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缅甸实皆省蒙育瓦县查灵吉镇区莱比塘铜矿项目最终调查报告(三)

编辑:缅甸金凤凰中文报 文章类型:政策法律 发布于2014-12-31 11:02:15 共4387人阅读
文章导读 有关缅甸实皆省蒙育瓦县查灵吉镇区莱比塘铜矿项目最终调查报告(三)

 

有关缅甸实皆省蒙育瓦县查灵吉镇区莱比塘铜矿项目最终调查报告(三)

原标题:缅甸联邦共和国调查委员会最终调查报告

来源: 缅甸《金凤凰》中文报

27 March 2013

缅甸联邦共和国调查委员会最终调查报告

实皆省蒙育瓦县查灵吉镇区莱比塘铜矿项目最终调查报告

   84.莱比塘铜矿是世界最大的铜矿项目之一。需要调研该项目对于国家、民众以及子孙后代是否有利。委员会中的经济学家汇报指出,从经济的角度,该项目是一项具有效益的项目。如按照项目协议执行,铜矿项目将为国家、民众以及子孙后代带来以下效益——

(a)给国家带来的利益

该铜矿项目将向国家上缴4%的权利金、8%的商业税以及15%的所得税。除去上述税费及开发成本外,净利润由缅甸经济控股公司(MEHL)得51%,缅甸万宝得49%。国家获得的利益可以按如下方法计算:

铜矿总收益=100%

开发成本=56%

权利金及商业税=4%+8%=12%

税前利润=32%

•在总收益100%中,国家将得到4%的权利金

•在总收益100%中,国家将得到8%的商业税

•在税前利润的32%中,政府收取15%的所得税=4.8%

•政府征得税收总数=16.8%

•税前利润32%-所得税4.8%=27.2%,缅甸经济控股公司占有其中的51%,即为总收益的13.872%

•税前利润32%-所得税4.8%=27.2%,缅甸万宝公司占有其中的49%,即为总收益的13.328%

(1)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国家将得到总收益的16.8%。根据MEHL与万宝于2010年6月签订的协议,国家将得到总收益的16.8%。

(2)然而,根据现行法律,企业将不再缴纳8%的商业税。因此,国家的收益中,将减少8%。收益仅为权利金和所得税。某种程度上来说,尽管这个大型项目将为国家带来收益,但利益甚微。调查委员会会见经控有关负责人时重点探讨了这一问题。从另一方面,在计算国家收益时,在考虑国家财政收益之外,还应将国内消费、技术转让、提供就业等内容计算进去。根据委员会内部经济学家的利益核算,国家和经控从项目上获得的利益大于万宝公司。

(b)给民众带来的利益

   大型项目的开发将给当地民众带来就业机会。大项目还将带动小型产业的发展。据万宝公司介绍,目前,莱比塘铜矿雇用了660名缅甸员工,另有128名各专业大学毕业生在该公司接受培训。规模远远小于莱比塘铜矿的SK项目,目前仅有6名外方员工,当地雇员人数为1439人。与之相比,莱比塘铜矿项目的外方人员数量较多,给当地民众创造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特别是当地民众多为农民,因铜矿项目丧失了继续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的机会。此外,还发现该项目的分包单位也没有充分解决当地民众的就业问题。当地民众对于铜矿项目的不满,一方面在于认为没有得到与土地价值相匹配的赔偿,另外一点,也在于没有得到就业机会。经控和万宝公司为水灾受灾村民捐款、为雅马河修筑路基堤坝、修筑玉瓦达-雪班凯道路、维修大雅宫村的桥梁和莫纠并村的水渠及旁嘎村的水渠。此外,还在医疗及教育方面开展援助,可以说,切实地惠及周边民众。然而,调研认为以上举措并未有效解决当地民众长远的社会经济诉求。在与万宝公司会谈过程中,该公司指出,由于目前尚处于建设期,待项目投产后,将进一步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调研认为项目应进一步扩大对周边民众的福利,并通过相关的中小型产业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c)对于子孙后代的利益

