岁的女佛教徒,如果未经父母与监护人的同意就跟人私奔,父母或监护人有权把她追讨回来。因为根据缅甸风俗习惯法的规定,女子满了20岁才能算是成年人。
欺骗案
当一个男子取得了女子的信任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而后来不与她结婚,则可以根据法令对他进行追究,这种事件可作为欺骗案处理。对于此类案件,无论女子有无身孕,由于她将受到身心与名誉方面的损失,可以按欺骗案对男方进行追究。
但是,如果那女子过去也曾经发生过此类行为不正的事,男方则可以拒绝承当责任。
合法子女的居留地
合法子女的居留地是该子女出生时,其父亲的永久居留国。
不合法子女的居留地
不合法子女的居留地是该子女出生时,其母亲的永久居留国。
遗嘱
缅甸佛教徒无权写遗嘱。
(全文完)
罗伯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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