一个国家在考虑资源开发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一代人,还需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在规划经济发展时,都秉承着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贯彻该理念时,资源的开发应有利于当代人,同时还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在开发过程中,应该执行将环境影响控制到最小的环保管理体系。莱比塘铜矿尚处于起步阶段,然而起步阶段并未规范制定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ESIA),仅在艾芬豪公司1997年制定的可研报告中初具雏形。因此,研究认为莱比塘铜矿并不具有完善全面的环保计划。铜矿的开发,应明确体现对教育、健康、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考虑,调研认为,相关所需项目的开展至关重要。

综合建议

   85.莱比塘铜矿项目最主要是考虑此项目对国家,人民和后代子孙有没有益处,是否应该继续执行项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经济学家的调查,经济学家给出了此铜矿项目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收益的结论。虽然在经济上很合算,但是也要照顾到子孙后代能够持续发展的问题。就像经济学家所报告的那样,铜矿项目可以选择以下3条道路。但是在思考选择的时候,需要对经济划算方面,国际关系和社会自然环境保护等整体考虑才行。

(a)让项目继续以目前的方式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环评和社评方面没有开展扎实的工作。如果继续执行的话,今后在高速运作的时候,会破坏环境。公司也不会照顾到当地民众的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需求,也不会为那些失地没有工作的民众有效解决就业问题。此铜矿项目虽然对国家有些益处,但是国家应该从中获益更多。因此,选择此路是不合适的。

(b)铜矿项目停止,不再执行:铜矿项目是一个跟中国的国企签订合同的项目。项目缅方公司的40%的股份是由国防部持有,这是一个得到缅甸投资委员会(MIC)和政府各部委批准的可靠的经济项目。如果彻底终止项目,大家就会认为缅甸是一个不遵守合约的国家。目前,缅甸正在邀请外国投资来缅,大力发展经济,这样会使准备来缅甸投资的外国公司降低投资的兴趣。从国际关系角度看,也会导致两国关系出现波折。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单方面停止铜矿项目是不合适的。还有,终止铜矿项目不仅会使当地民众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停滞,而且对于改善现有环境也会出现困难。

(c)改正项目存在的不足,充分保障国家利益、当地民众的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让项目继续执行:调查委员会认为这是最合适的道路。继续执行项目,需要做以下工作:

(1)国家应该从铜矿项目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经控公司和缅甸万宝需要按照缅甸的法律规定,与缅甸矿业部协商解决。

(2)铜矿项目应该做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该有计划地完成ESIA,EMP和OHSAS等体系,并遵照实施。

(3)项目土地赔偿金比市场价格少了很多,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增加赔偿。

(4)应该重新检查已经征收的土地面积是否超过了项目需要的面积,考虑把多余的土地分给村民;应考虑有些地方作为农田可以重新耕种。

(5)缅甸万宝应该在社会责任和医疗方面有效地资助那些失地村民;除了创造就业机会以外,帮助建立小型和中型的工厂(SME)。

(6)在莱比塘山之间,那个叫做都亚辛江寺庙的地方,上面的佛塔和寺庙等正好坐落在主要矿脉上;上述佛教建筑不搬迁,环绕着寺庙进行开采的话,肯定会严重危害到建筑物的安全,因此需要把整个区域(土壤)和上面的佛教建筑物搬迁到一个合适的地方,避免该建筑物有任何的损坏。

   86.建议为使项目能够继续执行,经控公司和缅甸万宝签署的合同需要重新修改签署,铜矿项目也可以继续执行。

关于土地赔偿方面的建议

因征地向当地民众提供帮助以及关于法制方面的建议

   87.(1)委员会建议,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征地过程中,尽可能少地征用土地。根据镇区镇长的解释,根据内政部于2012年8月3日发布的准许发放土地长期使用转让证书的通令,根据实皆省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于2000年7月6日批准的许可证,准许缅甸经济控股公司铜矿公司(蒙育瓦)租赁蒙育瓦县查灵吉镇区东布卢、莫究彬、洼西、莱比塘、东窪、鹏达嘎等村18块土地计2810英亩,19块有土地使用权的39.9英亩耕地以及其他土地共计7867英亩。租赁费为2,832,120缅元/年,租赁期限为60年。在缅甸经济控股公司向国家缴纳土地租赁费后,蒙育瓦综合行政管理机构向其公司发放了60年期限的土地转让使用证书。

(2)为了能够实施查灵吉镇区莱比塘铜矿项目,镇区组成委员会征用26个村的土地,搬迁项目范围内的村庄。此外,为了4个乡村村民能够搬移,敬请寺院高僧主持、镇区高僧们及村民们选择安置地。按村民的意愿,首先安置于勃生-蒙育瓦道路边莫究彬东村附近,后因大多数村民反对再次进行选择。为甘多村,选择了洼西乡第763(甲)号土地,经控公司拥有22块土地,面积约为50.65英亩。为色蒂、泽蒂村,选择了东村乡第758号土地,经控公司拥有46块土地,面积约为55.04英亩。然后,向拥有土地的村民进行了赔偿,办理了征用农地手续。按照僧侣们的意愿,莱比塘山间寺庙搬迁到刀巴鲁村附近面积约达7.60英亩,建筑了一座寺庙,其中包括1座佛塔、1座寺庙、2座亭、1座宗教建筑、1座进斋亭、1座煮斋亭、1座礼拜堂、2座修道堂、1座戒堂、围墙、拱门,价值总额244,084,370缅元。提出建新村的土地及莱蒂寺庙宗教用地等事宜,组成了包括综合行政管理机构、地产税务局在内的耕地统计委员会。

(3)为了查灵吉镇区莱比塘铜矿项目,征用土地7867英亩(其中农田5057英亩,未耕种的其它土地2810英亩)的过程中,根据土地与税收法、1894年土地征收法,镇区赔偿委员会按耕地与农作物计算赔偿金。经省政府的批准,以12至20倍的地租及农作物正常收获的3倍进行赔偿,总共赔偿金达37.0683亿缅元。为棕榈、罗望子、芒果等长年树木进行赔偿,总计为3.4809亿缅元。为迁移到新村居住的村民建设新居和提供搬迁补贴,共达2.04997亿缅元。村民们已接受了赔偿金。据居民们讲,缅甸万宝公司建设的新居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搬迁村民所得的地皮与居所近似城市的地皮与居所,没有养殖水牛、牛等畜牧的空地,因而村民有所不满。在进行金钱赔偿时,透明度有所不足,没有清楚地向获得信息少的村民解释征用土地、赔偿等事宜。在获得赔偿金签约合同上,写着放弃地皮与获得赔偿金,有关表述先后矛盾。

莱比塘铜矿项目征用田地时,是按下列比率付给赔偿金:

(1)田地赔偿金    第一等(R1)                  80缅元

                  第二等(R2)                  45缅元

                  第三等(R3)                   5缅元

                  第一等山田(Y1)              25缅元

                 第二等山田(Y2)               15缅元

                 第三等山田(Y3)                5缅元

(2)果树赔偿金   芒果树 (每株)                16000缅元

                  棕榈树(每株)                10000缅元

                  芝麻 (每英亩)  价值的3倍     552000缅元

                  木豆(每英亩)价值的3倍      540000缅元

                  向日葵(每英亩)价值的3倍    525000缅元

   研究得知,莱比塘铜矿项目是按1894年征用田地条例,用田税×20倍的比率付给赔偿金的。对于每英亩抽税25分至1.25缅元的田地,赔偿金约为5缅元至25缅元;对于每英亩抽税1缅元至2.25缅元的田地,赔偿金约为20缅元至45缅元。从上述田地和果树赔偿金表格来看,可以得知莱比塘铜矿项目的田地与果树赔偿金,没有按时价付给,所给的赔偿金非常少。

   关于莱比塘铜矿项目范围内田地、果地的赔偿事宜,莱比塘铜矿矿区附近村庄农民提出的田地时价如下-

(单位:十万缅元)

(1)一年两种灌溉地                         150万缅元

(2)一年两种 提水灌溉地                    150万缅元

(3)雨水灌溉地                             120万缅元

(4)一年两种 果树地                        100万缅元

(5)一年一种果树地                          70万缅元

(6)一年一种果树地                          50万缅元


(1)根据现有法律《1894年土地征收法令第4条(1),第15条,第23条(1)》的规定,应该按照发布通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但是铜矿项目公司没有这么做;实际耕种的田有39.9英亩,地有5017.1英亩,无主但是正在耕种的土地有1727英亩,总计6784英亩;建议按照合适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2)在这些村子附近,大约有1900英亩的荒地,平整后可以耕种,建议平整后分给失地村民,作为土地置换。

(3)建议公司尽最大可能少征收铜矿项目需要的土地,同时符合土地征收法令的规定。

(4)村民们已经把得到的土地赔偿金,搬家补助和其他补贴都花光了;虽然缅甸万宝招聘了一些村民们,但是整个家庭还是拮据;工作机会也很少;由于这些原因,建议公司为那些已经有工作但是需要更多收入的村民们,尽快提供合适的创业机会,建立家庭式作坊和手工作坊等,以及通过各种形式帮助村民们。

法治方面的建议

   88.(a)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时代,需将现行法律的法规进行修改、补充、撤销、替换和重新拟定。

(b)缅甸联邦共和国法第453条规定,“对本法相关词条,根据现代词汇释义法解释”。根据缅甸恢复法律与秩序委员会1988年第8号法令和内政与宗教事务部于1989年6月16日发布的1989年第2号政令,内政部下属镇区、县、省邦各级综合行政管理机构可宣布实施刑法第127、128、129、133、143、144、145、146、147等条例。据此,查灵吉镇区镇长授权宣布实施144条例。

(c)宣布实施144条例的过程

(1) 发现情况:莱比唐铜矿项目区限制区,是依据1953年田地收归国有法从缅甸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执政时期至今实施144条例的。144条例是由查灵吉镇区综合管理处处长宣布。最后宣布实施144条例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过去,在矿区出现偷采铜行为,为了这些偷采铜者的安全,在铜矿区实施144条例。在经控与万宝签订合同,开始运营铜矿项目后,为了当地人民、装备、外国人员的安全,继续实施144条例

(2)建议:委员会认为,144条例是为了保护人民安全、地区安宁、法制而制定的条例,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继续实施。

(d)宣布实施127条例和128条例过程

   委员会建议,在实施144条例的地区范围内,如出现违反规定继续进行集会为了驱散集会人群,应按国际防暴标准,继续实施127条例和128条例。

委员会认为应该审查的有关铜矿项目事宜

   89.调查委员会认为,调查警察对项目区示威营地清场情况时,需要调查缅甸警察部队清场行动过程。

缅甸警察对实施144条例的矿区范围和有争议区域的示威游行所采取的行动

   90.(1)从2012年2月起,有些村民开始进行阻止项目施工的行动。初期,他们为了自己的生活安全,只要求赔偿和不要搬迁村庄。后来,社会团体参与进来,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估(EIA)、社会影响评估(SIA)、透明度(Transparency)等问题,并提出停止整个项目的要求。虽然镇区管理处努力协商解决当地人民的诉求。由于有关人员处理方式的错误,言词粗暴,当地人民的情绪激烈等现象,导致了情况更为恶劣。

(2)当地民众闯入矿区范围之内,将2名中国专家和1名翻译强行带到舍得村寺庙,从上午10时拘禁至下午6时。同时,唯美村示威村民2次破坏矿门,闯入矿区内。由于外界团体的参与,在矿区项目范围内开设了6个示威营地。从2012年3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的一年时间里,发生了124次阻扰、漫骂、威胁、破坏、示威事件。为此,经控公司报案22次,警察立案5次,村民报案4次。在这种情况下,曼德勒、帕科库、蒙育瓦等地区的一些僧人又进入了示威营地。

(3)2012年11月21日到2012年11月23日,从曼德勒,勃古,蒙育瓦前来的僧人们,在报彬营地门前和废石料堆场上,建立了两个示威营地,与村民一起不分日夜进行示威。

(4)2012年11月27日晚上8点,缅甸内政部在缅甸电台和电视台播报:“示威人群必须于2012年11月27日夜12点前撤离示威营地,否则将依据缅甸宪法和现行法律加以追究。依据上述声明,蒙育瓦警察局局长在2012年11月27日晚上8点对示威者发出警告:国家电台和电视台已经播报了“示威人群最迟于晚上12点之前必须离场”的声明。因此,要求示威者尽快离开,否则警察将依法行事。在警告以后,警察依据刑法第127、128条在2012年11月29日凌晨3点进行强制清场。

(5)警察向村民及僧侣远距离投放催泪瓦斯,人群仍然没有离开,反而聚集得越来越多。因此,第16武警使用烟雾弹、消防水管驱散人群。当晚共计使用了55枚烟雾弹。

(6)在投掷烟雾弹以后,示威据点人群全部散去。但在此过程中,99名僧侣和5名平民共计104名受伤。

(7)调查结果

   1)根据缅甸警察部队、警察总监和实皆省警察局长报告,凌晨3点是人群聚集最少,强制驱散带来伤害最小的时候。现在使用的烟雾弹,在2007年也使用过。以前使用的并不会像现在这样造成烧伤。他们认为,目前所使用的烟雾弹与之前所用的有效成分不一样。

  2)此外,依据调查委员会的检测,这次使用的烟雾弹在成分上没有不同。但是,调查委员会认为,虽然在现场没有发现会着火的情况,但是发现了一些可燃的物品,帐篷棚子就是可燃聚丙烯塑料。

  3)调查发现:警察在使用烟雾弹上缺乏经验。因为不了解可能带来的其他危险。此外,在警察采取行动的时候,民众与和尚没有离去,也没有躲避,只是坐着,躺着。因为烟雾弹的火苗引燃了塑料彩棚,因而彩棚被烧着,火星掉到棚子下的袈裟、被子上,引起燃烧。

调查委员会关于烟雾弹的调查发现

   91.(1)委员会测试了烟雾弹的各种使用方式和产生的效果,不管是在比较硬的地面还是软的地面上,用手砸向地面和滚动出去,效果是一样的。在接触地面的一刹那,不会发生爆炸,而是要过了4-6秒钟才爆炸,火花出现后大约一秒钟,冒出白烟团,烟雾持续时间为90秒钟左右。有风的话,几秒钟白色烟雾就消失了。爆炸时,火花能够溅出8米远的距离,极个别的火星能够持续30秒到90秒的时间。在砸向硬地时,还有不炸的情况。

(2)烟雾弹发生爆炸时,在8米范围内能够引发燃烧,比如涤纶衣料,聚丙烯篷布和编织袋等物品,不管干的还是湿的,只要是碰到了火星,就能够燃烧。

(3)如果烟雾弹直接落在了聚丙烯篷布上,在爆炸溅出火花的时候,碰到了聚丙烯之类的物品后,产生一个大洞,然后就接着燃烧起来。由于烟雾弹温度很高,聚丙烯融化后,掉到地上继续燃烧。地面如果有易燃物的话,不管是干的还是湿的,火势迅速蔓延。化学纺织品比棉制品更容易起火,燃烧时间也会更长。

(4)我们看到,由于大量的使用了烟雾弹,在8米以内有易燃物和衣物等,很容易起火燃烧。

(5)如果大量烟雾弹同时使用,火势会很大,燃烧时间取决于四周的易燃物品。

建议

   92.(a)警察部队在驱散人群时,使用的任何东西,应该事先测试使用,研究它的危险、效果和副作用。此外,如果需要的话,建议从国内外寻求帮助,可以派人到国外学习。

(b)建议警察部队根据自己的计划,或者借助国外的帮助,尽快开始练习如何驱散人群,或者派人到国外参加训练。

(c)据了解,缅甸警察部队在维护治安和执法方面已经跟随时代开始变革。建议在此方面能够尽快有个显著的改变。

和平集会与游行法(2011年缅甸联邦议会法律编号15)

   93.(a)调查分析:

(1)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第354条第二款规定:“每一位公民均可以在不妨碍国家安全、法治以及当地稳定的前提下,依法自由地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为保障民众行使上述权利,议会颁布了和平集会与游行法。为充分尊重公民意愿并依法行事,该法案第24及27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行使表达公民意愿的权利。然而,缅甸在这方面并未达到国际水平。

(2)尽管对于莱比塘铜矿项目实施了144条例,然而未经申请进行集会游行。2012年3月3日至2012年11月25日期间,共爆发骚乱示威124起,在万宝公司周边建立僧俗示威营地6处。在2012年11月17日至29日期间,共发动示威13次。对此,内政部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通告,要求各营地在11月27日夜12时前全部撤离。如不撤离,将根据宪法及现行法律,按步骤采取行动。

(3)据调查,尽管发布了上述公告,示威人群并未撤离,11月28日,查灵吉镇区镇长根据刑法第127、128条规定,通告示威人群,如拒不撤离,则将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清场。实施强制清场的警察部队在规定时限前,通过扩音器多次恳请示威者撤离,直至超过规定时限后,又多次广播恳请示威者撤离。然而,示威者拒不撤离,缅甸警察部队按照防暴治安程序,于2012年11月29日凌晨3时开始按步骤对示威营地清场,使用了消防水管和烟雾弹实施驱散行动。

(b)建议:

(1)在和平集会与游行法的遵守和宣传方面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建议相关官员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培训。

(2)如果民众来申请和平集会和游行,只要没有违反其他的法律规定,建议不应拒绝,应该按照法规第16条给予批准。

(3)和平集会与游行法第18条规定:省或者邦警察局长有权批准或者拒绝。能够批准集会和示威的警察部队在关键的时候,也要担负起驱散的责任,把批准的权力给予警察部队是不合适的。建议适时修改法律。

调查委员会的总结论和建议

   94.调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考虑的是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民众的利益。综合铜矿项目反对者们不满的基本原因,我们给予以下建议:

(一)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应该制定计划,改正不足,补偿村民们的损失。具体如下:

(1)虽然说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了赔偿,但是赔偿金并不是按市场价格计算,村民们受到了损失。因此需要重新考虑土地赔偿,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提高赔偿金额。

(2)莱比塘铜矿项目总共征收了7867.78英亩土地,委员会认为此面积超过了项目实际需要的土地面积,我们发现不仅征收了有矿的区域,还大量征收了其他农田。因此,需要重新考察矿区用地情况,把可以退回的土地退回给农民。

(3)为了能够给村民们一些替代农田,应该把他们村庄附近的1900多英亩的荒地平整后分给他们。

(二)在铜矿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有步骤地进行实施。具体建议如下:

(1)目前,莱比塘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保护环境,没有制定和执行环境管理体系、作业区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公司在以前MICCL时期制定的项目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现在执行的国家标准比当时采用的标准要高很多。因此,缅甸万宝公司应该要求承担此项任务的澳大利亚公司尽快完成ISO14001,ISO9001和OHSAS 三个国际证书的认证,并开展相应的工作。莱比塘铜矿项目现在才刚刚开始,如果现在没有做好环保的话,以后将出现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

(2)虽然跟莱比塘铜矿项目没有直接的关联,位于甘宫村附近的经控公司硫酸厂没有得到工业部的许可,也没有环保方面的ISO证书。村民们担心硫酸厂会影响他们的健康状况。因此,该厂应该取得工业部的许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ISO证书的认证。

(3)在莱比塘地区,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一个事件是1984年至1997年,附近村民们从废弃的土石里面挖取矿石,自己土法炼铜。虽然此土法炼铜是有些村民们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但是已经影响到了村民们的身体健康,土壤被污染后,水源也被污染了。应该安排他们做一些没有任何危害的谋生工作。

(4)为了保证国家的利益和经控公司的利益,应该修改经控公司与缅甸万宝公司签订的合同。委员会任用的经济专家总结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矿业部颁布的产品分成合同PSC,在与外国公司签订铜矿项目合同时,不应该是普通的PSC合同,合同里应该包括很多细节内容: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在合同里,也有条款说明可以照此修改签约。我们看到,经控公司根据与调查委员会的商谈内容正在修改合同。

(三)宗教古迹建筑事项:莱比塘的村民们认为,矿区用地是莱蒂高僧 修行过的地方,山上的那些佛塔和禅房是莱蒂高僧建造的建筑物,不能够有丝毫的损坏。但是根据调查委员会自己的调查和委员会委托的缅甸环境大学的文化专家的报告发现,这与莱蒂高僧曾经修行过的都亚辛江寺庙 寺庙有很大的出入。根据记载,我们只发现了莱比塘山间的寺庙叫做都亚辛江寺庙。我们还发现,莱蒂高僧只接受用竹子建造的简易临时寺庙(只能熬过一个雨季的寺庙)。上述佛塔和禅房找不到是由莱蒂高僧修建的宗教古迹的证据。

(四)缅甸警察部队应该改正的事项:

(1)缅甸正在进行改革,建立民主制度,缅甸警察也应按国际标准进行改革。委员会认为,从缅甸警察对反对莱比塘铜矿项目的示威者进行清场过程来看,缅甸警察部队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学习。

(2)我们了解到,选择凌晨3时对示威营地进行清场,是为了尽量减少受伤事件,但这一决定并没有考虑其可行性。由于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执行任务,以致发生了僧人被烧伤事件。委员会建议,今后如发生需对示威者采取驱散人群措施时,应在明亮的时候进行。

(3)现在国家已经颁布了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人民群众开始出现一些示威活动。因此,也出现了警察部队在关键时候驱散人群的情况。在清理莱比塘示威现场时,警察使用了含有硫化物的烟雾弹。这种烟雾弹主要是用于制造烟雾障碍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发现,此烟雾弹在广场上使用,不太可能引发燃烧,但是烟雾弹发生爆炸的话,在8米范围内能够引发燃烧,比如涤纶衣料,聚丙烯篷布和编织袋等物品,不管干的还是湿的,只要是碰到了火星,就能够燃烧。这些烟雾弹没有在临时建筑物上测试过,警察不清楚烟雾弹的特性。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使用了此类烟雾弹,意外引发了大家不希望发生的僧人们和部分民众被烧伤的事件。根据此情况,我们建议警察部队应该主要加强驱散人群的演练。在训练时,除了自己安排计划外,也可以适当地寻求国外的帮助。

(五)法治建设:

法治对于国家的安定很重要。民众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制定法律的国家机构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在莱比塘事件中,有的当地村民有违法的行为。调查委员会认为,在建设民主国家的过程中,民众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需要普及法律知识和训练培养。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有些法律也需要修改。制定法律的国家机构也必须依法治理,并培训相关的公务员。

总结

   95.莱比塘铜矿项目目前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缺乏透明度。此外,项目实施者、当地村民、附近地区民众、地方政府各级机构之间信息沟通不足,相互交流太少;当地村民们没有拿到合适的土地赔偿金,也没有得到合适的就业机会。因此,村民们产生不满,开始出现示威活动。在土地征收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透彻地解释,因此,村民们以为这只是对农作物的赔偿。在赔偿的时候,一些工作人员没能友好地与村民们打交道,导致问题严重化。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区外部的多个组织介入,示威活动升级。根据委员会的调查,虽然铜矿项目有些不足,但是可以整改。因此,从经济、社会、环保和国际关系等各个角度综合考虑,调查委员会建议采取整改措施,继续实施莱比塘铜矿项目。

   96.调查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期间,得到了总统府和总统府总统府六部的大力支持。与调查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政府部委、实皆省政府、仰光省政府也给予了必要的协助。对此,委员会已经记录在册。特别是委员会成员到现场考察时,当地民众们热情的参与协助,弥足珍贵,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文件号 - 01/铜矿(委员会) / 2013-59

日期:2013年3月11日


(本报道为缅甸《金凤凰》中文报独家编译报道,未经本报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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